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06]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加强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已有59348人获得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这些获证人员为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仍有大量的质量人员尚未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部分质量人员专业素质不能适应质量工作的要求,亟待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使更多的企业和质量人员了解这项制度,使更多的企业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要有一定比例质量人员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在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情况提出相应要求,鼓励企业组织考前培训,支持企业质量人员参加考试。
(四)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地要广泛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的培训,积极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大学毕业生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管理知识。
二、努力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2007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6年12月份开始,也可安排在2007年1至2月份报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与人事考试中心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于12月20日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haoj@aqsiq.gov.cn)。各地务必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重点通知相关企业。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也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各省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各地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2006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三、2007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安排
2007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 9时至12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 2时至5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加强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已有59348人获得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这些获证人员为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仍有大量的质量人员尚未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部分质量人员专业素质不能适应质量工作的要求,亟待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使更多的企业和质量人员了解这项制度,使更多的企业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要有一定比例质量人员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在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情况提出相应要求,鼓励企业组织考前培训,支持企业质量人员参加考试。
(四)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地要广泛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的培训,积极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大学毕业生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管理知识。
二、努力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2007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6年12月份开始,也可安排在2007年1至2月份报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与人事考试中心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于12月20日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haoj@aqsiq.gov.cn)。各地务必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重点通知相关企业。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也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各省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各地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2006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三、2007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安排
2007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 9时至12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 2时至5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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