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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2年10月29日 10:44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0/383550.html

今年以来,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护航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民生品质”,围绕“民意最盼、市场主体最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服务,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等十一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涉及群众健康安全、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襄阳邱氏糖果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8月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阳邱氏糖果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襄阳邱氏糖果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1月9日共11次购进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采购货值共计44900元,销售总金额为46340元。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8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万元,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线索,依法对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硒蛹虫草多肽片,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硒蛹虫草多肽片的生产、销售,并于2009年12月7日申请了硒蛹虫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当事人在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继续在其产品标签中标注实用新型专利标识,并销售产品,违法所得1.4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蓓塔斯医疗用品(仙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5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蓓塔斯医疗用品(仙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没收违法所得1780.7元,处罚款16.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1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对蓓塔斯医疗用品(仙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堆放的口罩产品进行抽样取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口罩产品数量为163万只,货值金额32.78万元,违法所得178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襄阳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2年6月29日,襄阳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4日,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对谭某某经营的康达保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黄金玛卡”“精品伟哥”等7种产品,经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城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5: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樊某某伪造、销售侵权商标标识案

2022年8月4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樊某某伪造、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4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大量伪造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粘胶带、包装袋、标签、打标机等侵权物品。经清点,伪造侵权商标标识计三十余万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处理。

案例6:恩施州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和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2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388个品种,给予警告,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线索,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湖北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中药饮片库及中药柜内存放有中药饮片,且部分中药饮片未标明产品批号及需要标注的其他相关信息,经现场清点无标签的中药饮片共有388个品种;当事人营业大厅收银台摆放有自制的“防疫茶”13盒。经查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当事人多批次从安徽亳州某中药饮片厂购进中药饮片,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对部分中药饮片未查验标签及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当事人部分中药饮片未注明产品批号及需要标注的其他相关信息。经认定为劣药。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摆放有自制的“防疫茶”,标价126元,宣称其对感冒和新冠肺炎有预防作用,但当事人不能提供预防新冠肺炎等证明材料,也未得到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属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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