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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法制工作若干问题

2006年11月10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刘兆彬,男,汉族,1954年12月生,河北新城人,197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法规司刘兆彬司长11月10日上午9:30至11:00接受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10 11:07:38)

刘司长: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质检法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10 11:07:05)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因为时间关系就到这里,对于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在留言板上公布刘司长的相关答复。谢谢刘司长!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2006-11-10 11:05:37)

网友:刘司长您好!国家三令五申地强调要创造节约型社会,淘汰高耗能的产品,可我们检查发现仍然有大量的被列入淘汰的产品再生产,而且还用在关键环节,我在这里问一下刘司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作原料再生产加工新的产品能否按掺杂掺假论处?比如用淘汰的低压电器、地条钢、普通烧结砖、热轧硅钢片等等为原料、配件生产加工的行为该如何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的第六项就明文规定:(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并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那么在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相关产品,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按掺杂掺假论处的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否请教为盼。谢谢! (2006-11-07 08:37:37)

刘司长:国家局对“掺杂掺假”曾做过专门解释,生产销售明令“淘汰”产品与“掺杂掺假”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2006-11-10 11:05:08)

网友:刘司长,您好!我在这里主要反映一下几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需要抓紧修改完善,如:使用无证产品、销售无证产品该怎样处理。已征求并修改的《条例》建议抓紧实施;

2.同时增加和修改配套的规章,因相应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建议及时增加或修改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程,

3.目前气瓶的安全监察规定已出台,气瓶的充装许可制度也已基本落实,但对于承压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监管、充装许可一直未落实到位,04年将其列入行政许可,但相应的企业特别是监管部门、受理单位没有引起重视,据我们工作所知有的地区还是空白,没有监管到位,有的企业根据要求主动申请承压罐车的充装许可,但有的单位已种种理由拒绝,像这种工作态度能行吗?近几年盛装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特别是承压的罐车出过多少事故和隐患:超载的、过量充装的、不检查安全状况的、无证操作的、混装的等等现象。建议加大监察力度和查处力度,尽快完善相应的规定。

4.《条例》中规定,制造特种设备需要行政许可,但受理到发证的期限过长(一年),应在《条例》中增加各环节的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2006-11-09 18:19:56)

刘司长:1、关于特设条例调整范围问题,可以考虑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时予以解决。

2、关于“危包”问题,除特设条例,更多的还是涉及危险化学品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订该条例。

3、关于许可期限相关许可法已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是执法问题。(2006-11-10 11:02:15)

网友:刘司长您好!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质监局一名法制工作人员。

我想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市、县一级执法人员的岗位法制教育培训怎么样才能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和实效化?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我已经给您寄送来我本人最新编著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不知道收到没有?目前全国各地许多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对本书反响比较积极,趁此机会,我想请您能支持一下基层执法人员为基层执法一线编著执法资料的行动,当然还得请您能批评指正。 谢谢! (2006-11-04 13:21:01)

刘司长:岗位法制教育培训涉及的方面很多,核心是要做好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与持证上岗等环节与普法教育培训挂钩,把干部任免与法制教育考试考核挂钩。

你提到的书我还没收到,感谢你对质检执法工作的关注,但编写执法实用手册涉及的因素较多,必须保证其权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一线执法人员编写此类实用手册还需慎重考虑。(2006-11-10 10:57:33)

网友:总局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但我们在基层无法得到(全面收集)准确的清理文件,总局能否将这些汇编一下,发到各部门.特别是县局. (2006-11-10 10:48:22)

刘司长: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将来出版较全面的汇编会发到基层局。 (2006-11-10 10:57:09)

网友:刘司长,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与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2006-11-10 10:46:50)

刘司长: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与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主要有四部法律,三部法规。我们一般简称“四法三条例”。它们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06-11-10 10:55:48)

网友:请问刘司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否则按照第四十六条处罚。但实际很难操作。何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企业的生产地址改变了,工厂发生变化了,和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也就是和证书不一致,是否就可认定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2006-11-10 09:55:06)

刘司长: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具体法规规范需要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问题。你提到的“条例”第6条规定的“变化”应当是取证后的“实际”生产条件和许可审查发证时的取证条例之间的差异。对“变化”性质的裁量主要看是否影响到工业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等因素,对“变化”形式和范围的裁量,包括工厂条件,如人员、设备、场地环境等要素。 (2006-11-10 10:54:53)

网友:尊敬的刘司长,您好!法规司2005年工作总结中提及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其他省局也做过这方面的有益尝试.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也将其经验计划在质监系统推广,不知道07年是否可以做到?现在进展情况如何?谢谢 (2006-11-10 10:13:04)

刘司长: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确实是总局一直关注的工作,已列入金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规司将对各地已开发的软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后,研究推广。 (2006-11-10 10:50:13)

