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2007年05月28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4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宣传质量专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重点宣传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该专业领域取消相应职称评定的规定等。积极动员广大企业、质检系统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符合条件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努力提高质量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做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各环节的信息服务工作,使考生及时了解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

三、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试报名工作。2004年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4年1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当地人事部门密切合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名时间,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四、及时做好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请各地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教材的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

六、各地根据报名情况,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协商确定2004年考点城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七、2004年全国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1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2: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八、做好考试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考生报名情况(包括报考初级、中级、单科、两科的情况;考生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及年龄情况)、参考人数、考试合格人数、考前培训的情况以及培训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以便改进工作,促进质量专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2004年度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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