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邬建平,经济管理学博士。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工作。1990年~2005年期间先后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任职。现任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
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10月30日上午9:30-11:00接受在线访谈
邬司长: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广大网友就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交流!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2006-10-30 11:10:00)
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大家的提问非常踊跃,截至目前据粗略统计网友提出问题170余个,邬司长已回答了50余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邬司长!谢谢大家! (2006-10-30 11:03:00)
网友:尊敬的邬司长:您好!
我看了您刚才的回复,非常感谢!今年9月份,我们就通过了QS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拿到证书!已经过了60天了,我们曾经咨询过市局、和省局,都说早报到国家总局了,下一步我们就茫然了,我们能通过什么方式查询呢?我们真的期盼您的回答!!!!! (2006-10-30 10:39:43)
邬司长: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跟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 (2006-10-30 11:06:00)
网友:现在检测机构的公正性普遍受到怀疑,与企业签合同的均为合格,这样造成有些企业不怕监管,只怕检测的现象。 (2006-10-30 10:55:17)
邬司长:您提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不具备普遍性。我们目前正在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规范这些检验机构的科学公正性,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如:检验工作中抽样和检验分离;监督抽查中不唯一指定检验机构;加强检验机构工作的监督等。 (2006-10-30 11:06:00)
网友:邬司长,基层与上面接触很少,是否总局能定时开展这样的网上解答? (2006-10-30 10:47:07)
邬司长: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以后会尽量多地开展类似的在线交流的活动。您也可以采多种方式与我们联系,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你可以在食品安全论坛上发贴,也可以给我们发email,或者给我们写信,谢谢! (2006-10-30 11:03:00)
网友:现在有些食品有QS标志,有些又没有,请问怎么回事啊? (2006-10-30 11:01:34)
邬司长:自2002年开始,我国首先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2003年以来,又将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其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等多种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截止到目前,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已经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421种食品纳入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占食品类别总数的80%。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质检总局的组织部署,2006年底将实现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当然,在商场上看到所有食品都贴上QS标志,还需要给生产加工企业一个过渡期, 才能全面实现这一良好愿望。按照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部署,这个时间已经不远了。 (2006-10-30 11:02:00)
网友:我是企业的一名质量工作者,在不同的省份企业里作过QS认证工作。有一点不理解就是很多细则的解释和政策把握尺度相差很大,甚至完全相反,为何?您这么忙还能出来在线答疑,如果国家局网站上能有这样一个咨询专线该有多好!问一个具体问题,希望能得到答复:啤酒企业在配备足够其他必备设备的前提下,可否使用同一台灌装机分别灌装啤酒和碳酸饮料?(清洗到位、不同时间分开生产) (2006-10-30 10:11:19)
邬司长:您提到的各地审查标准把握尺度相差很大,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总局制定了统一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对审查员进行了全国统一的培训和考试,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各地掌握的审查尺度不应该有大的差异,更不应该出现相反的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质检论坛建立一个专门的栏目,为方便各地开展审查工作交流,具体问题可以在我们专栏咨询。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您提的专业性问题我们请专家研究后给您答复。 (2006-10-30 10:37:00)
网友:报纸上说的使用医院废弃塑料加工食品包装袋,这归你们管吗? (2006-10-26 14:00:52)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除食品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了质检部门起动上述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目前,我们已经从食品添加剂和纸质食品包装、容器器具开始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塑料食品包装袋也很快将纳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2006-10-30 11:00:00)
网友:现在很多地方都有QS办证咨询公司,这些是合法的吗?如果没有这些公司我们这些小企业也不懂做什么手册,又如何办得了证?对于咨询这方面的,领导们是如何管理规范的? (2006-10-30 10:43:55)
邬司长:质检总局对食品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QS不得搞收费咨询.企业申办许可证,地方质监局有义务对企业宣贯和培训.对搞咨询收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06-10-30 10:53:00)
网友:司长您好。我是一家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听说以后食品塑料包装要领生产许可证了。要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领到证?在哪能查到具体的规定?另外,是不是现在?如果要申请,到哪里申请? (2006-10-30 10:55:27)
邬司长:今年7月18日,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实施细则》,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了。第一批纳入发证范围的产品品种是39个,对产品的要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有毒有害物质有没有超标;二是能否满足产品贮存的要求,这个指标涉及到产品在保质期内会不会变质的问题;三是能否满足运输的要求,不能是产品一上车,袋子就破了的那种。核心的一条就是看你这个产品能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具体的审查细则可以到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总局网站上部有一个“下载专区”,进入“下载专区”后,找“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处”就可以了。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要到所在省的质监局提出申请,省局受理后会把企业材料转到总局指定的审查部,审查部再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现已有一批比较重视质量、重视品牌的企业提交了申请,目前正在审查。 (2006-10-30 10:5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经常看到报纸网络公布这个食品那个食品有问题,又是有毒,又是致癌的,我很担心!我的宝宝刚出生不久,现在婴儿可靠吗,您能推荐一些好的企业吗? (2006-10-26 14:13:06)
邬司长:目前,确实存在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动辄冠以“致癌”、“有毒”等等耸人听闻的字眼,造成了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不安情绪。总的来说,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这两年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秩序规范和整顿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号工程”由一把手亲自抓,下了很大的力气。当然,目前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仍然非常多,而且短期内不会有本质的改变,关键的原因是我们的食品行业生产力整体水平较低,企业的责任意识不强,必备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作出艰苦的努力。
你最关心的应该是婴幼儿食品问题,这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一类食品,对许多婴幼儿来说,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安全,国家对这一类产品也是最为严格的管理,我们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确保婴幼儿食品的安全,我们也在倾听来自每一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至于推荐哪一家企业,我建议你选择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贴有QS标志的,很方便选择,这些企业都达到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另外一方面,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牌产品,是在我们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对质量安全保障条件更高、企业规模更大、监督抽查多次合格的优秀企业给与扶持措施,这些产品有更好的信誉保障,也有更广泛的销售渠道。
另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的奶粉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2006-10-30 10:52:00)
网友:一、司长:您好!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被要求确保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辖区内出现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我认为我们应加强监管、严惩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真正确立企业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才对。 (2006-10-30 10:26:46)
邬司长:您的观点很正确,确实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首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目前,我们采取的措施一是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中,逐渐引导企业树立这个观念,二是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和企业负责人都真正树立这种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三是准备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企业负责人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2006-10-30 10:51:00)
网友:说一个人人皆知的事情:每个企业都要交一笔辛苦费给审查人员 (2006-10-30 10:20:29)
邬司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请你明确告诉我们,是哪家企业审查中或哪些工作人员有这个问题.我们立即调查处理.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廉洁、高效、科学、公正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会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对工作纪律长抓不懈,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2006-10-30 10:41:00)
网友: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多少是正规军?有多少不违法国家法律?不添加危害人健康的食品?中国人是自己害自己呀,不光是食品,还有药品,保健品等等,法律对这方面是不是应该有更大的惩治力度,让那些危害人健康的企业永远关门. (2006-10-27 00:18:46)
邬司长: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约有50~100万,这个数据范围有些宽,主要原因就是有数量庞大的食品小作坊处于隐蔽式生产加工状态。据质检总局对全国肉制品、乳制品等13类食品17.7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调查发现,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占79%以上,没有任何证照的占20%以上。为此,近年来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开展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大力整治工作。 (2006-10-30 10:47:00)
网友:邬司长:根据国家局79号令,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考核(33条).但是,从目前考核情况来看,审核组均未采用.可能他们未学过79号令.请问,企业该怎么办! (2006-10-27 09:07:41)
邬司长:按照国家局79号令的要求,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在现场核查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以免于或简化现场审查。现在从我们掌握的发证情况来看,“核查组”不是“从未采用”,而是绝大多数核查工作尊照执行了这一规定。如查核查组,不按照这一规定核查,企业有权绝,有权向组织核查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79号令是审查员必学必会的法律文件,我们真诚欢迎举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坚决严肃处理。 (2006-10-30 10:45:00)
网友:我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我们主要生产富马酸,还有一些复合食品添加剂。我查生产许可证细则,这些产品不在细则里面。但是客户要求我们有生产许可证证书才买我们的产品,还有一些地方质监局和工商局说我们是无证产品,要处罚我们。请问,我们的产品究竟要不要领证?另外,听说政府要对食品添加剂严格管理,请问下一步有什么要求? (2006-10-30 10:42:55)
邬司长:可以明确地说,目前,食品添加剂许可证实施细则里面没有列入的产品,暂时不需要办生产许可证。但是,今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纳入许可证管理。现阶段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料)大约2200种,其中已经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有约1700个品种,还有大约500个品种没有纳入发证范围。目前质检总局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起草这些品种的许可细则。欢迎广大企业积极提供细则起草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把细则制定得更科学,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
我们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现阶段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主要是抓两个重点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主要是依靠生产许可证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能力。只有获得生产许可证,能基本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才允许生产。达不到条件的就不让他生产;第二个环节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环节,也就是食品的生产环节,主要手段是备案管理。备案的重点是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在食品使用超过允许剂量的食品添加剂;二是在食品中使用不许用于该食品的添加剂;三是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四是使用既非食品,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的非食品原料,包括象苏丹红、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食品添加剂始终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质检部门在深入开展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将分门别类地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研究和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006-10-30 10:44:00)
网友: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不是食品加工或食品检验专业毕业的,存在外行管内行外行审内行现象,加强食品监管要培养食品监管人才 (2006-10-26 17:39:35)
邬司长: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历史原因,有些审查员确实不是食品专业毕业的,但我们要求所有审查员都应该具备食品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对所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都进行了认真培训,并经过了相应考试。我非常赞你说的加强食品监管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建议,一方面是加强培训,一方面是引进外面专业人才,质检总局和地方技术监督局都在这样做。一年来,我们组织了多个培训班,并专门组织了多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加紧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划,目的就是快速提高我们地方基层一线同志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2006-10-30 10:43: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有的省市为何能先把QS证号发给企业,然后做材料再进行审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审核组内的审核人员对审核细则理解不同,有的对审核的项目根本就不懂,对审核细则也就理解不了,导致企业苦笑不得。希望国家局把细则办的更细,真正对审核人员进行指导学习。另计量器具鉴定收费偏高,有的比需鉴定的设备高几倍,企业难以承受,能否降低点收费标准。 (2006-10-26 17:45:36)
邬司长:1、先把QS证号发给企业,然后做材料再进行审查,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的,有可能存在乱发证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这方面情况,请给我们提供相关信息,我们将认真调查,若果属实,我们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员我们实行是培训、考试、注册、再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审查员是分类注册,就是说不是拿到一个审查员证,所有的食品就都能审。如果审查员的注册资格不包括所审查的食品种类,企业有权拒绝其审查。对审查人员能力不够,可以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3、计量器具检定方面的问题,我局的计量司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2006-10-30 10:40:00)