网友:刘司长,您好!我想问一下对进境水果的检验检疫有什么具体要求? (2006-11-10 10:45:28)

刘司长: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对于进境水果的问题,2005年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更详细的内容您可以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2006-11-10 10:48:17)

网友:我是一名一线人员,请问商检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如何操作? (2006-11-10 10:37:12)

刘司长: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国务院根据检验检疫工作具体特点,在制定商检法实施条例时在该行政法规中授予了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具体查封扣押的操作程序,目前总局正在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并将适时出台。 (2006-11-10 10:44:24)

网友:刘司长,您好!据我所知,现在质检总局正在进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改工作,请问这次修改《卫检法》的具体思路是什么?目前修改的进度如何?谢谢! (2006-11-10 10:34:04)

刘司长: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是的,2005年8月23日,总局法规司和卫生司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研讨会,成立了修改小组,标志着《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正式启动。

此次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具体思路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与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结合。本次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改,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修订法和现行法是发展、扬弃的关系,对现行法有效、合理、符合国际法的作法应该予以保留。而对现行法中操作性不强执法有效性不强的规定、以及违反《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予以修改。第二,与当前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实际相结合,体现我们的改革成果。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到现在已经20年,我们要在充分考虑检验检疫资源、力量的基础上,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职能、科学分析、转变模式。在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关都做了大胆的探索和改革,形成了一些较为合理、方便的作法,我们要在修订过程中对这些作法给予肯定和吸收。第三,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可承受能力。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涉及面大、影响层面多,要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资源的互通互享,比如与机场、航空器运营者的关系、与港口管理者、与地方卫生机关、社会医疗机构、与经常入出境的人员都有密切联系,立法应该考虑各方面的接受可能,寻求各方达到平衡的结合点。第四,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相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着眼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尽力避免不必要的障碍,它确立了国际卫生检疫的总体法律框架,要对国际法进行充分学习、科学理解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定义、指导思想加以转化,指导国内法的修订。最后,要与国内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随着全社会法制化的进步,我国已经出台了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有很多涉及到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立法时与这些法律法规相结合,不仅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的要求,还可以达到借助社会卫生资源和其他资源服务于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目的。一年多以来,针对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专题研究,并拟于年内形成草案,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06-11-10 10:42:42)

网友:刘司长,您好!我有个建议:希望总局在制定、起草每一部法规、规章时都要把与最基层执法人员的沟通作为重点之一,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才有可操作性、有效率。(2006-11-10 10:00:44)

刘司长:总局在起草每一部法规、规章时都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包括各地方局的意见,这既是国家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也是总局立法工作的一贯做法。征求意见的方式包括向系统内地方局发文,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同时也采取召开座谈会、听政会等形式,当面征求地方局执法人员及有关专家意见,最近几年还采取了上网征求意见的方式。

欢迎你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总局立法工作提出意见。您的意见很好,今后我们会更加重视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2006-11-10 10:33:09)

网友:我想知道在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对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2006-11-10 10:23:02)

刘司长: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对《商检法》规定的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三项内容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备案、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等行政许可项目,并对许可内容、条件等作出了规范。上述修改和完善对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规范和实施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各项行政许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06-11-10 10:32:13)

网友:刘司长,您好!去年12月1日,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 (2006-11-10 10:21:24)

刘司长: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从总体上看,原《商检法实施条例》13年来,是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基本上适应执法需求并发挥了很好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原《实施条例》在与近年新修订的《商检法》、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方面,在适应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方面,在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问题,确实亟待解决。因此,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经过深入调研、上下酝酿、细致揣摩、反复协调、艰苦工作、多易其稿,我们在此次修订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新《实施条例》贯彻了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适合于《商检法》的要求,为检验检疫系统“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为检验检疫工作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将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工作达到更高水平。 (2006-11-10 10:29:42)

网友: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那么,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立法方面质检总局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2006-11-10 10:19:37)

刘司长: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全国质检系统安全监察、检验人员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保持了平稳态势。截至2005年底,全国在用固定式特种设备共376.30万台(套、辆),另有气瓶1.30亿只、压力管道82.50万公里,与2004年相比,全国特种设备增长率为8.4%。2005年全国共发生严重以上事故274起,死亡301人,受伤293人。与2004年相比,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减少7%,死亡人数增加1%,受伤人数减少31%,直接经济损失增加53%。在设备总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万台设备事故起数继续保持下降趋势,由2004年的0.92降为0.87。2006年1-5月份,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82起,死亡90人,受伤157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下降31%,死亡人数下降12%,受伤人数上升1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继续保持了稳中有降的平稳态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其中,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对此,总局领导非常重视,亲自研究相关问题,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的主要工作:

一是拟订了2006年特种设备安全法启动工作计划,积极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汇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推动立法工作尽快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二是今年上半年完成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工作,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是起草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完成了调研工作。

