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条例、修改卫检法
宋明昌,男,中共党员,现任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兼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主任医师,法学硕士。主要著作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学》(法律出版社)、《中国国境口岸常见医学媒介生物鉴定图谱》(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等。
卫生检疫监管司宋明昌司长10月16日9:00-10:30为网民答疑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
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我国1986年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经实施20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新条例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尽快与国际法律接轨。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国境卫生检疫法》列入2006年法律修改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启动卫检法的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草案第十一稿。
今天上午9时至10时30分,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兼卫生司司长宋明昌就“贯彻新条例、修改卫检法”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下面请广大网民提问。 (2006-10-16 08:17:00)
网友:您好!请问《国际卫生条例》为什么要修改? (2006-10-16 09:10:00)
网友:宋司长您好!我是一个普通百姓,对您单位的业务一无所知,能不能请您讲一讲《国际卫生条例》是怎么回事啊? (2006-10-16 09:01:00)
宋司长:好的,下面我就介绍一下《国际卫生条例》的由来。1948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成立,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再次作了较大修改,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2006-10-16 09:03:00)
网友:宋司长好!请问总局卫检法修改工作下一步将如何部署? (2006-10-16 11:15:00)
宋司长:近期我们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就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调研,广泛听取你们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修法进程提供决策和依据。也欢迎广大网友多提宝贵意见。 (2006-10-16 11:17:00)
网友:宋司长好!能不能介绍一下目前总局修改卫检法的主要思路? (2006-10-16 11:02:00)
宋司长:总局修改卫检法主要是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1)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国际卫生条例新的内容写进新法里中,同时也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际惯例转化成我们工作。
(2)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新法对旧法是继承完善补充发展而不能割裂,并且要把近年来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口岸抗击非典等应急管理的成功经验融进新法中。
(3)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既考虑到本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把我们的任务写全、写好,也要考虑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
(4)主体法律与有关法律的关系。把法和细则一起修改,由于是修改法律,法律名称不能改变,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同时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
(5)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的关系。既要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准确使用医学专业术语,又要符合法律思维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规范表述,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6)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既要把握住行政强制措施,又要尊重人权、物权,为群众服务;
(7)监督管理与企业自律的关系。既要规范当事人和全社会,又要规范我们自身,使管理和被管理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权必有责,不但要求权利而且要求责任。
(8)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既要将现在工作内容写到法里,又要将业务和体制改革的成果和亮点肯定下来,促进卫生检疫事业不断发展。 (2006-10-16 11:15:00)
网友:卫检法都改了些什么? (2006-10-16 10:59:00)
宋司长: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二十年来使卫生检疫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主要表现在:
(1)完善了卫生检疫法规体系,健全了规章制度,促进了卫生检疫法制建设。
(2)加强卫生检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队伍素质和执法效能。
(3)在口岸抗击非典过程中积累了八项制度、五个到位、五个不漏和五个及时的工作经验,提高了口岸应急能力,得到了吴仪副总理的充分肯定。
(4)建立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案三制一库,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管理体制、应对机制、法律制度和应急管理数据库。
(5)完善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体系,162个保健中心通过了考核验收,34个直属局保健中心和部分分支局保健中心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6)健全了执法技术支持和保障体系。已建成1个艾滋病中心确认实验室、15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和170个初筛实验室,以及6个媒介监测重点实验室和26个区域性媒介实验室。
但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条例的要求,需要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经过反复调研、向系统内征求意见和专家研讨,确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思路和框架,目前已形成草案第十一稿,共10章、110条。 (2006-10-16 11:01:00)
网友:您说我国的卫检法已经是第11稿,什么时候改完啊? (2006-10-27 08:38:00)
嘉宾:按照新条例第5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根据本条例调整其国内立法和行政安排,该国应在2006年12月6日前向总干事申明有待作出的调整并最迟在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实现这些调整。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应抓紧完成。 (2006-10-16 10:55:00)