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卫生部门的食品生产卫生许可,二者在行政许可颁证方面的要求,其内容与项目有重复,但具体的细节要求不相一致,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麻烦.卫生部门这样说,质监部门那样讲.请问邬司长,这与政府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是否一致?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2006-10-26 17:04:10)
邬司长:
目前,我国对食品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从生产条件来保证生产出合格的食品,包括对工艺流程、出厂检验等10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必备条件审查。按照国务院和中编办对质监、卫生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职责分工,卫生许可是对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等3个方面。这两个证在关注重点上是不一样的。当然,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也在积极做相关工作,原则就是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要为企业做好服务。 (2006-10-30 10:38:00)
网友:QS是一个有利于消费者识别质量的制度,希望所有的食品都能够实行准入.现在食品中乱添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非常多,但是基层局没有这方面的检验设备,送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因检验费用高无法承受的,无法监管,希望能有更好的办法进行检测,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2006-10-27 00:14:21)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工作安排,我国将在今年年底实现对所有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截至目前,共有28大类421种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管理,占食品种类总数的80%。部分尚未实施市场准入的产品,我们已经组织成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完成了相关的市场准入文件,按工作进度,年底前全部纳入市场准入。
关于你提到的食品中添加物质检测能力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在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食品品种极大地丰富了,食品中添加物质之多,也达到了无法计数的程度。这么多种物质,如果要全部进行检测,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来看,难度都非常之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两个基本认识: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检测能力是抓好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必须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检测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于现实,充分用好现有的所有条件,发挥所有可以发挥的力量,抓好食品安全。
抓食品安全,不能不依靠质量检测,但也不能全部依赖检测。在检测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一是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区域性问题、行业性问题,抓好那些特别重要的产品,如婴幼儿食品和用品、老百姓日常离不开的食品和生活用品、在国民经济中产值比重特别大的产品等。抓好这些问题,就抓住了问题的主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就不会乱,人民群众生活就安宁,和谐社会就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二是要抓市场准入。凡是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就不允许其存在,这样就能从生产源头上把好关。比起事后检测,发现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的做法来,这是个事半功倍的治本之策;三是要抓企业生产的过程控制。要通过监管,促使每个获证企业的生产过程规范化、标准化,这样就不会有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加入到食品中去。每个食品出厂后都“根正苗红”,让人放心,也就不必一检再检;四是要抓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有了科学的法规,才有科学的管理;有了规范的制度,才有规范的企业。用制度抓质量,用管理保证制度的落实,才是搞好食品安全的根本出路。
对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发现尽管确实有些企业唯利是图,故意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更多的企业是因为不了解有关规定而误用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个情况,质检总局食品司决定下大力气,狠抓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的备案管理。我们要求食品企业把使用添加剂的情况到质监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其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等信息,从中发现其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情况,然后立即责令并指导企业整改。这样,就可以基本杜绝企业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误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这是今、明两年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一套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起草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相信这套管理系统和管理办法会对备案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个别食品企业故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要组织专门机构,专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二是对个别发生的问题,要通过加强执法,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杀一儆百的办法来解决。这样,相信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一定能够管好。(2006-10-30 10:3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们国家在2005年6月30日就发布了,对食品行业进行规范整顿,没有办理QS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责令停产。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龙洞泉水)今年9月在河北电视台暴光后,为什么还在生产呢?大量拥如市场。每日50至100桶水的量,送如我们煤矿,还在危害我们峰峰集团梧桐庄煤矿的成千上万个工人呢?谁是他们的保护伞?难道峰峰质量技术监督局拿了人家钱吗?请邬司长明查。我们期待你的回音,救救我们工人吧 (2006-10-30 10:23:25)
邬司长: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家的观念里一般认为,被媒体曝光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就一定要停止生产销售,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属于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我们会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如果属于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应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其产品还是可以继续生产销售的。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会责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针对河北电视台曝光的情况开展调查,同时派人到企业现场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有必要,我们还会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定有问题,我们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2006-10-30 10:3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1、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但又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这样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定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请问基局该如何处理?2、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的该如何处理? (2006-10-30 10:01:32)
邬司长:可以看出各位网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非常重视,这位网友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地回答,请参考。 (2006-10-30 10:30:00)
网友: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对审核细则,审核组内的审核人员理解都不同,况且很多审核人员对审核的项目根本就不懂,对审核细则也就更不了解了,导致企业苦笑不得。希望国家局把细则办的更细,真正对审核人员进行指导。 (2006-10-26 16:46:59)
邬司长: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我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在审查标准上原则上不应该有大的出入,不应该有大的区别。另外,我们也在审查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相应的细则,使细则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你反映的这种情况。同时,我们欢迎广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审查中有困难的,及时向派出审查组的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部门反映,也欢迎向我们直接反映,我们一定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同时,努力为广大企业做好服务。 (2006-10-30 10:28:00)
网友:请问,如何查询已经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名单,网上有吗? (2006-10-27 09:37:18)
邬司长:每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我们都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中国质量报》上进行公告。同时,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都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进入质检总局网站首页(www.aqsiq.gov.cn)后,点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栏内即可查询。 (2006-10-30 10:28:00)
网友:八宝饭、茄汁黄豆等罐头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所以QS一直不能用,但市场上有的企业是上QS的,请问究竟该怎样处理? (2006-10-30 10:05:39)
邬司长:您提到的产品现在还没有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上不应该有QS标志.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食品的市场准入,实现全部覆盖.目前,我们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审查细则.细则发布后,上述产品应按相关细则审查发证. (2006-10-30 10:2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质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卫生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质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产品的监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却由卫生公布;对肉制品的冷藏类企业的监管哪部门为主,质检应履行什么职责?请司长给予答复。 (2006-10-26 16:16:34)
邬司长: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能问题,国务院的23号决定和中编办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分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履行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职责是第一要务,切实加强和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齐心协力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006-10-30 10:27:00)
网友:邬司长,你好。我是一名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人员。有一个问题请教。现在我们正在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及系统录入工作,但工作难度比较大。一些大的食品企业(特别是在全国各地建厂的集团公司)以总部要求保密为由,以代号代替食品添加剂名称,致使监管工作难以开展;在对食品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使用复合添加剂,但这些复合添加剂均未标明成分(由哪些添加剂组成及比例),使用企业也无法准确掌握其成分,有比较大的隐患。建议从食品复合添加剂的生产源头抓起,强制要求标明其成分比例。 (2006-10-30 09:39:17)
邬司长:关于一些企业以代号表示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使备案难以进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3号文件和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将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备案。对拒不备案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要求申报配方及比例的问题,质检总局食品司已经两次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我们对这个问题十分慎重。目前大量企业以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为主要业务,产品配方是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一律要求企业申报配方,那么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工作难度就会很大。但如果不要求企业申报配方,又难以保证复合添加剂中不含有违禁成份。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既对食品安全负责,又对企业发展负责。
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越来越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质检总局食品司正在组织收集和研究日本、欧盟及各发达国家的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你提出的问题在内,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基本问题,很快都会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届时,总局会广泛征求基层局和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请继续关注,也欢迎提出好的建议。 (2006-10-30 10:12: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国家对食品监管要求很严,但基层根本没有经费保障,请问国家局如何确保食品监管的经费? (2006-10-26 16:15:16)
邬司长:我们很清楚许多地方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是严重不足,这个问题只能多方面想方法克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结合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基层应该向地方政府多汇报具体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治理工作给与支持和理解。我们也在尽我们所能,尽可能的帮助基层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条件,为地方局更好地履行职能做好服务。 (2006-10-30 10:24:00)
网友:前一段时间,报道了上海发生了瘦肉精集体中毒事情,毒肉烧熟后能去除瘦肉精毒害吗 (2006-10-26 16:14:25)
邬司长:瘦肉精是在猪的养殖过程中喂的饲料中添加的,在正常的烹饪是无法去除的。在选购猪肉时可以尽量避免,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皮肤很红,臀部较大,猪肉的脂肪层很薄,通常不足1厘米,对有这类表象的猪肉产品,建议谨慎购买。在9月份上海瘦肉精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采取了因对措施。立即组织对北京、广东、河北、河南、湖南、山东、四川、浙江等8个省市46家大中型生产企业的80种肉制品进行了瘦肉精含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表明,均未检出瘦肉精。这说明,大中型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都是有保障的。此外,由于肉制品的较高风险性,在肉制品的贮藏、切割、烹饪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也非常重要,最好做到经常高温消毒灭菌,做到生熟分开,尽可能降低食品交叉污染的质量安全卫生风险,从自身做起确保健康安全。 (2006-10-30 10:22:00)
网友:我家小孩总爱吃膨化食品,每天都要吃半袋左右,对身体有害吗? (2006-10-26 16:11:01)
邬司长:应该控制孩子过分地依赖单一的食品,否则不利于营养的吸收。孩子都有一定的食品偏好,家长可以注意引导控制,你可以给他讲要控制的原因,并且家里少放膨化食品,也少让他看到,毕竟孩子在小时候的控制力还是要逐渐培养的,长大了就会逐渐学会自己节制了。 (2006-10-30 10:2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是基层质监一员,主管食品,我县是典型农业县,企业基本上是小作坊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我们也无法关其厂门,其他同类办了证的企业意见极大,后悔办了证,以致还未办的企业也不想办,毕竟办证需要钱,管理也更严我们没办法只好搞查处,但光靠处罚也不是办法呀,未达到国家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目的和意图,请问对这些不办证的小作坊生产企业到底该怎么办为好? (2006-10-26 15:52:15)
邬司长: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大量存在是当前我国国情决定的,短时间那无法全部取缔。因为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有些地区还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农村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就全部取缔的做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今年年中向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了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工作要求。今年8月又在全国范围那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既要关好、又要便民”的措施。明确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取缔小作坊,而不能简单对待。要以帮扶引导为主,打击取缔为辅。对地处边远地区、现代大城市的交通物流很难达到、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离不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在确保安全、严密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存在。比如在一个边远的农村,只有一个做酱油的小作坊,取缔了当地老百姓酱油就吃不到了,所以在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能简单的取缔,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帮助、服务、引导,让小企业小作坊做大做强。(2006-10-30 10:19: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国庆节期间我回了一趟老家,很长时间没有回去了,但是我发现集镇上卖的食品很少有QS标志的,很多都是低档货,你们在管理农村食品有什么办法吗? (2006-10-26 15:35:32)
