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和平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呈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1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工作从2002年1月份开始。请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我呀作,务必于3月20日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二份,附件二)报我中心考务处。
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四、考试信息管理仍使用RKW系统运行。考试代码和操作办法与2001年相同。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发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六、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字[2001]1969号)的规定执行,即各地上缴部考试中心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科10元。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分别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值班电话: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770043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10)62032121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人呈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1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工作从2002年1月份开始。请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我呀作,务必于3月20日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二份,附件二)报我中心考务处。
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四、考试信息管理仍使用RKW系统运行。考试代码和操作办法与2001年相同。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发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六、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字[2001]1969号)的规定执行,即各地上缴部考试中心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科10元。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分别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值班电话: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770043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10)62032121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举办全省《电子商务法》培训班(2018-11-26)
- 六安市工商质监局举办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提升培训会(2018-07-19)
- 内蒙古纤检局培训羊绒制品标准助力企业转型升级(2018-04-02)
- 运载火箭质量监理人员首期设备监理培训班在京举办(2018-04-02)
- 深圳检验检疫局承办OIE-地理信息系统(GIS)国际培训(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