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质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08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质核准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设备监理单位资质核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文件(见附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要把文件精神传达到相关的申请单位。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手续。对新成立的、暂无单位业绩的申请单位,如其他条件符合规定,也可受理其申请。

三、对在2007年底前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按规定完善设备监理人员注册手续。自2008年起,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要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28号)规定的数量和能力要求配备注册设备监理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在组织专家对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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