邬司长:这个现象在我国一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确实存在,这也是我们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也在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绝不不仅仅是简单的关闭和查处小企业小作坊那么简单,不仅涉及“三农”和就业问题,也涉及便民的问题。质检部门具体的监管思路和措施,我在上一个问题已经做了回答。 (2006-10-30 10:18: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想办一个饮用水企业,我听很多食品企业的老板说,现在要领到食品生产许可证非常难,是不是地方质监局故意抬高门槛阿? (2006-10-26 15:32:37)
邬司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所依据的食品审查通则,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包括了瓶桶装饮用水)都是公开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任何审查部门、人员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企业如果发现地方局故意抬高门槛刁难企业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质检总局直接举报。这里,我做一个承诺,凡是书面举报,我们必将认真调查。 (2006-10-30 10:17: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再补充问一下:阜阳奶粉事件的造假头头抓到了吗,怎么判的啊?造苏丹红的那个被判刑了吗? (2006-10-26 15:27:30)
邬司长:据我所知,因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含有“苏丹红”成分而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原田洋公司总经理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制假一案,2006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十五年、十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230万元、100万元。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涉及的违法分子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2004年8月,安徽临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因销售劣质奶粉致一名出生仅4个月幼儿不幸死亡的商贩李新道有期徒刑8年。其他涉案被判刑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人员还有很多。 (2006-10-30 10:1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今年上半年曾说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本质是谋财害人!但是,国内那么多假冒伪劣怎么没见着几个被处理被判刑啊? (2006-10-26 15:25:44)
邬司长: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当事人的处里,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里。目前我国刑法针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在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进行了规定。在苏丹红事件中,具体的的两位责任人都被判刑。
刑法关于食品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06-10-30 10:15:00)
网友:为及时有效开展工作,请将有效的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查细则、修改单及时上网,给予免费下载。 谢谢! (2006-10-26 15:26:52)
邬司长:
审查通则、细则、相关的文件在发各地时,同时也发电子版。重要的法规、审查依据也可在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找到。 (2006-10-30 10:13:00)
网友:邬司长您好!保健食品属于你们管理吗?现在保健食品市场很乱的阿! (2006-10-26 15:21:47)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对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保健食品审批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2006-10-30 10:11:00)
网友:邬司长你好!商场里卖的红酒、白酒,动不动就是5年陈酿、10年陈酿,还有30年、50年的,这靠谱吗,有没有标准?是不是他们想说多少年就是多少年啊?请你们政府给咱老百姓把把关! (2006-10-26 15:17:40)
邬司长:酒类产品的酒龄,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国内的酒类企业在这一方面的标识标注情况需要规范。目前,我们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并已经着手组织有关协会、学术机构、检验机构研究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将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思路是:规范酒龄的标准,明确其年龄的计算方法;加强酒类产品酒龄图谱的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为鉴别酒龄提供技术监督依据。 (2006-10-30 10:10:00)
网友:我上天在吃厦门大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果冻时,发现里面有蚊子,请你们去查查这家怎么个条件? (2006-10-26 14:56:15)
邬司长:我们会责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加强监管。至于你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向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直接反映。 (2006-10-30 10:09:00)
网友:邬司长您好!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确显得无力。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村村有。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的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尽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定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的无法规依据去处罚性措施。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对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的监管.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从监管监管人员的道德的责任感。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出现这种状况有很多消极因素,让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承担无限责任。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按现在的办法只是业主负责,对社会承担无为承责任。如其用这种实质被动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为此建议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2006-10-27 09:49:08)
邬司长:邬司长答复:谢谢阿监网友的提问和建议。从你的阐述和提问及建议来看,你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安全卫生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小作坊监管问题是2006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年要力争有所突破的四大重点之一,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全国会议后,我司多次组织研讨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并组织人员赴广东、浙江、山东、吉林、四川等地开展调研,了解了地方基层探索的许多有益的措施和举措,并且都已经起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同时按照一是政府主导、多元推动,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是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四是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建立实施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总体要求,以建立“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为基础,以落实“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为保障,以“三进”即进村、进企、进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为切入点,以“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为载体,一“两书一报告”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情况为手段,以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风险检测为手段,构建了的立体的、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全面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按照今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召开多次小作坊监管工作座谈会和多次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小作坊监管“三清四重,分类管理,两严一打,规范提高”的新思路。“三清四重”,就是对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要摸清基本数量,摸清基本情况,搞清突出问题;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要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分类管理”,就是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企业分为三类,一是对“三证齐全”,规范提高;二是对“无证无照”,坚决取缔;三是对有证有照但没有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坚持以严格查处和限期整改相结合。“两严一打”,就是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规范提高”,就是要采取多种模式,引导企业逐步做大,逐渐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目前,我司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管理办法。你提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在此感谢网友阿监的参与! (2006-10-30 10:07: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于2005年底投资办了一家纯净水企业,按当在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是到现在,许可证还没有拿到手,又不能生产销售。我的申请资料经省市技术监督局审核符合要求,现场审核合格,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我的QS证什么时间才能拿到呢? (2006-10-26 14:09:32)
邬司长: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申请被受理后60日内获得相关消息,这么长时间没有审批结果是不正常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家局每周审批一批,不会有超时限问题。请你尽快到受理你申请的技术监督部门查询一下。同时,请你向我们继续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比如所在省市、你的企业名称等,我们将认真调查,告诉你结果。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我们在总局网站公开了食品许可流程和申请式样,对各省局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审批的,我们将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故意刁难企业、甚至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将追究其相应责任。(2006-10-30 10:0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是湖南省一食品个体户.生产大米.一年才赚几千元.办理QS很困难,还有检测费用,太费钱了,怎么办呢 (2006-10-26 14:06:28)
邬司长: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这也是国家对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最重要原因。近年来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假白酒中毒事件以及矿物油抛光大米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成为广大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迫切希望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你也是一名消费者,你是生产大米,你对自己的大米是了解的,是熟悉的,但是你可能担心小麦粉的质量安全,你作为消费者你就会希望小麦粉能够得到政府部门强有力的监管。象你说的这种情况,生产条件可能很难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条件,也不具备自己投入资金购买检验设备自行检验的条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产品的安全卫生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隐患。 (2006-10-30 10:04:00)
网友:邬司长,你好,我是质监系统的一员,请问食品添加剂备案程度如何掌握,从我国的2760标准只有50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但实际生产中有上万种添加剂,而发达国家的"非尔"标准却有3万多种,并且有些传统工艺(民间流传下来)中加的一些"添加剂"却在2760中没有的.这使我们很难备案,曾经有企业问我懂不懂添加剂,企业说:我们如在食品中加入砷或其他物质,你不懂就给我们备案,只要有备案公章,就承认企业可以使用,出了问题你质监系统就无法推卸责任.所以我们到现在都不给企业进行备案,我想是否用添加剂登记这一方式来替代备案?妥否,请指示. (2006-10-30 08:21:10)
邬司长:非常感谢您对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的问题,看得出你是一位勤于思考,对工作有比较深入研究的基层同志。广大基层同志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是我们抓好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不知道你反映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数量是从什么渠道了解的,根据总局组织专家调查统计的数字,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即2760标准及其增补品种)共2200种左右。按照法律规定,凡这2200种以外的物质,不得作为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
此外,备案的性质不是审批,而是了解情况的一个措施。对一种添加剂备案并不意味着同意使用。备案后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指出,责令并指导企业整改,这才是备案的目的。无论是叫备案或登记,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目前总局正在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办法》。办法会全面规定备案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备案的非许可性质也会体现出来,以消除基层同志们的后顾之忧。 (2006-10-30 09:45:00)
网友:怎么样才能购买到令人放心的食品呢 (2006-10-26 13:55:04)
邬司长:这是广大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也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我告诉我的家人和朋友选购食品有4条建议:1、选购带QS的食品,2、选择名牌、免检企业生产的食品,3、选择大的经销企业购买。4、保留购物凭证,以便维权。 (2006-10-30 09:58:00)
网友:我国到底有哪些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啊,工商、卫生、质检、农业? (2006-10-26 13:53:54)
邬司长: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国务院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其中,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将食品安全作为全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从八个方面入手,倾全系统之力,探索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第一、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生产许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强制检验。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实行市场准入标志。企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加贴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第二、全面建立了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我们在总结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国普遍推广建立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第三、重点加强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全国质检系统在全面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和“规范、整顿、提高”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第四、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的监管,全面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查,严格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化妆品专项整治。第五、加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2005年到2006年上半年,我们共对8999家企业的10928种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第六、积极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近年来先后发生的苏丹红、“甲醛”啤酒、孔雀石绿、PVC保鲜膜、可乐杀虫剂、瘦肉精中毒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我们都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对策,进行了妥善稳妥的处理。第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推动落实行政辖区执法打假责任制,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打击取缔非法小企业小作坊,实施“食品制假制劣黑名单”制度。第八、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实现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2006-10-30 09:56:00)
网友:1、QS审核结束到发证期间,允许不允许生产销售?
