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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29日 09:42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开门店可享受免现场核查即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助力食品经营产业发展。

据悉,告知承诺是指符合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办法》适用于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江苏省的,或在江苏省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因此,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受区域限制,在满足相关规定后可在江苏省享受告知承诺便利。

根据《办法》,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或管理机构)在江苏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应包括食品经营管理,在江苏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门店;门店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流程、加工过程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了具体申请办法。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需向企业(或管理机构)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不予通过告知书》。获得《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江苏省范围内新开门店即可享受告知承诺便利。

《办法》提出,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条件,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报原发证部门和对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据悉,告知承诺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已享受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办法》中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告知书》,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自取消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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