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闻发布稿

2007年05月08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今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召开《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这两个《规定》。首先让我对前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地欢迎,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配套规章。他的出台,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责任,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伪劣假冒,完善产品质量法规体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从源头抓质量的指示,具有有重要意义。

1995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包括《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章,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农业机械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遏制假冒伪劣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大众化商品。它们在百姓生活、学习、娱乐中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随着这些产品在家庭中的不断普及,企业的维修网点,维修质量跟不上产品销售量迅速增长需要的情况日益突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多有发生,消费者要求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此,为了保护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销售者依法承担责任,自觉抵制伪劣假冒商品,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并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维修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国内科研技术机构和有关企业的参与和支持下,经过不断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产品的特点,共同制定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这两个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个原则明确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避免或减少了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给消费者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二是一个系统的商品适用一个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采用了一个系统的商品一个规定的形式,并通过制定产品性能故障表,对法律提出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认识不易统一,执行难度较大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原则规定加以了界定。同时,针对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选购件、软件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性条款,使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要求对修理者进行规范化管理。修理者必须具有维修资质证书,修理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使消费者有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消费者遇到规定中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同时《规定》的实施也将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促使优势企业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实力较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与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低劣、信誉差的企业将被逐出市场。这两个规定也必然受到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欢迎。让我们共同努力,将两个《规定》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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