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出台措施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2014年07月02日 09:57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6日,质检总局公布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规定,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实施细则指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质检总局负责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申请的受理。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其中,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评审;甲级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资格评审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关于资格延续,实施细则规定,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同时,实施细则强调设备监理单位应自查及接受监督检查。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在2014年7月1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其间为设备监理证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设备监理单位按原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承接业务;过渡期满,原资格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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