2、很大一部分小企业没有能力取得QS证书,又不好关闭,如何热处理?因为他们不符合有条件保留之列,例如:小的蛋糕店、面粉厂等。这个问题前面有个“质监人”提过了。
谢谢。 (2006-10-27 09:35:36)
邬司长:先回答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规定,在总局公告生产企业须持证生产之日后,企业不得无证生产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也即QS审核结束到发证期间不允许生产销售。
第二个问题,我想作以下说明: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大量存在是当前我国国情决定的,短时间那无法全部取缔。因为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有些地区还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农村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就全部取缔的做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今年年中向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了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工作要求。今年8月又在全国范围那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三、我们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同时按照一是政府主导、多元推动,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是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四是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建立实施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总体要求,以建立“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为基础,以落实“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为保障,以“三进”即进村、进企、进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为切入点,以“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为载体,一“两书一报告”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情况为手段,以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风险检测为手段,构建了的立体的、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全面保障食品安全。
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明确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取缔小作坊,而不能简单对待。要以帮扶引导为主,打击取缔为辅。对地处边远地区、现代大城市的交通物流很难达到、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离不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在确保安全、严密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存在。比如在一个边远的农村,只有一个做酱油的小作坊,取缔了当地老百姓酱油就吃不到了,所以在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能简单的取缔,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帮助、服务、引导,让小企业小作坊做大做强。
五、经过一段时间的事件,我们下一步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强化分类监管,即对于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的食品,原则上不允许无证生产的行为存在,针对生产这些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首先采取严厉的无证查处措施;而针对小麦粉、大米等相对风险较低的食品,我们将采取逐步深入开展工作的方式进行规范整治。同时我们将针对重点地区,即大中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取缔这些地区的无证小企业小作坊;针对其他地区,我们将按照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计划用3~5年的时间,重点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2006-10-30 09:50:00)
网友:代网友问,邬司长,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的起草中做了哪些工作?今后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06-10-30 09:44:53)
邬司长:《食品安全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参与制定工作。质检总局为该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立法背景资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精神提出了法律制度设立的框架和法律条款。对食品风险监测、安全标准制定、食品许可制度设计、信息平台、检验机构管理、食品认证、监管体制、法律责任等提出了立法建议。制定该法的目标是切实加强食品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具体措施要等该法规定的为准。
今后我们将重点在以下12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务必取得积极进展:(一)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程,确保28大类食品年内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实现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二)开拓市场准入工作新领域,迅速推进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市场准入制度。(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全面加大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四)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机遇,将食品小作坊监管更好地融入到这个历史任务中去,探索新思路,寻求新突破。(五)进一步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应急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是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快速反应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和责任,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手册》。二是建立突发事件紧急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定期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专家评估制度。(六)改革和完善食品专项抽查制度,加大实施不安全产品召回,强化溯源制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威慑力和有效性。(七)严格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大力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一是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强制检验,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不出问题。二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管职责,制定定期强制检验工作计划,加大日常检验力度,确保少出问题。三是对监督检查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加严或批批强制检验,直至企业能够确保其产品质量安全。(八)加强对地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力度,促进各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中的“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等各项具体要求。(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十)积极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快网上行政审批步伐,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十一)加强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认真落实食品科技“十一五”规划及立项工作,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研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抓,做好技术保障储备,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006-10-30 09:46:00)
网友:办一个QS需要多少时间,多少钱呢? (2006-10-26 14:02:08)
邬司长:从受理申请,到做出许可决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最长时间是60个工作日。当然,审查合格发放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发不予许可通知。收费是每张证书2200元,公告费400元,检验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实际发生支取检验机构。 (2006-10-30 09:44: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举报山东省东营市广北农场乳品厂使用皮革、下脚料生产加工全脂奶粉,目的是为了提高胶原蛋白,并用棕油提高脂肪。该厂加工非常隐蔽,原料在异地存放,请你们派人仔细调查。 (2006-10-26 14:54:21)
邬司长:我们将责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如查情况属实,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查处。若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将坚决吊销。此外,如果您有进一步的资料可以提供,请您电话联系我司监管处(010-82262212),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2006-10-30 09:42:00)
网友:你们实施的QS制度真的有用吗,有效果吗? (2006-10-30 09:35:03)
邬司长:实施QS食品市场准入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获得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情况,广大正规生产企业十分拥护实施这项政策,认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不仅调整了食品行业结构,更是净化了食品加工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将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淘汰掉,提高全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比如,我们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第一批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企业的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平均达到91.4%,比实施前总体提高了31.5个百分点。特别是,原来质量问题突出的小麦粉和酱油的合格率有了大幅提升,分别提高了57.4和42.6个百分点。这是5类食品全国整个行业的大幅度提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制度,更是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欢迎,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了一件大实事,现在已经形成了食品没有QS标志,商场不进货,老百姓不购买的良好局面。我们相信,通过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政策,把好生产加工源头这道关键关口,经过3~5年后,我们的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生产力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必将有大幅度的提升,这项政策必将惠及我们最广大的老百姓。 (2006-10-30 09:38:00)
网友:尊敬的邬司长:您好!您能在百忙中抽空参加在线访谈,感到十分感动。
我看了这么多企业等国家局发证的问题,我们也是,今年9月份,我们就通过了QS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拿到证书,我们一直无法生产和销售,工人工资要发,各种规费、房费照掏,不是按规定40个工作日吗?都审了好几遍了,到最后发证却怎么这么难?我们真的期盼您的回答!!!!! (2006-10-30 09:33:21)
邬司长:非常感谢你提的问题!不是40个工作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申请被受理后60日内获得相关消息,如果你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问题,这么长时间没有审批结果是不正常的情况,请你尽快到受理你申请的技术监督部门查询一下。同时,请你向我们继续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比如所在省市、你的企业名称等,我们将认真调查,告诉你结果。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我们在总局网站公开了食品许可流程和申请式样(www.aqsiq.gov.cn进入“行政许可”),对各省局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审批的,我们将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故意刁难企业、甚至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2006-10-30 09:35:00)
邬司长: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借这个机会和各位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朋友们通过网络实现在线交流。在我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站发布本次“在线访谈”活动预告消息后,广大网友给予积极回应,经过整理,有各类问题和建议80多条,充分反映出大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盼。我们对各位网友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今天和我一起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的还有我司四个业务处的负责同志,希望能够更好地回答各位网友的问题,我们也期待各位网友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多的好思路、好建议、好措施,我们是全力以赴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期待着广大朋友们能和我们一起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让大家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过得开心!下面请各位网友继续提问。 (2006-10-30 09:28:00)
主持人:邬司长好!欢迎您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2006-10-30 09:27:00)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邬建平司长将就“关注食品安全 共建和谐社会”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访谈将于9:30开始。欢迎大家参与! (2006-10-30 09:15:00)
邬建平,经济管理学博士。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工作。1990年~2005年期间先后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任职。现任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
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10月30日上午9:30-11:00接受在线访谈
邬司长: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广大网友就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交流!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2006-10-30 11:10:00)
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大家的提问非常踊跃,截至目前据粗略统计网友提出问题170余个,邬司长已回答了50余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邬司长!谢谢大家! (2006-10-30 11:03:00)
网友:尊敬的邬司长:您好!
