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有效提升
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开展一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问题整改、实施常态监测、拓展数据应用等,促进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组织召开全系统动员部署会,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等三大类数据,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7个维度进行自查整改提升。
市场监管总局配套制发《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及评分规则(试行)》,建成并上线运行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总局对省局上报数据质量的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监测。在6个地方开展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提升试点。组建总局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专家咨询组。累计下发总局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线索27亿条,推动结合地方自查发现的问题一并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立足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领域数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信用监管业务规则,细化相关信息产生、归集、记名、共享的具体要求,强化业务规则与技术规则的相互衔接。加强数据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数据管理依法合规,防范安全风险。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多报合一”改革力度,整合更多部门年报渠道和数据项目,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减少误填误报。加强与专业领域业务对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嵌入更多领域的工作流程、工作环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既促进数据统筹利用,又多维度检验数据质量提升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数据标准执行,健全信息录入的校验机制,强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提高归集信息的全面性,推动解决数据的碎片化问题,确保数据归集的范围、格式规范、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指导企业高质量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问题整改,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多种方式,切实发现问题,并逐一核实、逐一修正。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等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监测。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监测力度。
广东完善数据采集汇聚机制、数据更新机制、数据共享机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四川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为重点,对近3年数据进行自查。辽宁清存量、控增量,数据问题数量从5765万条减少到102.45万条。北京建立数据质量全面提升长效机制,累计修改数据1200万条,实现数据归集、共享、运用、治理的全过程动态监测。浙江通过存量数据全面自查、问题数据分类整改,已推动各条线完成1.2亿条问题数据整改。安徽对总局下发的问题数据逐条梳理核查整改,累计完成整改9880万条。吉林修正问题数据2195万条,信用监管数据正确率达到99.85%。湖北加强数据质量问题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已修正相关问题数据3240万条。青海修改完善问题数据770多万条,全省涉企信息问题率从11%下降到0.2%。山东组织修正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问题数据5批次,问题数据率由3.14%降低至0.26%。江西采取关联数据对比纠错、人工对照档案修改等方式,累计合规修正问题数据3008万条。天津与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同源、信息共享”机制,用税务部门推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代入企业年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实现减少年报数据重复报送280万条。
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开展一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问题整改、实施常态监测、拓展数据应用等,促进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组织召开全系统动员部署会,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等三大类数据,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7个维度进行自查整改提升。
市场监管总局配套制发《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及评分规则(试行)》,建成并上线运行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总局对省局上报数据质量的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监测。在6个地方开展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提升试点。组建总局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专家咨询组。累计下发总局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线索27亿条,推动结合地方自查发现的问题一并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立足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领域数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信用监管业务规则,细化相关信息产生、归集、记名、共享的具体要求,强化业务规则与技术规则的相互衔接。加强数据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数据管理依法合规,防范安全风险。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多报合一”改革力度,整合更多部门年报渠道和数据项目,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减少误填误报。加强与专业领域业务对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嵌入更多领域的工作流程、工作环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既促进数据统筹利用,又多维度检验数据质量提升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数据标准执行,健全信息录入的校验机制,强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提高归集信息的全面性,推动解决数据的碎片化问题,确保数据归集的范围、格式规范、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指导企业高质量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问题整改,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多种方式,切实发现问题,并逐一核实、逐一修正。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等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监测。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监测力度。
广东完善数据采集汇聚机制、数据更新机制、数据共享机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四川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为重点,对近3年数据进行自查。辽宁清存量、控增量,数据问题数量从5765万条减少到102.45万条。北京建立数据质量全面提升长效机制,累计修改数据1200万条,实现数据归集、共享、运用、治理的全过程动态监测。浙江通过存量数据全面自查、问题数据分类整改,已推动各条线完成1.2亿条问题数据整改。安徽对总局下发的问题数据逐条梳理核查整改,累计完成整改9880万条。吉林修正问题数据2195万条,信用监管数据正确率达到99.85%。湖北加强数据质量问题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已修正相关问题数据3240万条。青海修改完善问题数据770多万条,全省涉企信息问题率从11%下降到0.2%。山东组织修正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问题数据5批次,问题数据率由3.14%降低至0.26%。江西采取关联数据对比纠错、人工对照档案修改等方式,累计合规修正问题数据3008万条。天津与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同源、信息共享”机制,用税务部门推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代入企业年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实现减少年报数据重复报送280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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