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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将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质量工作考核

2013年06月25日 11:48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tjfx/201306/t20130628_363742.htm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强调“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新一届政府提出“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使质量和效益、就业和收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新提升”,要求“强化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强化绩效管理和考核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共10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步骤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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