宋司长:具体做了十二项具体工作:
(1)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条例文本;
(2)编写《国际卫生条例(2005)》解读;
(3)编译37个国家和地区的69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4)汇编国内卫生检疫相关96法律法规规章和195项行业标准;
(5)组织学习新条例;
(6)召开贯彻新条例研讨会;
(7)召开新条例宣贯会;
(8)举行新条例培训班。
(9)发文宣传贯彻新条例;
(10)成立专业协作组;
(11)召开有关部门沟通会;
(12)启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其中,除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一项工作正在进行外,其他十一项工作都已开展并完成。 (2006-10-16 10:55:00)
网友:外国人或者回国的人带病进来怎么办? (2006-10-27 08:33:00)
宋司长:对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或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境人员,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者疫苗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以在尊重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施创伤性和侵扰性最小的医学检查或者预防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对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或拒绝采取上述措施的,可以拒绝该人员入境;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危急的公共卫生危害,出于控制此必要的必要,可依法强制采取上述措施。 (2006-10-16 10:45:00)
网友:我们老百姓要出国旅行、要邮寄东西,你们的条例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2006-10-16 10:33:00)
宋司长:根据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入出境人员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2)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3)进行医学检查;
(4)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5)进行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6)对嫌疑者实行留验;
(7)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8)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9)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10)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
(11)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2)实行检查;
(3)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4)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5)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6)实行隔离;
(7)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
(8)不准离境或入境。 (2006-10-16 10:40:00)
网友:据我所知,《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提出了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一系列公共卫生措施,我们如何落实? (2006-10-16 17:17:00)
宋司长:我们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起草针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和邮包等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或如何采取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措施。 (2006-10-16 10:22:00)
宋司长:我认为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做好技术储备:
(1)科学判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危害”的范围和类别,制订对应的技术措施。
(2)制定“隔离”、“留验”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要素的相关标准和规程。
(3)对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和范围进行具体化,正确适用国际卫生条例的立法原则, 确定相关出处和具体涵盖内容,并在实际运用时遵循。
(4)加强口岸疾病监测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建立我国检验检疫系统内(总局、直属局、分支局)通报体系,履行好通报义务。
(5)规范地做好出入境预防接种及相关措施的工作。
(6)制订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卫生控制证书》实施方案;设计“船舶卫生控制评分卡”,为WHO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合作制定颁发证书的准则提供支持。 (2006-10-16 10:15:00)
网友:
您刚才说口岸要具备12种能力,如何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2006-10-16 09:47:00)
宋司长:加强口岸能力建设,我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方案,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告,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投资必要的设施。
二是加强海、空、陆港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与民航、交通、铁道等部门密切合作,实施海、空、陆港核心能力规划,开展核心能力建设。总结6个“国际卫生机场”的创建经验,力争向WHO申报更多的机场成为国际卫生机场。积极探索开创“国际卫生海港”的模式,争取率先创建国际卫生海港。 (2006-10-16 09:53:00)
网友: 宋司长好!我想了解一下你们应对新条例主要有哪些举措? (2006-10-16 09:42:00)
宋司长:新条例通过后,我司提出了应对新条例实施的五条措施:
(1)明确我局的职责;
(2)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3)做好技术准备;
(4)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
(5)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协调工作。(2006-10-16 09:45:00)
网友:你们对于防止国际疫病传播负有重要责任,请问新条例都要求你们采取哪些举措? (2006-10-16 09:33:00)
宋司长:新条例第13条和附件1要求海、陆、空口岸要具备12种能力,包括平时的五种能力和应急时的七种能力。
其中,平时应具备的五种能力为:
(1)迅速诊治患病旅行者
(2)调动设备和人员运送患病感染者
(3)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加强口岸环境饮水食品卫生废物安全
(5)控制口岸及附近媒介和宿主
应对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七种能力为:
