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规范价格行为告诫书
“中秋”“国庆”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京津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称,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以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告诫书强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月饼等中秋时令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避免出现商品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各餐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因产地、规格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示品名、价格,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价格;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打包费明码标价。
告诫书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各灯会、游园会、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特色旅游街区、旅行社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告诫书希望,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进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中秋”“国庆”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京津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称,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以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告诫书强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月饼等中秋时令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避免出现商品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各餐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因产地、规格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示品名、价格,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价格;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打包费明码标价。
告诫书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各灯会、游园会、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特色旅游街区、旅行社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告诫书希望,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进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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