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公众号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为赢得消费者的认可,通过平台推送发布医疗美容方面的虚假精选案例及从网上摘抄没有事实依据的宣传文章向消费者宣传其经销的产品效果。当事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不法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广告行为,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
2.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案值巨大,因涉嫌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9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区域内正在加工制作附着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商标专用权标识的羽绒服以及组装标签标识,同时发现大量已装箱或散落堆放的羽绒服成品、半成品、裁片等,当事人现场及限期提供期满后均未能提供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文件以及相关加工制作协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经计算,当事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2510.6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上述事实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3.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一台起重机械正在使用。经核查,属超期未检,遂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起重机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不可少的重要特种设备之一。定期对特种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力度,不断排查隐患、发现隐患、解决隐患,扎紧筑牢安全生产安全防线。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其招牌、室内宣传板有“氢松宝宝细胞排毒体验馆吸氢气、喝氢水、远离亚健康、抗氧化、抗衰老、修复细胞、美容养颜、改善多种慢性疾病、增强体质”和“实验证明采用饮用饱和氢水可治疗应激引起的神经损伤和基因缺陷氧化应激动物的慢性氧化损伤”及“饱和氢注射液对疼痛、关节炎、急性胰腺炎、老年性痴呆、慢性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肝硬化等具有良好的治疗作用”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以上宣传内容与其经营的富氢水杯和反渗透净饮机商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而辨别判断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不断翻新手法,以“能治疗疾病为借口”欺骗、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骗取老人钱财、危害老人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涉老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开智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2022年7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开智商行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月湖区开智商行正在销售外包装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的4件合金塑胶模型玩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5件涉案儿童玩具,货值金额175元。通过国家市场监管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涉案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和结果。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销售1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种类多,在日常选购时要到正规商家购买,看清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产品标识,防止不安全玩具对儿童的伤害。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单位为张某某、江某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电梯在正常开启使用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梯的登记资料和有效检验报告,逐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梯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使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检验是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本案的查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7.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4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扣押无证经营的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开设一奶茶店,在其库房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工作人员均未办理健康证,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牢抓住食品安全这根红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8.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美容医疗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广告发布审查证明。经查实,2020年12月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外发布美容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有“德尔美客医疗整形源于法国的医美连锁品牌,致力打造全新医美连锁超市理念,医院专注于女性医美品牌”,并在广告中发布五十八个美容医疗项目及价格。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62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是,伴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如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查处医疗美容领域不法行为,对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8月,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检验其经销的0#柴油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购进0#柴油4000升,至4月19日已全部销售,销款29320元,获利1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售卖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成品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有力地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10.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2年6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配件仓库内发现若干滤芯器、汽油泵、滤格、刹车片和汽车大灯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刹车片及汽车大灯无CCC认证,也无免CCC认证证明,销售的滤芯器、汽油泵及滤格等汽车配件也无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涉案产品货值108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汽车刹车片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果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伤害,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本案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无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强制性产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执法理念。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公众号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为赢得消费者的认可,通过平台推送发布医疗美容方面的虚假精选案例及从网上摘抄没有事实依据的宣传文章向消费者宣传其经销的产品效果。当事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不法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广告行为,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
2.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案值巨大,因涉嫌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9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区域内正在加工制作附着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商标专用权标识的羽绒服以及组装标签标识,同时发现大量已装箱或散落堆放的羽绒服成品、半成品、裁片等,当事人现场及限期提供期满后均未能提供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文件以及相关加工制作协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经计算,当事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2510.6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上述事实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3.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萍乡玉晶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一台起重机械正在使用。经核查,属超期未检,遂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起重机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不可少的重要特种设备之一。定期对特种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力度,不断排查隐患、发现隐患、解决隐患,扎紧筑牢安全生产安全防线。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氢松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其招牌、室内宣传板有“氢松宝宝细胞排毒体验馆吸氢气、喝氢水、远离亚健康、抗氧化、抗衰老、修复细胞、美容养颜、改善多种慢性疾病、增强体质”和“实验证明采用饮用饱和氢水可治疗应激引起的神经损伤和基因缺陷氧化应激动物的慢性氧化损伤”及“饱和氢注射液对疼痛、关节炎、急性胰腺炎、老年性痴呆、慢性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肝硬化等具有良好的治疗作用”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以上宣传内容与其经营的富氢水杯和反渗透净饮机商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而辨别判断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不断翻新手法,以“能治疗疾病为借口”欺骗、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骗取老人钱财、危害老人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涉老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开智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2022年7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开智商行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月湖区开智商行正在销售外包装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的4件合金塑胶模型玩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5件涉案儿童玩具,货值金额175元。通过国家市场监管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涉案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和结果。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销售1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种类多,在日常选购时要到正规商家购买,看清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产品标识,防止不安全玩具对儿童的伤害。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单位为张某某、江某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电梯在正常开启使用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梯的登记资料和有效检验报告,逐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梯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使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检验是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本案的查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7.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4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扣押无证经营的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万载县超凡网咖龙湖分店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开设一奶茶店,在其库房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工作人员均未办理健康证,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牢抓住食品安全这根红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8.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德尔美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美容医疗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广告发布审查证明。经查实,2020年12月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外发布美容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有“德尔美客医疗整形源于法国的医美连锁品牌,致力打造全新医美连锁超市理念,医院专注于女性医美品牌”,并在广告中发布五十八个美容医疗项目及价格。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62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是,伴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如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查处医疗美容领域不法行为,对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8月,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大自然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检验其经销的0#柴油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购进0#柴油4000升,至4月19日已全部销售,销款29320元,获利1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售卖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成品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有力地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10.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2年6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配件仓库内发现若干滤芯器、汽油泵、滤格、刹车片和汽车大灯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刹车片及汽车大灯无CCC认证,也无免CCC认证证明,销售的滤芯器、汽油泵及滤格等汽车配件也无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涉案产品货值108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汽车刹车片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果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伤害,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本案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无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强制性产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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