我看了您刚才的回复,非常感谢!今年9月份,我们就通过了QS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拿到证书!已经过了60天了,我们曾经咨询过市局、和省局,都说早报到国家总局了,下一步我们就茫然了,我们能通过什么方式查询呢?我们真的期盼您的回答!!!!! (2006-10-30 10:39:43)
邬司长: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跟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 (2006-10-30 11:06:00)
网友:现在检测机构的公正性普遍受到怀疑,与企业签合同的均为合格,这样造成有些企业不怕监管,只怕检测的现象。 (2006-10-30 10:55:17)
邬司长:您提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不具备普遍性。我们目前正在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规范这些检验机构的科学公正性,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如:检验工作中抽样和检验分离;监督抽查中不唯一指定检验机构;加强检验机构工作的监督等。 (2006-10-30 11:06:00)
网友:邬司长,基层与上面接触很少,是否总局能定时开展这样的网上解答? (2006-10-30 10:47:07)
邬司长: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以后会尽量多地开展类似的在线交流的活动。您也可以采多种方式与我们联系,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你可以在食品安全论坛上发贴,也可以给我们发email,或者给我们写信,谢谢! (2006-10-30 11:03:00)
网友:现在有些食品有QS标志,有些又没有,请问怎么回事啊? (2006-10-30 11:01:34)
邬司长:自2002年开始,我国首先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2003年以来,又将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其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等多种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截止到目前,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已经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421种食品纳入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占食品类别总数的80%。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质检总局的组织部署,2006年底将实现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当然,在商场上看到所有食品都贴上QS标志,还需要给生产加工企业一个过渡期, 才能全面实现这一良好愿望。按照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部署,这个时间已经不远了。 (2006-10-30 11:02:00)
网友:我是企业的一名质量工作者,在不同的省份企业里作过QS认证工作。有一点不理解就是很多细则的解释和政策把握尺度相差很大,甚至完全相反,为何?您这么忙还能出来在线答疑,如果国家局网站上能有这样一个咨询专线该有多好!问一个具体问题,希望能得到答复:啤酒企业在配备足够其他必备设备的前提下,可否使用同一台灌装机分别灌装啤酒和碳酸饮料?(清洗到位、不同时间分开生产) (2006-10-30 10:11:19)
邬司长:您提到的各地审查标准把握尺度相差很大,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总局制定了统一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对审查员进行了全国统一的培训和考试,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各地掌握的审查尺度不应该有大的差异,更不应该出现相反的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质检论坛建立一个专门的栏目,为方便各地开展审查工作交流,具体问题可以在我们专栏咨询。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您提的专业性问题我们请专家研究后给您答复。 (2006-10-30 10:37:00)
网友:报纸上说的使用医院废弃塑料加工食品包装袋,这归你们管吗? (2006-10-26 14:00:52)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除食品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了质检部门起动上述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目前,我们已经从食品添加剂和纸质食品包装、容器器具开始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塑料食品包装袋也很快将纳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2006-10-30 11:00:00)
网友:现在很多地方都有QS办证咨询公司,这些是合法的吗?如果没有这些公司我们这些小企业也不懂做什么手册,又如何办得了证?对于咨询这方面的,领导们是如何管理规范的? (2006-10-30 10:43:55)
邬司长:质检总局对食品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QS不得搞收费咨询.企业申办许可证,地方质监局有义务对企业宣贯和培训.对搞咨询收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06-10-30 10:53:00)
网友:司长您好。我是一家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听说以后食品塑料包装要领生产许可证了。要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领到证?在哪能查到具体的规定?另外,是不是现在?如果要申请,到哪里申请? (2006-10-30 10:55:27)
邬司长:今年7月18日,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实施细则》,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了。第一批纳入发证范围的产品品种是39个,对产品的要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有毒有害物质有没有超标;二是能否满足产品贮存的要求,这个指标涉及到产品在保质期内会不会变质的问题;三是能否满足运输的要求,不能是产品一上车,袋子就破了的那种。核心的一条就是看你这个产品能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具体的审查细则可以到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总局网站上部有一个“下载专区”,进入“下载专区”后,找“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处”就可以了。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要到所在省的质监局提出申请,省局受理后会把企业材料转到总局指定的审查部,审查部再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现已有一批比较重视质量、重视品牌的企业提交了申请,目前正在审查。 (2006-10-30 10:5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经常看到报纸网络公布这个食品那个食品有问题,又是有毒,又是致癌的,我很担心!我的宝宝刚出生不久,现在婴儿可靠吗,您能推荐一些好的企业吗? (2006-10-26 14:13:06)
邬司长:目前,确实存在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动辄冠以“致癌”、“有毒”等等耸人听闻的字眼,造成了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不安情绪。总的来说,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这两年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秩序规范和整顿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号工程”由一把手亲自抓,下了很大的力气。当然,目前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仍然非常多,而且短期内不会有本质的改变,关键的原因是我们的食品行业生产力整体水平较低,企业的责任意识不强,必备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作出艰苦的努力。
你最关心的应该是婴幼儿食品问题,这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一类食品,对许多婴幼儿来说,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安全,国家对这一类产品也是最为严格的管理,我们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确保婴幼儿食品的安全,我们也在倾听来自每一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至于推荐哪一家企业,我建议你选择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贴有QS标志的,很方便选择,这些企业都达到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另外一方面,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牌产品,是在我们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对质量安全保障条件更高、企业规模更大、监督抽查多次合格的优秀企业给与扶持措施,这些产品有更好的信誉保障,也有更广泛的销售渠道。
另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的奶粉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2006-10-30 10:52:00)
网友:一、司长:您好!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被要求确保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辖区内出现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我认为我们应加强监管、严惩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真正确立企业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才对。 (2006-10-30 10:26:46)
邬司长:您的观点很正确,确实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首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目前,我们采取的措施一是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中,逐渐引导企业树立这个观念,二是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和企业负责人都真正树立这种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三是准备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企业负责人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2006-10-30 10:51:00)
网友:说一个人人皆知的事情:每个企业都要交一笔辛苦费给审查人员 (2006-10-30 10:20:29)
邬司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请你明确告诉我们,是哪家企业审查中或哪些工作人员有这个问题.我们立即调查处理.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廉洁、高效、科学、公正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会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对工作纪律长抓不懈,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2006-10-30 10:41:00)
网友: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多少是正规军?有多少不违法国家法律?不添加危害人健康的食品?中国人是自己害自己呀,不光是食品,还有药品,保健品等等,法律对这方面是不是应该有更大的惩治力度,让那些危害人健康的企业永远关门. (2006-10-27 00:18:46)
邬司长: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约有50~100万,这个数据范围有些宽,主要原因就是有数量庞大的食品小作坊处于隐蔽式生产加工状态。据质检总局对全国肉制品、乳制品等13类食品17.7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调查发现,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占79%以上,没有任何证照的占20%以上。为此,近年来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开展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大力整治工作。 (2006-10-30 10:47:00)
网友:邬司长:根据国家局79号令,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考核(33条).但是,从目前考核情况来看,审核组均未采用.可能他们未学过79号令.请问,企业该怎么办! (2006-10-27 09:07:41)
邬司长:按照国家局79号令的要求,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在现场核查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以免于或简化现场审查。现在从我们掌握的发证情况来看,“核查组”不是“从未采用”,而是绝大多数核查工作尊照执行了这一规定。如查核查组,不按照这一规定核查,企业有权绝,有权向组织核查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79号令是审查员必学必会的法律文件,我们真诚欢迎举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坚决严肃处理。 (2006-10-30 10:45:00)
网友:我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我们主要生产富马酸,还有一些复合食品添加剂。我查生产许可证细则,这些产品不在细则里面。但是客户要求我们有生产许可证证书才买我们的产品,还有一些地方质监局和工商局说我们是无证产品,要处罚我们。请问,我们的产品究竟要不要领证?另外,听说政府要对食品添加剂严格管理,请问下一步有什么要求? (2006-10-30 10:42:55)
邬司长:可以明确地说,目前,食品添加剂许可证实施细则里面没有列入的产品,暂时不需要办生产许可证。但是,今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纳入许可证管理。现阶段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料)大约2200种,其中已经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有约1700个品种,还有大约500个品种没有纳入发证范围。目前质检总局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起草这些品种的许可细则。欢迎广大企业积极提供细则起草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把细则制定得更科学,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
我们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现阶段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主要是抓两个重点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主要是依靠生产许可证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能力。只有获得生产许可证,能基本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才允许生产。达不到条件的就不让他生产;第二个环节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环节,也就是食品的生产环节,主要手段是备案管理。备案的重点是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在食品使用超过允许剂量的食品添加剂;二是在食品中使用不许用于该食品的添加剂;三是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四是使用既非食品,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的非食品原料,包括象苏丹红、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食品添加剂始终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质检部门在深入开展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将分门别类地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研究和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006-10-30 10:44:00)
网友: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不是食品加工或食品检验专业毕业的,存在外行管内行外行审内行现象,加强食品监管要培养食品监管人才 (2006-10-26 17:39:35)
邬司长: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历史原因,有些审查员确实不是食品专业毕业的,但我们要求所有审查员都应该具备食品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对所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都进行了认真培训,并经过了相应考试。我非常赞你说的加强食品监管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建议,一方面是加强培训,一方面是引进外面专业人才,质检总局和地方技术监督局都在这样做。一年来,我们组织了多个培训班,并专门组织了多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加紧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划,目的就是快速提高我们地方基层一线同志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2006-10-30 10:43: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有的省市为何能先把QS证号发给企业,然后做材料再进行审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审核组内的审核人员对审核细则理解不同,有的对审核的项目根本就不懂,对审核细则也就理解不了,导致企业苦笑不得。希望国家局把细则办的更细,真正对审核人员进行指导学习。另计量器具鉴定收费偏高,有的比需鉴定的设备高几倍,企业难以承受,能否降低点收费标准。 (2006-10-26 17:45:36)
邬司长:1、先把QS证号发给企业,然后做材料再进行审查,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的,有可能存在乱发证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这方面情况,请给我们提供相关信息,我们将认真调查,若果属实,我们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员我们实行是培训、考试、注册、再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审查员是分类注册,就是说不是拿到一个审查员证,所有的食品就都能审。如果审查员的注册资格不包括所审查的食品种类,企业有权拒绝其审查。对审查人员能力不够,可以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3、计量器具检定方面的问题,我局的计量司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2006-10-30 10:40:00)
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卫生部门的食品生产卫生许可,二者在行政许可颁证方面的要求,其内容与项目有重复,但具体的细节要求不相一致,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麻烦.卫生部门这样说,质监部门那样讲.请问邬司长,这与政府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是否一致?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2006-10-26 17:04:10)
邬司长:
目前,我国对食品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从生产条件来保证生产出合格的食品,包括对工艺流程、出厂检验等10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必备条件审查。按照国务院和中编办对质监、卫生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职责分工,卫生许可是对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等3个方面。这两个证在关注重点上是不一样的。当然,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也在积极做相关工作,原则就是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要为企业做好服务。 (2006-10-30 10:38:00)
网友:QS是一个有利于消费者识别质量的制度,希望所有的食品都能够实行准入.现在食品中乱添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非常多,但是基层局没有这方面的检验设备,送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因检验费用高无法承受的,无法监管,希望能有更好的办法进行检测,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2006-10-27 00:14:21)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工作安排,我国将在今年年底实现对所有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截至目前,共有28大类421种食品纳入了市场准入管理,占食品种类总数的80%。部分尚未实施市场准入的产品,我们已经组织成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完成了相关的市场准入文件,按工作进度,年底前全部纳入市场准入。
关于你提到的食品中添加物质检测能力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在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食品品种极大地丰富了,食品中添加物质之多,也达到了无法计数的程度。这么多种物质,如果要全部进行检测,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来看,难度都非常之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两个基本认识: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检测能力是抓好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必须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检测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于现实,充分用好现有的所有条件,发挥所有可以发挥的力量,抓好食品安全。
抓食品安全,不能不依靠质量检测,但也不能全部依赖检测。在检测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一是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区域性问题、行业性问题,抓好那些特别重要的产品,如婴幼儿食品和用品、老百姓日常离不开的食品和生活用品、在国民经济中产值比重特别大的产品等。抓好这些问题,就抓住了问题的主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就不会乱,人民群众生活就安宁,和谐社会就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二是要抓市场准入。凡是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就不允许其存在,这样就能从生产源头上把好关。比起事后检测,发现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的做法来,这是个事半功倍的治本之策;三是要抓企业生产的过程控制。要通过监管,促使每个获证企业的生产过程规范化、标准化,这样就不会有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加入到食品中去。每个食品出厂后都“根正苗红”,让人放心,也就不必一检再检;四是要抓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有了科学的法规,才有科学的管理;有了规范的制度,才有规范的企业。用制度抓质量,用管理保证制度的落实,才是搞好食品安全的根本出路。
对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发现尽管确实有些企业唯利是图,故意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更多的企业是因为不了解有关规定而误用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个情况,质检总局食品司决定下大力气,狠抓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的备案管理。我们要求食品企业把使用添加剂的情况到质监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其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等信息,从中发现其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情况,然后立即责令并指导企业整改。这样,就可以基本杜绝企业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误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这是今、明两年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一套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起草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相信这套管理系统和管理办法会对备案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个别食品企业故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要组织专门机构,专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二是对个别发生的问题,要通过加强执法,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杀一儆百的办法来解决。这样,相信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一定能够管好。(2006-10-30 10:3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们国家在2005年6月30日就发布了,对食品行业进行规范整顿,没有办理QS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责令停产。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龙洞泉水)今年9月在河北电视台暴光后,为什么还在生产呢?大量拥如市场。每日50至100桶水的量,送如我们煤矿,还在危害我们峰峰集团梧桐庄煤矿的成千上万个工人呢?谁是他们的保护伞?难道峰峰质量技术监督局拿了人家钱吗?请邬司长明查。我们期待你的回音,救救我们工人吧 (2006-10-30 10:23:25)
邬司长: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家的观念里一般认为,被媒体曝光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就一定要停止生产销售,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属于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我们会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如果属于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应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其产品还是可以继续生产销售的。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会责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针对河北电视台曝光的情况开展调查,同时派人到企业现场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有必要,我们还会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定有问题,我们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2006-10-30 10:3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1、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但又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这样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定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请问基局该如何处理?2、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的该如何处理? (2006-10-30 10:01:32)
邬司长:可以看出各位网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非常重视,这位网友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地回答,请参考。 (2006-10-30 10:30:00)
网友: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对审核细则,审核组内的审核人员理解都不同,况且很多审核人员对审核的项目根本就不懂,对审核细则也就更不了解了,导致企业苦笑不得。希望国家局把细则办的更细,真正对审核人员进行指导。 (2006-10-26 16:46:59)
邬司长: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我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在审查标准上原则上不应该有大的出入,不应该有大的区别。另外,我们也在审查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相应的细则,使细则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你反映的这种情况。同时,我们欢迎广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审查中有困难的,及时向派出审查组的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部门反映,也欢迎向我们直接反映,我们一定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同时,努力为广大企业做好服务。 (2006-10-30 10:28:00)
网友:请问,如何查询已经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名单,网上有吗? (2006-10-27 09:37:18)
邬司长:每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我们都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中国质量报》上进行公告。同时,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都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进入质检总局网站首页(www.aqsiq.gov.cn)后,点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栏内即可查询。 (2006-10-30 10:28:00)
网友:八宝饭、茄汁黄豆等罐头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所以QS一直不能用,但市场上有的企业是上QS的,请问究竟该怎样处理? (2006-10-30 10:05:39)
邬司长:您提到的产品现在还没有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上不应该有QS标志.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食品的市场准入,实现全部覆盖.目前,我们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审查细则.细则发布后,上述产品应按相关细则审查发证. (2006-10-30 10:2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质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卫生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质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产品的监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却由卫生公布;对肉制品的冷藏类企业的监管哪部门为主,质检应履行什么职责?请司长给予答复。 (2006-10-26 16:16:34)
邬司长: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能问题,国务院的23号决定和中编办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分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履行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职责是第一要务,切实加强和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齐心协力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006-10-30 10:27:00)
网友:邬司长,你好。我是一名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人员。有一个问题请教。现在我们正在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及系统录入工作,但工作难度比较大。一些大的食品企业(特别是在全国各地建厂的集团公司)以总部要求保密为由,以代号代替食品添加剂名称,致使监管工作难以开展;在对食品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使用复合添加剂,但这些复合添加剂均未标明成分(由哪些添加剂组成及比例),使用企业也无法准确掌握其成分,有比较大的隐患。建议从食品复合添加剂的生产源头抓起,强制要求标明其成分比例。 (2006-10-30 09:39:17)
邬司长:关于一些企业以代号表示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使备案难以进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3号文件和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将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备案。对拒不备案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要求申报配方及比例的问题,质检总局食品司已经两次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我们对这个问题十分慎重。目前大量企业以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为主要业务,产品配方是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一律要求企业申报配方,那么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工作难度就会很大。但如果不要求企业申报配方,又难以保证复合添加剂中不含有违禁成份。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既对食品安全负责,又对企业发展负责。
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越来越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质检总局食品司正在组织收集和研究日本、欧盟及各发达国家的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你提出的问题在内,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基本问题,很快都会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届时,总局会广泛征求基层局和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请继续关注,也欢迎提出好的建议。 (2006-10-30 10:12: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国家对食品监管要求很严,但基层根本没有经费保障,请问国家局如何确保食品监管的经费? (2006-10-26 16:15:16)
邬司长:我们很清楚许多地方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是严重不足,这个问题只能多方面想方法克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结合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基层应该向地方政府多汇报具体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治理工作给与支持和理解。我们也在尽我们所能,尽可能的帮助基层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条件,为地方局更好地履行职能做好服务。 (2006-10-30 10:24:00)
网友:前一段时间,报道了上海发生了瘦肉精集体中毒事情,毒肉烧熟后能去除瘦肉精毒害吗 (2006-10-26 16:14:25)
邬司长:瘦肉精是在猪的养殖过程中喂的饲料中添加的,在正常的烹饪是无法去除的。在选购猪肉时可以尽量避免,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皮肤很红,臀部较大,猪肉的脂肪层很薄,通常不足1厘米,对有这类表象的猪肉产品,建议谨慎购买。在9月份上海瘦肉精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采取了因对措施。立即组织对北京、广东、河北、河南、湖南、山东、四川、浙江等8个省市46家大中型生产企业的80种肉制品进行了瘦肉精含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表明,均未检出瘦肉精。这说明,大中型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都是有保障的。此外,由于肉制品的较高风险性,在肉制品的贮藏、切割、烹饪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也非常重要,最好做到经常高温消毒灭菌,做到生熟分开,尽可能降低食品交叉污染的质量安全卫生风险,从自身做起确保健康安全。 (2006-10-30 10:22:00)
网友:我家小孩总爱吃膨化食品,每天都要吃半袋左右,对身体有害吗? (2006-10-26 16:11:01)
邬司长:应该控制孩子过分地依赖单一的食品,否则不利于营养的吸收。孩子都有一定的食品偏好,家长可以注意引导控制,你可以给他讲要控制的原因,并且家里少放膨化食品,也少让他看到,毕竟孩子在小时候的控制力还是要逐渐培养的,长大了就会逐渐学会自己节制了。 (2006-10-30 10:21: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是基层质监一员,主管食品,我县是典型农业县,企业基本上是小作坊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我们也无法关其厂门,其他同类办了证的企业意见极大,后悔办了证,以致还未办的企业也不想办,毕竟办证需要钱,管理也更严我们没办法只好搞查处,但光靠处罚也不是办法呀,未达到国家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目的和意图,请问对这些不办证的小作坊生产企业到底该怎么办为好? (2006-10-26 15:52:15)
邬司长: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大量存在是当前我国国情决定的,短时间那无法全部取缔。因为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有些地区还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农村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就全部取缔的做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今年年中向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了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工作要求。今年8月又在全国范围那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既要关好、又要便民”的措施。明确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取缔小作坊,而不能简单对待。要以帮扶引导为主,打击取缔为辅。对地处边远地区、现代大城市的交通物流很难达到、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离不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在确保安全、严密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存在。比如在一个边远的农村,只有一个做酱油的小作坊,取缔了当地老百姓酱油就吃不到了,所以在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能简单的取缔,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帮助、服务、引导,让小企业小作坊做大做强。(2006-10-30 10:19: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国庆节期间我回了一趟老家,很长时间没有回去了,但是我发现集镇上卖的食品很少有QS标志的,很多都是低档货,你们在管理农村食品有什么办法吗? (2006-10-26 15:35:32)
