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和新消法为三包实施提供保障

2013年09月29日 09:25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cpzl/zlzr/201309/t20130929_379382.htm

离汽车三包正式实施的时间——10月1日已经一天天临近,如果算上众多汽车厂商提前实施三包,可以说汽车三包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

从美国柠檬法的发展过程中能够看出,类似三包的相关规定可以倒逼厂家提升设计、制造、品质管控水平,从而推动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可以说,美国汽车业八十年代后的崛起,与柠檬法与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是息息相关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汽车三包的出台,不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对行业各方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围绕汽车三包规定,目前业内仍有一些争议,比如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概念定义,在法律上来讲,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有制造者、经营者、消费者,这些是没有问题的。再比如三包责任由销售者负责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规定也十分贴切,毕竟不可能让全国各地消费者都到厂家所在城市去,更不能让买了进口车的消费者出国维权。因此,“谁卖谁负责”的原则是合理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三包规定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完全没有问题。实际上,汽车三包由销售者负责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没有考虑到中国汽车品牌销售的现实。这是因为,很多商品在国内是卖方市场,也就是销售为大,不是生产为大。比如服装品牌要进卖场,需要满足卖场的条件,甚至交“入场费”。这种情况下,商家强势、厂家弱势。但是,在汽车方面,由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导致经销商相对厂家的弱势地位。因此就会出现经销商承担责任,但由于品牌管理办法又很难去向厂家追偿的情况。

应该说,当年中国“入世”后,品牌管理办法对汽车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上文提到的问题,还是不久前业内广泛讨论的所谓“价格垄断”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品牌管理办法的弊端。如果像电视机一样,消费者发现了问题之后都是找商家,因为商家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汽车销售单位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不能够真正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价格自己定不了,都有所谓的指导价,都是全国一个价,这其实并不合理。

三包实施过程中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纠纷责任的认定。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准备。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三包规定中设计的术语和定义。比如,三包规定中涉及的三包凭证、发动机及变速器主要零部件的定义,以及易损耗零部件的具体划分等。相关部门需要出台具体细则,以保证三包规定在面对具体个案时的顺利实施。

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产生纠纷后的鉴定及评判体系。目前,我国产销量已是世界首位,对于汽车产品的投诉明显上升,但是鉴定机构无法覆盖全国范围。而且,完全靠鉴定出的结果来判断并不具有现实性,因此就引入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即所谓专家库的概念。当汽车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专家库里面的专家来评判。

国家层面目前有27位专家,各个省也都在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厂家和消费者都可以找专家来评判,专家可能是消费者请来评判的,也可能是厂家请的。但在具体个案的鉴定过程中,负责鉴定的专家不能与相关方有利害关系,从程序上也要保证相对独立,要凭自身的智慧、良心、职业道德来做判断。应该说,专家库对于解决汽车三包纠纷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如何保证专家的客观中立,还需要有更明确的约束。

此外,预计10月内出台的消法修正案中新增条款规定机动车产品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应有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新消法出台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纠纷中消费者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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