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方案 对政府质量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年度质量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方案》明确,我省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质量立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方案》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方案》提出,质量考核工作将通过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评、报批与通报5个步骤开展。
每年度6月3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确定并上报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核查、综合考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年度质量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方案》明确,我省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质量立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方案》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方案》提出,质量考核工作将通过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评、报批与通报5个步骤开展。
每年度6月3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确定并上报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核查、综合考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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