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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产品质量监督 强化国家免检制度

2006年11月03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纪正昆,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1年至今任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1976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精仪系,曾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司、质量司副司长、办公室主任、质量监督司司长、中国计量学院党委书记。

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纪正昆11月03日上午9:30至11:00接受在线访谈

主持人:主持人

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03 11:06:00)

主持人: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质量监督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03 11:05:26)

主持人:主持人

今天的访谈因为时间关系就到这里,谢谢纪司长!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2006-11-03 11:04:49)

关心:

国家免检制度实行6年了,都有哪些成就? (2006-11-03 10:48:36)

纪司长:嘉宾

——实施情况:6年来,共有105大类产品、2152家企业获得国家免检资格。2006年又新增对24类产品开展免检。目前,免检企业和产品已覆盖全国31个省,涉及日用消费品、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工程材料等行业。

——实施成效。免检制度实施6年来,在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实现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了作用,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根据我们对全国免检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以下4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是扶优扶强。获得免检资格后,85.7%的企业销售额出现增长,平均较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8.6%;79%的企业年利润较有所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38.4%。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利润的大幅增长,也带来了上缴国家税收的大幅增长,平均较上年度增长81.8%。许多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后质量价格比提高,并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

二是扩大出口,引导消费。获得免检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出现大幅增长,平均年增长达135%。如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年产量由215万台增加到332万台,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免检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这些大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抓质量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竞争力。例如海尔集团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支出400万元,江苏森达集团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支出200万元。据统计,1489家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每年减少检验费用支出总计达一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减少检验费用支出达6.8万元。

四是全面提升行业质量水平。获得免检资格后,免检企业比以往的压力更大,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动力也更足。企业更加注重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完善售后服务机制。许多企业以免检为契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企业整体竞争力得到大幅提升。骨干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也加速了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带动全行业企业走质量效益型之路,增强了全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免检制度的实施不仅受到企业的赞誉,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目前,社会上已经形成企业积极争创免检产品、商家大力宣传免检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免检产品的良好氛围。 (2006-11-03 11:04:01)

海蓝蓝:

我是一名基础质检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食品时,是否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试制产品,送省级检验机构检验等的规定? (2006-10-31 22:59:39)

纪司长:嘉宾

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全国人大颁布制定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四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因此,按照这个法律体系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它的依据就是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以,在实际执行当中,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都适用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006-11-03 11:02:57)

建议者:

纪司长:您好!国家监督抽查能否重点抽查一下儿童食品、用品? (2006-11-03 10:40:55)

纪司长:嘉宾

国家质检总局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食品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年都安排对儿童食品用品的监督抽查。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膨化食品、儿童服装、玩具、童车,等等。抽查之后,质检总局在有关媒体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和质量较差的企业名单,扶优治劣,引导消费。2007年,质检总局将继续对儿童食品和用品进行跟踪抽查。也欢迎你继续关注监督抽查工作,为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6-11-03 10:52:44)

联想雨:

纪司长您好!

近几年,检验机构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无论是基础设施、硬件还是人员队伍方面,这对于提升质检系统的整体实力是很好的一面,但就我国现状,存在南北、东西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伴随显现的是检验市场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平衡,有些地区甚至谈不上存在什么“检验市场”,这会对这些地区的机构生存带来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机构拼命上能力,一方面上了能力又没有市场,但各地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检验机构都是系统内的机构,尽管有省市之分、国家级和地方之分,总局如何能合理调配现有资源,缓解检验能力过剩同时又使各个机构得以生存?(注:不是提倡取消竞争)。 (2006-11-01 11:06:30)

纪司长:嘉宾

看了你的提问,你可能是一位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你已经感受到了这些年检验机构的快速发展,这我很高兴。你提出要合理配置资源,缓解检验能力过剩问题,我想与你进行一下交流。

十五期间,我们全系统检验机构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全国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建立了150个国家质检中心,除西藏之外,每一个省至少有一个食品类的国家中心,全系统在检验设备、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各个方面,都是今非昔比,虽然取得这些成绩和进步,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到了检验能力过剩的地步。食品是一个量大面广、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消费品,因此,需要每一个省每一个市,都需要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否则就不能够适应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关于合理配置资源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要对涉及生产安全、劳动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安全等各类安全的产品,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支柱产业、优势产品的检验需要,在本地区不断提升检验能力,提高检验水平。 (2006-11-03 10:51:51)

基层执法人:

现在山东省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资、经费全靠自收自支,以收定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拖欠,负债累累。明明知道地方、企业不欢迎我们,但执法人员却不得不拼命去完成罚款收费任务,以免扣发工资、经费。执法人员要问总局: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啥时候熬到头?靠罚款或变相收费养活的的质监局还能维持多久?请问总局知不知道基层的真实情况?有何良策? (2006-11-01 14:57:19)

纪司长:嘉宾

你的提问使我很惊讶,按你所说在山东基层局,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费全靠自收自支,以收定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拖欠,负债累累,靠罚款和变相收费过日子,这的确使我难以置信,不用说是在山东,这样东部相对条件较好的地方,就是在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也没有听说过是这样。所以,我希望你把这些问题正式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乃至国家质检总局来信反映。国务院非常重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办发[2002]5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全系统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全国落实这个文件虽然还没有完全到位,但是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的确还比较罕见。总局也在许多时机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55号文件的规定,为基层局解决实际问题。 (2006-11-03 10:42:05)

外行:

免检是怎么回事? (2006-11-03 10:33:08)

纪司长:嘉宾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获准免检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006-11-03 10:34:12)

发动机:

您好,我生产的产品不在目录范围,请问免检产品目录的确定原则是什么?怎么才能把我的产品列入目录?迫切期待中。。 (2006-11-03 10:12:27)

