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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扣8406个!浙江省金华市开展打击侵犯冬奥会标志集中行动

2021年12月02日 11:1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1/362861.html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前期摸排,掌握该市多个网店侵犯2022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线索,组织义乌、东阳、永康三地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集中统一行动。

本次行动突击检查网店、仓库、标志印制企业7处,现场查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标志的玩偶、钥匙扣、帽子、纪念章、印制标志等共计8406个,查实通过网络销售数量合计4893件,违法经营额超6万元。

主要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或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等形象,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罚则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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