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项打假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29日 10:30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0/383537.html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和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重拳整治各类养老诈骗行为,依法严查“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大力整治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医用防护服案

2022年7月25日,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Ⅱ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800件、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和违法所得,并罚款6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防护服出库单、“松海医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签、黄板五层瓦楞纸箱、封口机、单面透明内包材、环氧乙烷灭菌卡片、产品合格证明标签、连体式防护服废弃服料等等生产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等生产资质证件。经查,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与吉林四平市某疾控中心网签购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万件合同后,从杭州购进防护服成衣回肥东着手进行包装生产。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相关因素,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的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案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非五常大米原产地收购来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后,使用标注名称为五常市当地企业的包装袋进行分包销售,并将大米产地标注为五常市,其两次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6.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常大米”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消费者心目中优质大米的代名词之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五常大米”的声誉。查办此类案件,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标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霉菌超标。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以网络销售形式全部售出,销售价10.93元∕罐,违法所得371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中的霉菌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市场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违法经营食品案

2022年3月15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在对赵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抽检时,检验出其销售的“徽墨酥(熟粉类)”霉菌(CFU/g)实测值为2000(标准指标为≤150),超过国家标准13倍。2022年1月7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伪造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徽墨酥(熟粉类)”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相关采购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贮存食品的场所无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也无空调、温湿度计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涉案“徽墨酥(熟粉类)”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为当事人赵某某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徽墨酥(熟粉类)”包装上自行用打码器标注的。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的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重点关注的信息,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进行食品溯源调查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使得食品无法追溯。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五、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使用“神医”“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住所地进行检查,发现有10多人(多为老年人)正在听徐某某推荐“寿世芝华”等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开始在住所地集中宣传包衣型压片糖果“寿世芝华”等产品具有治疗更年期退化症、妇女病、皮肤病、痛风、老人斑、骨折等疾病的功效。为增加可信度,屋内张贴有“面诊全系应用”、“舌诊全息应用”等宣传图,但案涉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至案发时,徐某某销售金额达1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不法商家利用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焦虑,将其产品宣传成包治百病的“神药”,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有的可能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重拳出击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乱象,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某等人“神药”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贾某某等人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已查封三处经营场所,扣押涉案食品、饰品等200种,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9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祺脉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贾某某等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开展分享会宣传营销驼奶粉、硒萃和QK纤溶酶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发放听课积分,参加“1元购”商品活动,免费试吃和旅游等方式,向辖区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天恩配方驼奶粉、QK纤溶酶片等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等多种治疗功效,但却无法提供医学证明。2022年2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就当事人前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要认准产品编号、执行文号等标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谨防上当受骗。

七、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赵某某干货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捣毁生产窝点1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超大花”、“三星特好”两品种银耳(共计25箱250KG)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两种银耳抽样送检。经检验,两种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品名“超大好”银耳超过标准限量值24倍,品名“三星特好”银耳超过44倍。经初步核查,涉案货值约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不法商家通过用二氧化硫熏制银耳的方法,提高银耳的“颜值”以增加销量。消费者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银耳后极易引起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更会对咽喉造成刺激,给呼吸和消化系统造成严重损伤。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八、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免费发放印有广告宣传语的打火机、棉签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当事人在交通路口、公交车站台等人流量大的场所以赠送打火机、棉签的方式发布广告,以打火机、棉签为载体的广告语包括“爱的时刻软?快?短?”“悄悄强大,惊艳枕边人”“除了跟老婆不行外,跟其他人都行”等充满性暗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内容,还有“98.9%主流男人的共同选择”“...粉丝达四万...”等无法证实的虚假广告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明显具有色情、暴力特征或不良诱导内容,通过宣扬低俗恶搞内容诱导消费,有违公序良俗。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庸俗、低俗、媚俗的“无底线营销”违法广告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九、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26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问题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起重机的制造、安装和交付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安装检验。经查,2018年9月27日和10月20日,当事人分别与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安诚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电动单梁起重机加工承揽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制造、安装并向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2台,向安诚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1台。上述3台起重机于2018年11月入场安装,2019年1月安装完毕并实际交付两家公司使用。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使用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以另案处理)。

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2年6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祥生十里小区的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的12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且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按要求申报检验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管理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须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