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让汽车三包“缩水”系误读

2014年01月27日 13:33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cpzl/zlzr/201401/t20140127_395274.htm

“随着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在新情况下,汽车消费维权方面也开始显现新问题。”1月21日,贺兰县工商局德胜工商所所长张孝平表示,在一些实际条款中存在商家误读的情况。

(一)强制保养超出责任免除范围

据了解,银川德胜已成为我区汽车销售最为活跃区域,每年的汽车交易量不断攀升,随之对应的则是汽车类的消费申诉,2013年全年仅贺兰工商部门受理各类汽车消费纠纷384起,在所有汽车类申诉中除了常见的一些老问题外,还出现了新问题。

“申诉中较典型的类型包括不在授权4S店保养不能‘三包’,不承担轮胎保修等。”张孝平所长告诉记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出现了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些商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但“汽车三包”中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家用汽车产品不在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实际上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属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并享受追偿权

同时,一些商家在保修保养中明示的“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轮胎的保修由轮胎生产商独立承担”等也属违规行为。“汽车三包”中明确规定,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

还有一些商家在售车过程中告之消费者,自行加装导航或者改装音响等就不再享受“汽车三包”,但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新规中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三)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视情况补偿

针对涉及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补偿问题,张孝平表示,新“汽车三包”中明文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因此,今年该所针对辖区汽车销售和申诉的实际情况,将对汽车销售开展“三包”规定的解读充电工作,让商家对“汽车三包”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避免误读造成侵害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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