(1)制定突发卫生事件预案,任命部门协调员
(2)隔离、诊疗受染的旅行者
(3)提供适当场地对嫌疑或受染人员访视
(4)对嫌疑旅行者评估,必要时隔离远离口岸
(5)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
(6)对入出境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7)调动专用设备、加强个人防护运送感染者 (2006-10-16 09:39:00)
网友:请问你们作为我国卫生检疫的主管部门,新条例都赋予了你们哪些职责? (2006-10-16 09:24:00)
宋司长:
您的问题问得很专业。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行新条例的口岸主管当局,新条例第22条具体规定了我们的9项职责:
(1)检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无污染;
(2)确保口岸设施维护卫生条件无污染无媒介;
(3)负责监督灭鼠、消毒、灭虫、除污;
(4)监督交通工具经营者采取卫生措施;
(5)监督处理交通工具受污染水、食品、废物;
(6)检测控制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
(7)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实施检查;
(8)具备有效应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就相关公共卫生措施与WHO归口单位联系。 (2006-10-16 09:25:00)
网友:
宋司长好!我是口岸卫检工作人员。请问新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口岸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有什么影响? (2006-10-16 09:18:00)
宋司长:应该说新条例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了。
新条例管理的范围从原来对防止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扩展包括生物、化学和和核辐射等因素引起的可能对国际公共卫生产生影响的多种疾病。 (2006-10-16 09:20:00)
网友:新旧条例有啥区别? (2006-10-27 08:21:00)
宋司长: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八大特点,总的可以概括为: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职责更加明确、措施更加严格、方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部门更加协调、疫情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快捷。 (2006-10-16 09:16:00)
宋司长: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原《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
2003年SARS疫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暴发流行以及近年来禽流感对人类的威胁增加了对旧条例修订的紧迫性。
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简称新条例)。 (2006-10-16 09:11:00)
宋司长:好的,下面我就介绍一下《国际卫生条例》的由来。
1948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成立,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
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再次作了较大修改,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
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
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2006-10-16 09:07:00)
宋明昌,男,中共党员,现任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兼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主任医师,法学硕士。主要著作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学》(法律出版社)、《中国国境口岸常见医学媒介生物鉴定图谱》(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等。
卫生检疫监管司宋明昌司长10月16日9:00-10:30为网民答疑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
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我国1986年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经实施20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新条例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尽快与国际法律接轨。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国境卫生检疫法》列入2006年法律修改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启动卫检法的修改工作,目前已形成草案第十一稿。
今天上午9时至10时30分,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兼卫生司司长宋明昌就“贯彻新条例、修改卫检法”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下面请广大网民提问。 (2006-10-16 08:17:00)
网友:您好!请问《国际卫生条例》为什么要修改? (2006-10-16 09:10:00)
网友:宋司长您好!我是一个普通百姓,对您单位的业务一无所知,能不能请您讲一讲《国际卫生条例》是怎么回事啊? (2006-10-16 09:01:00)
宋司长:好的,下面我就介绍一下《国际卫生条例》的由来。1948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成立,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再次作了较大修改,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2006-10-16 09:03:00)
网友:宋司长好!请问总局卫检法修改工作下一步将如何部署? (2006-10-16 11:15:00)
宋司长:近期我们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就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调研,广泛听取你们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修法进程提供决策和依据。也欢迎广大网友多提宝贵意见。 (2006-10-16 11:17:00)
网友:宋司长好!能不能介绍一下目前总局修改卫检法的主要思路? (2006-10-16 11:02:00)
宋司长:总局修改卫检法主要是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1)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国际卫生条例新的内容写进新法里中,同时也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际惯例转化成我们工作。
(2)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新法对旧法是继承完善补充发展而不能割裂,并且要把近年来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口岸抗击非典等应急管理的成功经验融进新法中。
(3)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既考虑到本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把我们的任务写全、写好,也要考虑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
