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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09月13日 09:51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9/382373.html

如今,很多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都会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信息齐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部分商家胆大妄为、铤而走险、昧着良心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触碰法律红线。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对食品领域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用法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2021年4月,被告人买某某生产“孜丽瓦压片糖果”等三种产品通过经销商销售至新疆各地。2021年11月,经销商以“孜丽瓦压片糖果”等三种保健产品即将保质期期满,无法销售的情况告知被告人买某某,要求被告人买某某按合同约定重新生产,换货处理,并将库存的价值共计18余万元的产品寄给被告人买某某。被告人买某某联系代为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麦某某,商量重新生产产品事宜,被告人麦某某表示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验日期为2021年10月底,如果被告人买某某将生产日期改为2021年10月15日前,公司可以按上述日期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于是被告人买某某更换上述产品的包装盒,购买手动打码机,并对“孜丽瓦压片糖果”等产品进行打码,将原生产日期、有效期至日期分别篡改为2021年10月7日、2023年10月6日。后被告人买某某将上述打码的三种产品带到被告人麦某某处,被告人麦某某对上述三种产品按照新打码的日期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拿到该虚假报告后,被告人买某某将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寄给经销商处进行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买某某作为食品生产者,以牟利为目的以更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生产伪劣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麦某某作为代为生产商,明知被告人买某某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且未在其工厂重新生产的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具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为被告人买某某出售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帮助犯,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买某某、麦某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式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金额达1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判处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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