四是正在着手起草《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通过几年的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为依法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6-11-10 10:26:58)

网友:食品质量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在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都有哪些法律制度? (2006-11-10 10:03:38)

刘司长:

根据现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生产食品和检验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依据。作为专门的标准管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建立了一整套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作为调配社会资源、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手段,许可制度一直在行政法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要求市场主体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审查和批准后,方可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如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就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内容。

3、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作为衔接行政监管权力和社会技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途径,认证制度发挥着纯粹行政行为不能发挥的作用。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对质量安全认证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4、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活动管理制度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决定着检验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影响着产品质量监督的实际效果;检验检测作为判定食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的直接评价活动,关系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决定着相关争议的解决结果。因此,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活动的管理制度,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5、食品标识、标签与包装管理制度

标识、标签和包装既有可能因其本身特性产生危害,也有可能因其表示的内容不完善而导致产品损害。如,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罐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它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正确标注标签;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如果消费者发现标签标识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投诉。

6、淘汰产品管理制度

禁止生产和销售淘汰产品,是《产品质量法》作出明文规定的制度,国家也以专门文件的方式列举了淘汰产品的具体种类。具体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是关于食品接触性材料的相关规定,比如《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中所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就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碟、杯等餐具,对这类与食品接触性材料的管理规定,我国已建立相关制度。

7、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在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监督抽查制度是最常规的一项。通过监督抽查,政府部门可以掌握经营者所提供各类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一方面督促经营者在法律范围之内开展民事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不合格产品产生实际危害之前,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8、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对进出口食品的规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国家质检总局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的专门管理机构,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实施了若干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包括:

进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

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等。

当然,中国现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2006-11-10 10:17:57)

网友: 尊敬的刘司长,你好!今天向您反映一家代理报检公司违规的事实,敬请关注!

广东省东莞市永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代理报检公司,我们6位报检员于2006年4月离开该公司后,要求该司为我们办理报检员证的注销手续,该司一直拖延不曾办理。时至今日,已有7个月之久,从而导致我们无法从事新的工作。

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总局第33,34号令,敬请刘司长关注,并依法查处 (2006-11-10 09:40:11)

刘司长: 您可以直接向广东检验检疫局进行举报。检验检疫部门会调查您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我们将对此事进行进一步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06-11-10 10:38:02)

主持人:与话题无关的问题请在留言板提出,请您不要占用刘司长的宝贵时间,影响大家同刘司长的交流! (2006-11-10 10:15:10)

网友:请问刘司长,国质检【2001】41号文件规定“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该文件依据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已废止,请问该文件现在是否有效?现在查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6-11-10 09:41:18)

刘司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废止后,原来以其为依据发布的规章和文件,除国家明令废止的外,仍然有效,但是与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应当自行失效,目前,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总局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2006-11-10 10:13:39)

网友:到年底,质检总局在质量技术监督立法方面还有哪些打算? (2006-11-10 10:01:37)

刘司长: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下一步在质量技术监督立法方面将组织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随机抽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同时适时完成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协调工作。 (2006-11-10 10:12:34)

网友:目前,总局在质量技术监督立法工作中正在进行哪些工作? (2006-11-10 10:00:56)

刘司长:今年,质检总局在质量技术监督立法工作中共完成了以下工作:按照国务院安排,对《棉花质量监督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由国务院以470号国务院令发布;同时,对《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报国务院法制办。

另外,还制定发布了《机动车安全质量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和《棉花收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同时,还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委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管理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电信法》、《水文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重要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等近20件法律、法规进行了立法协调。(2006-11-10 10:11:15)

网友:感觉我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的规章存在不少冲突,比如X光机的检定问题,卫生部门竟然说X光机不属于计量器具,质检总局虽发了几个文强调了“医用三源”的强检问题,但卫生部也发文宣称X光机等不属于计量器具,基层的医疗单位为此事经常与基层质检部门产生争议和冲突。希望质检总局能和卫生部沟通协调,联合发文确定X光机等“医用三源”的强检问题,或由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此事,为我们基层的检定、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2006-11-10 09:47:10

刘司长:关于“医用三源”等产品的计量检定范围问题,应当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执行。关于《目录》的制修订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和授权。

你的问题在《目录》中即能找到答案。您提到的与卫生部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目前正在协调之中。(2006-11-10 10:08:59)

网友:中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哪些?企业在执行这些制度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2006-11-10 09:59:44)

刘司长:中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许可不得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主要对三类产品:一是涉及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三是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产品。目前主要涉及四大类产品:一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共八种产品;二是食品类,共25种产品;三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共118种;四是涉及安全的电工、电子类产品,共32种。每类产品公布具体的目录,实行目录管理。