(4)主体法律与有关法律的关系。把法和细则一起修改,由于是修改法律,法律名称不能改变,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同时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
(5)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的关系。既要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准确使用医学专业术语,又要符合法律思维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规范表述,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6)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既要把握住行政强制措施,又要尊重人权、物权,为群众服务;
(7)监督管理与企业自律的关系。既要规范当事人和全社会,又要规范我们自身,使管理和被管理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权必有责,不但要求权利而且要求责任。
(8)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既要将现在工作内容写到法里,又要将业务和体制改革的成果和亮点肯定下来,促进卫生检疫事业不断发展。 (2006-10-16 11:15:00)
网友:卫检法都改了些什么? (2006-10-16 10:59:00)
宋司长: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二十年来使卫生检疫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主要表现在:
(1)完善了卫生检疫法规体系,健全了规章制度,促进了卫生检疫法制建设。
(2)加强卫生检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队伍素质和执法效能。
(3)在口岸抗击非典过程中积累了八项制度、五个到位、五个不漏和五个及时的工作经验,提高了口岸应急能力,得到了吴仪副总理的充分肯定。
(4)建立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案三制一库,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管理体制、应对机制、法律制度和应急管理数据库。
(5)完善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体系,162个保健中心通过了考核验收,34个直属局保健中心和部分分支局保健中心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6)健全了执法技术支持和保障体系。已建成1个艾滋病中心确认实验室、15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和170个初筛实验室,以及6个媒介监测重点实验室和26个区域性媒介实验室。
但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条例的要求,需要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经过反复调研、向系统内征求意见和专家研讨,确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思路和框架,目前已形成草案第十一稿,共10章、110条。 (2006-10-16 11:01:00)
网友:您说我国的卫检法已经是第11稿,什么时候改完啊? (2006-10-27 08:38:00)
嘉宾:按照新条例第5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根据本条例调整其国内立法和行政安排,该国应在2006年12月6日前向总干事申明有待作出的调整并最迟在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实现这些调整。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应抓紧完成。 (2006-10-16 10:55:00)
宋司长:具体做了十二项具体工作:
(1)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条例文本;
(2)编写《国际卫生条例(2005)》解读;
(3)编译37个国家和地区的69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4)汇编国内卫生检疫相关96法律法规规章和195项行业标准;
(5)组织学习新条例;
(6)召开贯彻新条例研讨会;
(7)召开新条例宣贯会;
(8)举行新条例培训班。
(9)发文宣传贯彻新条例;
(10)成立专业协作组;
(11)召开有关部门沟通会;
(12)启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其中,除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一项工作正在进行外,其他十一项工作都已开展并完成。 (2006-10-16 10:55:00)
网友:外国人或者回国的人带病进来怎么办? (2006-10-27 08:33:00)
宋司长:对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或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境人员,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者疫苗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以在尊重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施创伤性和侵扰性最小的医学检查或者预防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对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或拒绝采取上述措施的,可以拒绝该人员入境;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危急的公共卫生危害,出于控制此必要的必要,可依法强制采取上述措施。 (2006-10-16 10:45:00)
网友:我们老百姓要出国旅行、要邮寄东西,你们的条例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2006-10-16 10:33:00)
宋司长:根据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入出境人员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2)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3)进行医学检查;
(4)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5)进行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6)对嫌疑者实行留验;
(7)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8)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9)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10)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
(11)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2)实行检查;
(3)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4)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5)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6)实行隔离;
(7)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
(8)不准离境或入境。 (2006-10-16 10:40:00)
网友:据我所知,《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提出了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一系列公共卫生措施,我们如何落实? (2006-10-16 17:17:00)
