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年05月1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94号)的有关精神,为了做好200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广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了解考试报名、考前培训、教材征订等有关工作安排。

二、充分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并按照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有关要求,加强质量专业理论和实践学习,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努力提高专业素质。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组织做好考试报名工作。2002年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于1月至3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当地人事厅(局)充分协商,根据实际确定的具体报名时间和有关安排,严格做好报考人员的专业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其他有关工作。

四、加强考前培训管理工作,对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要严格管理。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考生参加培训。考前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指定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进行培训。

五、及时做好《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征订工作有关问题另行通知)。由于2002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为新修订版本(分为《2002年初、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02年初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和《2002年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请各地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以便确定印数。

六、各地根据报名情况,确定2002年考点城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七、2002年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9日,具体安排:

上午9:00——12:00]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5:00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八、做好考试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考生报名情况(包括报考中级、初级、单科、两科的情况;考生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及年龄情况)、参考人数、考试通过情况、考前培训的情况以及培训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以便改进工作,促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每年年度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2001年度考试合格标准见人办发[2001]106号)一个月内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2001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总结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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