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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2022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09日 10:39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1/383725.html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直播带货售卖假货、网络虚假商业宣传、液化气站非法充装、无证生产食品、制售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丽丽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服饰案

2022年7月1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丽丽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假冒服饰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服饰63个品种3784件,涉案金额140余万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7月11日当天,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前期线索摸排,会同公安机关对天津丽丽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捣毁当事人位于东丽区某村厂房内的直播带货窝点。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通过某直播平台销售假冒NIKE、FILA、Adidas、BOY、始祖鸟等知名品牌服饰,销售金额近130万元。现场查获未售出假冒服装2055件、运动鞋1729双,货值14.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电商销售的新模式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因售假而危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网络直播带货乱象,加强网络巡控,强化行刑衔接,采取雷霆手段,开展重点攻坚,深化打击治理。

二、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4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帮助他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第一时间连夜赶赴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当事人通过“企航云占位”软件功能在较高权重网站发布大量含虚假内容的文章,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规律实现结果非正常排序:一是提高自身在搜索引擎中排名,凭借虚假排名获得大量客户量和业务量;二是提高其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在搜索引擎中排名,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度和搜索量,实现虚假推广引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万词霸屏”等技术手段操纵用户搜索结果,通过为自身和其他不法经营者提供虚假商业宣传服务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气瓶案

2022年8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液化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委在开展“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液化气站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且气瓶充装数量与天津市气瓶充装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结果不符。经查,当事人私自改装液化气自动充装秤,主观故意逃避天津市气瓶充装公共服务平台,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使用改装后的充装秤进行气瓶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无资质人员,擅自改装设备,隐瞒关键数据,故意逃避监管,长期违法作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电子化充装服务平台与监控录像,抽丝剥茧固定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津南区晓琴豆制品经营部无证生产豆制品案

2022年5月2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津南区晓琴豆制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作出罚款98.82万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津南区晓琴豆制品经营部涉嫌违法从事豆制品生产,现场查封生产场所及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使用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黄豆制作鲜豆腐、香干、豆皮儿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始终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4.94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撕毁封条,转移被依法查封的黄豆3325kg,食品添加剂:食用氯化镁1.5袋、硫酸钙石膏粉10袋,生产设备:磨浆机1台、豆浆机1台、锅炉1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来路不明的原料,无证生产食品,擅自撕毁封条,转移查封财物,故意对抗调查,性质十分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给予20倍顶格罚款,用“四个最严”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7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罚款19.7万元,没收、销毁侵权白酒808瓶的行政处罚。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此前根据线索摸排溯源,对刘某在河北区某批发市场和装饰城的3处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泸州老窖”、“舍得”、“海之蓝”、“梦之蓝”、“津酒”(扁凤壶)等品牌白酒808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0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等材料,随即重启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高效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情通报、联合调查等快速处理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深化行刑衔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制售假冒白酒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尚某某制售假冒洋酒案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尚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假冒洋酒价值10余万元。因尚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月22日当天,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摸排锁定窝点,会同公安武清分局对武清区南蔡村镇1处废弃民房、2处小区地下室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冒牌“芝华士12年”、“野格利口酒”、“尊尼获加黑牌”等洋酒和用于勾兑的原料酒及设备。经查,当事人雇佣2名工人灌装、加工、销售假冒洋酒,回收空酒瓶6000余个、标签8000余个,使用压盖机3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制假者通过回收品牌洋酒的废旧酒瓶灌装劣质低档原料酒,假冒成品仿真程度较高,令消费者真假难辨,防不胜防。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鑫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地暖管案

2022年7月1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鑫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地板采暖管的行为作出罚款29.6万元,没收假冒地暖管10.35万米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宁河区某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已用于施工的地暖管涉嫌侵权。经查,涉案地暖管共计10.35万米,经鉴定均为侵犯“军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天津鑫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违法经营额14.8万元。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供货清单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来路不明的假冒地暖管,其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一旦管路无法承受住高温高压发生爆管、漏水等问题,将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损失,甚至殃及邻里。市场监管部门严惩制售假劣地暖管行为,不让假暖管寒了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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