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新亮点:找不到电商交易平台先赔

2013年11月22日 09:44:5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3/1122/519324.html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和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这条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带来哪些影响?消费者如何运用该条款维权?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新《消法》修改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如有过错须先行赔偿

阿拉木斯表示,我国80%以上的网购都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所以网络交易平台在网购维权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法律责任,但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还没有法律规定。此次《消法》修订,填补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阿拉木斯这样评价说。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阿拉木斯称,该条款可理解为对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49号文件关于平台的网店实名制义务的升级,即只要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了相应实名制义务,就可以免责。阿拉木斯同时也指出,这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定了一个硬性条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审核义务,也必须向投诉的消费者提供商家的查询信息服务。

有消费者称,该条款可以理解以后在网站上购物,遇到侵权纠纷就可以要求网站先行赔付。阿拉木斯表示,这样理解不正确。“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比如,现在有一些虚假团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商家,网络交易平台也提供不了商家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应先行赔偿”。

并非人人拥有查询权

阿拉木斯指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往往涉及信息保护问题,但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查询商家的完整信息。“这一条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被侵权消费者查询的响应义务。但要明确的是,这种响应有前提:一是证明自己是该商家的消费者,存在交易关系;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进行维权和法律救济”。

阿拉木斯称,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交易信息的汇集场所,交易主体和客体都在其他地方,所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交易全部负责是不现实的。按照国际惯例,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信息的审核上,尤其是主体身份信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49号令就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执行网店实名制的责任。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就是在网店实名制实施三年的基础上确立的,一方面给予了网络交易平台恰如其分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又确保了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得到维护。

交易平台承诺要兑现

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是先找网络交易平台,还是先找商家?网络交易平台该如何履行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这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不是说消费者遇到纠纷必须先找商家,然后再找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情况下,才能让网络交易平台赔偿。两者没有第一和第二顺序之分,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阿拉木斯说。

阿拉木斯认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提供商家信息、不履行审核义务等情况下,消费者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但其后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就等于给了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追偿的权利。“这类似我们线下的商品交易过程中,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主要确保网络交易平台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的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索赔一定很困难,这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要执行好网店实名制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阿拉木斯表示。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如网站打出‘先行赔付’、‘假一赔十’、‘十四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阿拉木斯表示,加了这条规定,防止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给出“空头支票”,打击承诺不兑现的现象。

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如何定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阿拉木斯表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把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从知道扩展到了应知,加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但究竟什么是应知,还需要根据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阿拉木斯称,网络交易平台可能包含数亿件商品,不可能做到全部人工审核,新《消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可以理解为设置了必要的过滤筛选和机器识别系统,同时,在被消费者告知侵权存在时,网络交易平台采取了及时的措施。不可以理解为只要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明显的侵权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款鞋子,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商家提供的鞋子不是正品,网络交易平台没采取措施制止,而是允许商家继续售卖,消费者就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讨公道”。

阿拉木斯表示,涉及电子商务和网购的条款不止这些,还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真实身份标记、出具发票和购物凭证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需要网络交易平台、个人网商和电商企业认真、全面理解、贯彻实施。对于新《消法》没有涉及的,或者有不同理解的条款,需要综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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