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用好“民声热线”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
7月2日上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上线“广东民声热线”,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落地效果、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切实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通过实际行动持续净化消费环境。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放心消费行动,着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据统计,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效处理超过149万件投诉举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13亿元;查处违法案件3.21万件,罚没金额达2.60亿元。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累计公示消费投诉信息97万条,发展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企业2438家,有效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全省消委会系统新增培育放心消费承诺单位24085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3424家,有力提升了消费体验,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坚定决心与显著成果。同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等六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十大行动”,突出十大重点消费领域,以强化监管“小切口”护航放心消费“大民生”。“放心消费十大行动”具体包括:护苗护老放心购、校外培训平安消费、放心旅游、大型游乐设施放心玩、校园食品安全放心、网络订餐安全保障、养老服务放心消费、网络购物放心消费、秤准量足放心消费、助企促消费宣讲行动。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民声热线”上线,不仅是对民众关切的直接回应,更是该局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公开宣言。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整治,包括强化监管执法、组织专项治理,并发挥合同评审专家委员会作用,从源头上治理“霸王条款”,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实施条例》针对当前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明确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和“大数据杀熟”,严格规范“自动续费”,依法保障“无理由退货”。例如在禁止“刷单炒信”方面,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同时,针对网络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实施条例》细化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直播带货必须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明确提出,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7月2日上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上线“广东民声热线”,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落地效果、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切实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通过实际行动持续净化消费环境。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放心消费行动,着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据统计,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效处理超过149万件投诉举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13亿元;查处违法案件3.21万件,罚没金额达2.60亿元。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累计公示消费投诉信息97万条,发展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企业2438家,有效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全省消委会系统新增培育放心消费承诺单位24085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3424家,有力提升了消费体验,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坚定决心与显著成果。同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等六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十大行动”,突出十大重点消费领域,以强化监管“小切口”护航放心消费“大民生”。“放心消费十大行动”具体包括:护苗护老放心购、校外培训平安消费、放心旅游、大型游乐设施放心玩、校园食品安全放心、网络订餐安全保障、养老服务放心消费、网络购物放心消费、秤准量足放心消费、助企促消费宣讲行动。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民声热线”上线,不仅是对民众关切的直接回应,更是该局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公开宣言。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整治,包括强化监管执法、组织专项治理,并发挥合同评审专家委员会作用,从源头上治理“霸王条款”,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实施条例》针对当前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明确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和“大数据杀熟”,严格规范“自动续费”,依法保障“无理由退货”。例如在禁止“刷单炒信”方面,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同时,针对网络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实施条例》细化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直播带货必须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明确提出,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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