邬司长:这个现象在我国一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确实存在,这也是我们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也在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绝不不仅仅是简单的关闭和查处小企业小作坊那么简单,不仅涉及“三农”和就业问题,也涉及便民的问题。质检部门具体的监管思路和措施,我在上一个问题已经做了回答。 (2006-10-30 10:18: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想办一个饮用水企业,我听很多食品企业的老板说,现在要领到食品生产许可证非常难,是不是地方质监局故意抬高门槛阿? (2006-10-26 15:32:37)
邬司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所依据的食品审查通则,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包括了瓶桶装饮用水)都是公开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任何审查部门、人员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企业如果发现地方局故意抬高门槛刁难企业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质检总局直接举报。这里,我做一个承诺,凡是书面举报,我们必将认真调查。 (2006-10-30 10:17:00)
网友:邬司长您好!再补充问一下:阜阳奶粉事件的造假头头抓到了吗,怎么判的啊?造苏丹红的那个被判刑了吗? (2006-10-26 15:27:30)
邬司长:据我所知,因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含有“苏丹红”成分而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原田洋公司总经理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制假一案,2006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十五年、十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230万元、100万元。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涉及的违法分子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2004年8月,安徽临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因销售劣质奶粉致一名出生仅4个月幼儿不幸死亡的商贩李新道有期徒刑8年。其他涉案被判刑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人员还有很多。 (2006-10-30 10:1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今年上半年曾说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本质是谋财害人!但是,国内那么多假冒伪劣怎么没见着几个被处理被判刑啊? (2006-10-26 15:25:44)
邬司长: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当事人的处里,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里。目前我国刑法针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在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进行了规定。在苏丹红事件中,具体的的两位责任人都被判刑。
刑法关于食品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06-10-30 10:15:00)
网友:为及时有效开展工作,请将有效的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查细则、修改单及时上网,给予免费下载。 谢谢! (2006-10-26 15:26:52)
邬司长:
审查通则、细则、相关的文件在发各地时,同时也发电子版。重要的法规、审查依据也可在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找到。 (2006-10-30 10:13:00)
网友:邬司长您好!保健食品属于你们管理吗?现在保健食品市场很乱的阿! (2006-10-26 15:21:47)
邬司长:按照国务院对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保健食品审批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2006-10-30 10:11:00)
网友:邬司长你好!商场里卖的红酒、白酒,动不动就是5年陈酿、10年陈酿,还有30年、50年的,这靠谱吗,有没有标准?是不是他们想说多少年就是多少年啊?请你们政府给咱老百姓把把关! (2006-10-26 15:17:40)
邬司长:酒类产品的酒龄,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国内的酒类企业在这一方面的标识标注情况需要规范。目前,我们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并已经着手组织有关协会、学术机构、检验机构研究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将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思路是:规范酒龄的标准,明确其年龄的计算方法;加强酒类产品酒龄图谱的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为鉴别酒龄提供技术监督依据。 (2006-10-30 10:10:00)
网友:我上天在吃厦门大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果冻时,发现里面有蚊子,请你们去查查这家怎么个条件? (2006-10-26 14:56:15)
邬司长:我们会责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加强监管。至于你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向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直接反映。 (2006-10-30 10:09:00)
网友:邬司长您好!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确显得无力。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村村有。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的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尽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定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的无法规依据去处罚性措施。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对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的监管.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从监管监管人员的道德的责任感。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出现这种状况有很多消极因素,让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承担无限责任。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按现在的办法只是业主负责,对社会承担无为承责任。如其用这种实质被动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为此建议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2006-10-27 09:49:08)
邬司长:邬司长答复:谢谢阿监网友的提问和建议。从你的阐述和提问及建议来看,你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安全卫生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小作坊监管问题是2006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年要力争有所突破的四大重点之一,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全国会议后,我司多次组织研讨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并组织人员赴广东、浙江、山东、吉林、四川等地开展调研,了解了地方基层探索的许多有益的措施和举措,并且都已经起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同时按照一是政府主导、多元推动,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是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四是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建立实施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总体要求,以建立“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为基础,以落实“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为保障,以“三进”即进村、进企、进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为切入点,以“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为载体,一“两书一报告”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情况为手段,以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风险检测为手段,构建了的立体的、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全面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按照今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召开多次小作坊监管工作座谈会和多次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小作坊监管“三清四重,分类管理,两严一打,规范提高”的新思路。“三清四重”,就是对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要摸清基本数量,摸清基本情况,搞清突出问题;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要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分类管理”,就是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企业分为三类,一是对“三证齐全”,规范提高;二是对“无证无照”,坚决取缔;三是对有证有照但没有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坚持以严格查处和限期整改相结合。“两严一打”,就是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规范提高”,就是要采取多种模式,引导企业逐步做大,逐渐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目前,我司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管理办法。你提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在此感谢网友阿监的参与! (2006-10-30 10:07: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于2005年底投资办了一家纯净水企业,按当在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是到现在,许可证还没有拿到手,又不能生产销售。我的申请资料经省市技术监督局审核符合要求,现场审核合格,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我的QS证什么时间才能拿到呢? (2006-10-26 14:09:32)
邬司长: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申请被受理后60日内获得相关消息,这么长时间没有审批结果是不正常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家局每周审批一批,不会有超时限问题。请你尽快到受理你申请的技术监督部门查询一下。同时,请你向我们继续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比如所在省市、你的企业名称等,我们将认真调查,告诉你结果。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我们在总局网站公开了食品许可流程和申请式样,对各省局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审批的,我们将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故意刁难企业、甚至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将追究其相应责任。(2006-10-30 10:06: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是湖南省一食品个体户.生产大米.一年才赚几千元.办理QS很困难,还有检测费用,太费钱了,怎么办呢 (2006-10-26 14:06:28)
邬司长: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这也是国家对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最重要原因。近年来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假白酒中毒事件以及矿物油抛光大米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成为广大老百姓关心的焦点问题,迫切希望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你也是一名消费者,你是生产大米,你对自己的大米是了解的,是熟悉的,但是你可能担心小麦粉的质量安全,你作为消费者你就会希望小麦粉能够得到政府部门强有力的监管。象你说的这种情况,生产条件可能很难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条件,也不具备自己投入资金购买检验设备自行检验的条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产品的安全卫生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隐患。 (2006-10-30 10:04:00)
网友:邬司长,你好,我是质监系统的一员,请问食品添加剂备案程度如何掌握,从我国的2760标准只有50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但实际生产中有上万种添加剂,而发达国家的"非尔"标准却有3万多种,并且有些传统工艺(民间流传下来)中加的一些"添加剂"却在2760中没有的.这使我们很难备案,曾经有企业问我懂不懂添加剂,企业说:我们如在食品中加入砷或其他物质,你不懂就给我们备案,只要有备案公章,就承认企业可以使用,出了问题你质监系统就无法推卸责任.所以我们到现在都不给企业进行备案,我想是否用添加剂登记这一方式来替代备案?妥否,请指示. (2006-10-30 08:21:10)
邬司长:非常感谢您对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的问题,看得出你是一位勤于思考,对工作有比较深入研究的基层同志。广大基层同志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是我们抓好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不知道你反映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数量是从什么渠道了解的,根据总局组织专家调查统计的数字,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即2760标准及其增补品种)共2200种左右。按照法律规定,凡这2200种以外的物质,不得作为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
此外,备案的性质不是审批,而是了解情况的一个措施。对一种添加剂备案并不意味着同意使用。备案后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指出,责令并指导企业整改,这才是备案的目的。无论是叫备案或登记,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目前总局正在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办法》。办法会全面规定备案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备案的非许可性质也会体现出来,以消除基层同志们的后顾之忧。 (2006-10-30 09:45:00)
网友:怎么样才能购买到令人放心的食品呢 (2006-10-26 13:55:04)
邬司长:这是广大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也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我告诉我的家人和朋友选购食品有4条建议:1、选购带QS的食品,2、选择名牌、免检企业生产的食品,3、选择大的经销企业购买。4、保留购物凭证,以便维权。 (2006-10-30 09:58:00)
网友:我国到底有哪些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啊,工商、卫生、质检、农业? (2006-10-26 13:53:54)
邬司长: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国务院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其中,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将食品安全作为全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从八个方面入手,倾全系统之力,探索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第一、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生产许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强制检验。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实行市场准入标志。企业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加贴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第二、全面建立了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我们在总结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国普遍推广建立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第三、重点加强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全国质检系统在全面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和“规范、整顿、提高”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第四、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的监管,全面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查,严格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化妆品专项整治。第五、加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2005年到2006年上半年,我们共对8999家企业的10928种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第六、积极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近年来先后发生的苏丹红、“甲醛”啤酒、孔雀石绿、PVC保鲜膜、可乐杀虫剂、瘦肉精中毒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我们都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对策,进行了妥善稳妥的处理。第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推动落实行政辖区执法打假责任制,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打击取缔非法小企业小作坊,实施“食品制假制劣黑名单”制度。第八、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实现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2006-10-30 09:56:00)
网友:1、QS审核结束到发证期间,允许不允许生产销售?