宋司长:我们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起草针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和邮包等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或如何采取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措施。 (2006-10-16 10:22:00)
宋司长:我认为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做好技术储备:
(1)科学判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危害”的范围和类别,制订对应的技术措施。
(2)制定“隔离”、“留验”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要素的相关标准和规程。
(3)对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和范围进行具体化,正确适用国际卫生条例的立法原则, 确定相关出处和具体涵盖内容,并在实际运用时遵循。
(4)加强口岸疾病监测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建立我国检验检疫系统内(总局、直属局、分支局)通报体系,履行好通报义务。
(5)规范地做好出入境预防接种及相关措施的工作。
(6)制订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卫生控制证书》实施方案;设计“船舶卫生控制评分卡”,为WHO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合作制定颁发证书的准则提供支持。 (2006-10-16 10:15:00)
网友:
您刚才说口岸要具备12种能力,如何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2006-10-16 09:47:00)
宋司长:加强口岸能力建设,我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方案,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告,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投资必要的设施。
二是加强海、空、陆港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与民航、交通、铁道等部门密切合作,实施海、空、陆港核心能力规划,开展核心能力建设。总结6个“国际卫生机场”的创建经验,力争向WHO申报更多的机场成为国际卫生机场。积极探索开创“国际卫生海港”的模式,争取率先创建国际卫生海港。 (2006-10-16 09:53:00)
网友: 宋司长好!我想了解一下你们应对新条例主要有哪些举措? (2006-10-16 09:42:00)
宋司长:新条例通过后,我司提出了应对新条例实施的五条措施:
(1)明确我局的职责;
(2)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3)做好技术准备;
(4)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
(5)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协调工作。(2006-10-16 09:45:00)
网友:你们对于防止国际疫病传播负有重要责任,请问新条例都要求你们采取哪些举措? (2006-10-16 09:33:00)
宋司长:新条例第13条和附件1要求海、陆、空口岸要具备12种能力,包括平时的五种能力和应急时的七种能力。
其中,平时应具备的五种能力为:
(1)迅速诊治患病旅行者
(2)调动设备和人员运送患病感染者
(3)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加强口岸环境饮水食品卫生废物安全
(5)控制口岸及附近媒介和宿主
应对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七种能力为:
(1)制定突发卫生事件预案,任命部门协调员
(2)隔离、诊疗受染的旅行者
(3)提供适当场地对嫌疑或受染人员访视
(4)对嫌疑旅行者评估,必要时隔离远离口岸
(5)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
(6)对入出境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7)调动专用设备、加强个人防护运送感染者 (2006-10-16 09:39:00)
网友:请问你们作为我国卫生检疫的主管部门,新条例都赋予了你们哪些职责? (2006-10-16 09:24:00)
宋司长:
您的问题问得很专业。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行新条例的口岸主管当局,新条例第22条具体规定了我们的9项职责:
(1)检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无污染;
(2)确保口岸设施维护卫生条件无污染无媒介;
(3)负责监督灭鼠、消毒、灭虫、除污;
(4)监督交通工具经营者采取卫生措施;
(5)监督处理交通工具受污染水、食品、废物;
(6)检测控制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
(7)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实施检查;
(8)具备有效应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就相关公共卫生措施与WHO归口单位联系。 (2006-10-16 09:25:00)
网友:
宋司长好!我是口岸卫检工作人员。请问新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口岸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有什么影响? (2006-10-16 09:18:00)
宋司长:应该说新条例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了。
新条例管理的范围从原来对防止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扩展包括生物、化学和和核辐射等因素引起的可能对国际公共卫生产生影响的多种疾病。 (2006-10-16 09:20:00)
网友:新旧条例有啥区别? (2006-10-27 08:21:00)
宋司长: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八大特点,总的可以概括为: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职责更加明确、措施更加严格、方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部门更加协调、疫情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快捷。 (2006-10-16 09:16:00)
宋司长: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原《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
2003年SARS疫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暴发流行以及近年来禽流感对人类的威胁增加了对旧条例修订的紧迫性。
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简称新条例)。 (2006-10-16 09:11:00)
宋司长:好的,下面我就介绍一下《国际卫生条例》的由来。
1948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成立,该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
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再次作了较大修改,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
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
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2006-10-16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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