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10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办质〔2008〕659号
关于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推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和选拔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合格的质量专业人才,对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使更多的企业和从事质量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了解这项制度,支持其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或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企业,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在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时,要对优势企业中的质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提高质量专业人员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四)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初级资格考试。各地要广泛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提高毕业生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管理知识。

二、切实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各地要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商定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报名工作。2009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8年11月份开始,2009年3月份结束。各地要加强与人事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请各地于12月10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haoj@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凡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请各地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置考点,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也应设置考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各地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2008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质量管理司和人事司。

三、2009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安排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社厅发〔2008〕75号),2009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 9时至12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 2时至5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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