生产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主要是前三类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许可标志;二是对生产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主要是第四类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标志。

(二)人员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焊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认证机构的评审人员等中介机构人员必须取得许可,方可上岗。

(三)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之一,目的是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合格,分为抽检和逐台检验两种方式。

逐台检验仅限于特种设备,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

其他工业产品实行抽检,一类是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抽检计划,每季度安排部分产品实行国家监督抽查,中央财政拨款,对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第二类是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对本辖区生产企业实行定期检验,一般每年两次,企业支付检验费,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省级质检部门对社会公布。

另外,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使用中的特种设备每年要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以确保安全运行。

(四)扶优扶强制度

为了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国家对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实行中国名牌评价制度和国家免检制度。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指标,如:连续三年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必须取得许可等等。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制度只能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实施,地方一般不得搞地方免检产品。取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志,在三年有效期内免予各类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的扶优扶强制度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激励引导制度

引导推行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两种。这两种制度都不是强制性的,是国家根据世界通行的先进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激励、引导企业自愿实施的。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供方提高了质量信誉,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降低承担产品责任的风险,保证了产品质量,对供方、需方、社会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不是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如中国环境认证、方圆认证等。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由公证的认证机构对产品提供一个正确可靠的质量信息,认证标志成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指南,成为企业进入国内外市场的通行证。

(六)中介机构许可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等,都属于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七)执法查处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有权对企业、中介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产品质量法明确赋予各级质检部门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和查封扣押权。

以上七种制度是目前主要的制度,企业在执行这些制度过程中应对照相应的产品目录,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006-11-10 10:08:49)

网友:回答的好慢呀 (2006-11-10 09:59:06)

主持人:刘司长重视每一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请大家谅解!请大家尽量围绕今天的访谈话题提问! (2006-11-10 10:06:30)

网友:刘司长好,我想了解一下质检总局的规章都有哪些? (2006-11-10 09:57:39)

刘司长:截止到2006年6月,质检总局一共出台了90个部门规章。具体的内容,你可以在质检总局的门户网站上查阅。 (2006-11-10 09:58:39)

网友:目前,执法人员经常碰到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上签字,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总局能否作出统一的规定: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记名情况,视为生效文书。谢谢司长! (2006-11-10 09:45:59)

刘司长:感谢你的提问。总局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已经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如何处理作出过统一的规定,请在总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总局规章的有关内容。 (2006-11-10 09:56:16)

网友:我们是一家企业,普法教育也归你们管啊,能不能来给我们培训一下,我们企业感觉法律知识对我们很重要。 (2006-11-10 09:37:36)

刘司长:普法教育是我们法规司的重要职能之一。从2001年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在总局领导的重视下,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配合下,我们以办培训班、开讲座,搞竞赛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向全体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宣贯,同时我们还注重对社会公民的法律宣传,质检系统每年都要针对企业、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培训、宣传、咨询和讲座。今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我们确定的普法对象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企业质量、标准、计量、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普法教育是我们工作重点之一,具体讲课的事情,你可以与当地的质检部门联系。(2006-11-10 09:55:56)

主持人:请大家尽量围绕今天的话题提问。 (2006-11-10 09:51:28)

网友:请问主持人,刘司长对留言提问回答吗 (2006-11-10 09:47:34)

主持人:总局网站在线留言已经开通,欢迎您提问,我们将定期公布对留言的回答。 (2006-11-10 09:50:17)

网友:请问刘司长,你们法规司管哪些事啊? (2006-11-10 09:36:43)

刘司长:我们法规司的职能主要包括: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2006-11-10 09:46:36)

网友:请问主持人,怎么打不开网站啊 (2006-11-10 09:39:21)

主持人: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网络运行部 (2006-11-10 09:45:23)

网友:我是一名刚进律所工作的毕业生,对质检领域的法律不是太了解,请问刘司长,质检系统执行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6-11-10 09:35:50)

刘司长:以质检部门为执法主体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06-11-10 09:43:48)

网友:请问主持人,访谈开始了吗 (2006-11-10 09:37:48)

刘司长:刘司长已经开始回答问题了 (2006-11-10 09:41:15)

网友:《计量法》、《标准化法》这么古董的法律,总局应该促进尽快修订了,实在是跟不上时代发展了。 (2006-11-09 19:26:26)

刘司长:总局自2002年10月10日启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在进行了国内外充分调研、多次论证后,提出了《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05年7月印送各行业部门、协会,各地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经多次会议研究、修改,于2006年5月30日经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已报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正在征求各部委意见。感谢你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同时,我们也对《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报国务院法制办。 (2006-11-10 09:33:15)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今天我们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就“质检法规若干问题”有关话题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参与! (2006-11-10 09:27:31)

主持人: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在线访谈将于9点30分开始,欢迎大家参与! (2006-11-10 09: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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