2、很大一部分小企业没有能力取得QS证书,又不好关闭,如何热处理?因为他们不符合有条件保留之列,例如:小的蛋糕店、面粉厂等。这个问题前面有个“质监人”提过了。
谢谢。 (2006-10-27 09:35:36)
邬司长:先回答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规定,在总局公告生产企业须持证生产之日后,企业不得无证生产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也即QS审核结束到发证期间不允许生产销售。
第二个问题,我想作以下说明: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大量存在是当前我国国情决定的,短时间那无法全部取缔。因为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有些地区还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农村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简单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就全部取缔的做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今年年中向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了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工作要求。今年8月又在全国范围那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三、我们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同时按照一是政府主导、多元推动,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是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四是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建立实施了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总体要求,以建立“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为基础,以落实“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为保障,以“三进”即进村、进企、进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为切入点,以“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为载体,一“两书一报告”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情况为手段,以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风险检测为手段,构建了的立体的、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全面保障食品安全。
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明确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取缔小作坊,而不能简单对待。要以帮扶引导为主,打击取缔为辅。对地处边远地区、现代大城市的交通物流很难达到、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离不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在确保安全、严密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存在。比如在一个边远的农村,只有一个做酱油的小作坊,取缔了当地老百姓酱油就吃不到了,所以在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能简单的取缔,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帮助、服务、引导,让小企业小作坊做大做强。
五、经过一段时间的事件,我们下一步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强化分类监管,即对于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的食品,原则上不允许无证生产的行为存在,针对生产这些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首先采取严厉的无证查处措施;而针对小麦粉、大米等相对风险较低的食品,我们将采取逐步深入开展工作的方式进行规范整治。同时我们将针对重点地区,即大中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取缔这些地区的无证小企业小作坊;针对其他地区,我们将按照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我们计划用3~5年的时间,重点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2006-10-30 09:50:00)
网友:代网友问,邬司长,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的起草中做了哪些工作?今后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06-10-30 09:44:53)
邬司长:《食品安全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参与制定工作。质检总局为该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立法背景资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精神提出了法律制度设立的框架和法律条款。对食品风险监测、安全标准制定、食品许可制度设计、信息平台、检验机构管理、食品认证、监管体制、法律责任等提出了立法建议。制定该法的目标是切实加强食品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具体措施要等该法规定的为准。
今后我们将重点在以下12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务必取得积极进展:(一)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程,确保28大类食品年内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实现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二)开拓市场准入工作新领域,迅速推进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市场准入制度。(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全面加大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四)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机遇,将食品小作坊监管更好地融入到这个历史任务中去,探索新思路,寻求新突破。(五)进一步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应急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是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快速反应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和责任,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手册》。二是建立突发事件紧急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定期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专家评估制度。(六)改革和完善食品专项抽查制度,加大实施不安全产品召回,强化溯源制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威慑力和有效性。(七)严格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大力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一是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强制检验,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不出问题。二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管职责,制定定期强制检验工作计划,加大日常检验力度,确保少出问题。三是对监督检查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加严或批批强制检验,直至企业能够确保其产品质量安全。(八)加强对地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力度,促进各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中的“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等各项具体要求。(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十)积极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快网上行政审批步伐,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十一)加强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认真落实食品科技“十一五”规划及立项工作,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研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抓,做好技术保障储备,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006-10-30 09:46:00)
网友:办一个QS需要多少时间,多少钱呢? (2006-10-26 14:02:08)
邬司长:从受理申请,到做出许可决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最长时间是60个工作日。当然,审查合格发放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发不予许可通知。收费是每张证书2200元,公告费400元,检验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实际发生支取检验机构。 (2006-10-30 09:44:00)
网友:邬司长您好!我举报山东省东营市广北农场乳品厂使用皮革、下脚料生产加工全脂奶粉,目的是为了提高胶原蛋白,并用棕油提高脂肪。该厂加工非常隐蔽,原料在异地存放,请你们派人仔细调查。 (2006-10-26 14:54:21)
邬司长:我们将责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如查情况属实,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查处。若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将坚决吊销。此外,如果您有进一步的资料可以提供,请您电话联系我司监管处(010-82262212),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2006-10-30 09:42:00)
网友:你们实施的QS制度真的有用吗,有效果吗? (2006-10-30 09:35:03)
邬司长:实施QS食品市场准入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获得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情况,广大正规生产企业十分拥护实施这项政策,认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不仅调整了食品行业结构,更是净化了食品加工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将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淘汰掉,提高全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比如,我们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第一批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企业的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平均达到91.4%,比实施前总体提高了31.5个百分点。特别是,原来质量问题突出的小麦粉和酱油的合格率有了大幅提升,分别提高了57.4和42.6个百分点。这是5类食品全国整个行业的大幅度提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制度,更是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欢迎,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了一件大实事,现在已经形成了食品没有QS标志,商场不进货,老百姓不购买的良好局面。我们相信,通过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政策,把好生产加工源头这道关键关口,经过3~5年后,我们的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生产力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必将有大幅度的提升,这项政策必将惠及我们最广大的老百姓。 (2006-10-30 09:38:00)
网友:尊敬的邬司长:您好!您能在百忙中抽空参加在线访谈,感到十分感动。
我看了这么多企业等国家局发证的问题,我们也是,今年9月份,我们就通过了QS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拿到证书,我们一直无法生产和销售,工人工资要发,各种规费、房费照掏,不是按规定40个工作日吗?都审了好几遍了,到最后发证却怎么这么难?我们真的期盼您的回答!!!!! (2006-10-30 09:33:21)
邬司长:非常感谢你提的问题!不是40个工作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申请被受理后60日内获得相关消息,如果你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问题,这么长时间没有审批结果是不正常的情况,请你尽快到受理你申请的技术监督部门查询一下。同时,请你向我们继续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比如所在省市、你的企业名称等,我们将认真调查,告诉你结果。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我们在总局网站公开了食品许可流程和申请式样(www.aqsiq.gov.cn进入“行政许可”),对各省局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审批的,我们将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故意刁难企业、甚至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2006-10-30 09:35:00)
邬司长: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借这个机会和各位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朋友们通过网络实现在线交流。在我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站发布本次“在线访谈”活动预告消息后,广大网友给予积极回应,经过整理,有各类问题和建议80多条,充分反映出大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盼。我们对各位网友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今天和我一起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的还有我司四个业务处的负责同志,希望能够更好地回答各位网友的问题,我们也期待各位网友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多的好思路、好建议、好措施,我们是全力以赴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期待着广大朋友们能和我们一起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让大家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过得开心!下面请各位网友继续提问。 (2006-10-30 09:28:00)
主持人:邬司长好!欢迎您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2006-10-30 09:27:00)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邬建平司长将就“关注食品安全 共建和谐社会”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访谈将于9:30开始。欢迎大家参与! (2006-10-30 09:15:00)
- 市场监管总局就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2021-04-29)
- 商务部召开2021年全国消费促进月系列活动专题新闻发布会(2021-04-28)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0)》发布会(2021-04-28)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021-04-25)
- 国新办举行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