纪司长:嘉宾

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品;二是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的产品;三是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四是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

制定免检目录的程序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于每年1月向质检总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质检总局汇总各地意见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质检中心的意见后,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我们将于2006年12月份开始着手制定2007年免检产品目录,您可于当地质监部门进行联系,反映你们行业的情况,提出列入目录的申请。您也可以经常登录质检总局监督司网站,了解进展情况。谢谢! (2006-11-03 10:31:43)

他们又来了!:

纪司长您好:在百忙之中让你给我们解决问题,我在这里向你表示忠心的感谢。我上次向邬司长说过了,就龙洞泉水无证生产一事。直到现在还在往我们峰峰集团.梧桐庄矿上送不合格的龙洞泉牌子水,他们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的证件。我们这里有很多食品企业都没有生产许可证,从去年6月30日,国家颁布了明文,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他们就没有停产,一直在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可是我们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没人管,难道就让他们逍遥法外吗?纪司长请给我们峰峰人民一个安全感吧 (2006-11-01 15:47:14)

纪司长:嘉宾

关于矿泉水目前还在无证生产的问题,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具体的规定,你可以看条例的第45条。那么,这里我告诉你,无证查处开始的时间,是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日期开始实施,也就是说目前这个产品还没有结束发证,还没有宣布进入到无证查处阶段,那么,各地就没有进入到无证查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当中,可能还有许多企业,正在申请取证等等,情况比较复杂。另外,关于整顿小作坊,我们已经实施了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二书一报告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措施,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小作坊。当然,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采取的方针是,既要监管,又要便民,这是一个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许多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问题、社会安定的问题,因此,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对食品,最关键的是要求企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如果发现有这些违法行为,都要一律取缔,受到严厉处罚。 (2006-11-03 10:31:31)

讼者:

我们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问题? (2006-11-03 10:23:27)

纪司长:嘉宾

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供参考。

一是提倡当事人各方相互协商,自行和解。损害方如果能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迅速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防止损害扩大,有利于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是可以请当地的质监、消费者组织等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产品质量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是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6-11-03 10:25:02)

痛心疾首:

质量监督条例何时出台? (2006-11-01 16:36:48)

纪司长:嘉宾

感谢你关心监督条例的制订工作!我高兴地告诉你 ,这个条例目前已经有了草稿,计划列入明年国家的立法计划,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部重要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订工作。我也希望,你能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来丰富条例的内容。 (2006-11-03 10:21:44)

农民:

为什么食品还有免检产品,那可是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安全呀, (2006-11-03 09:48:44)

纪司长:嘉宾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也是一些消费者感到困惑的问题,在此,我要重点强调一下。食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始终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狠抓不懈。目前,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食品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质量优、效益佳、服务好的大型规模企业,他们的产品是经过质监部门长期监督检查合格稳定的产品。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实施免检,一方面能够引导消费,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明白消费,选购到安全优质产品;另一方面,能够扶优扶强,使大型企业加快发展,使大量优质安全产品占领市场,成为市场主流,进而促进其他食品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升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同时,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和销售,为老百姓严把消费安全关。目前我们已对十九类食品实施了这项制度,一大批免检企业和免检产品快速发展,成为市场主导,确保了食品质量安全。实践证明,对食品实施免检制度成效显著,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高门槛、严格把关。再次感谢您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免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06-11-03 10:19:41)

消费者:

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怎样公布?我们在什么地方可以查询到抽查结果? (2006-11-03 10:16:21)

纪司长:嘉宾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发布近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新闻发布稿,表扬一批产品质量较好企业、曝光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另外,还向消费者提供各类消费品的日常选购小常识,引导消费者选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一般会在各媒体上公布,如中国质量报等,也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www.aqsiq.gov.cn)查询。 (2006-11-03 10:19:18)

痛心疾首:

可否修订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件:1、“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问题”。国务院国发[1999]24号文件已经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因此没有必要区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是否如实提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两种情况,直接处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且把是否如实提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作为违法情节就行了。区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是否如实提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两种情况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增加了工作难度,不易得到工地上的配合。《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是规定对服务业的处罚,建筑业不属服务业,故43号文件规定用第六十二条处罚不当。2、“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与国务院国发[1989]61号文件中规定的“掺杂使假商品已销出的,要没收全部销货款”和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文件相抵触,且不利于打击制假售假,成了实际鼓励制假售假者尽快销售产品,因为按法律规定假冒伪劣产品未销售被发现了要被没收,而销售了按43号文件只没收利润。故建议修订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销售产品获取的货款”。 (2006-11-01 17:23:46)

纪司长:嘉宾

1、对建设工地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理问题,按照现行的法规规定,是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然后,直接追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还没有直接处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具体规定。

2、关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目前按照2000年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就是产品单价乘以产品数量,也就是包括成本和利润,违法所得就仅仅是指获得的利润。这是修改产品质量法的时候,对此做出的新规定。按照后法优先的原则,对同一个问题,以前颁布的法律做出了规定,以后的法律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而且前后规定不一致,那么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按照后来颁布的法律执行,这就是后法优先的原则。还有,目前在法律法规当中已经不再使用违法收入这样的概念。根据上述原则,在实际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适用新法的规定。 (2006-11-03 10:18:14)

涤生:

纪司长你好!请问每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是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抽,还是由检测机构抽样?为什么一个地方的检测报告到了另一个就不认了? (2006-11-01 17:59:14)

纪司长:嘉宾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的重要行政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具体的抽样、检验等工作。因此,检验机构抽样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的,其性质仍然是行政行为。监督抽查结果的发布,由技术监督局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在全国都有法律效力。 (2006-11-03 10:12:32)

田田:

纪司长:您好!《质量法》的出台,为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的规定措施没有跟上,建议出台配套的规定,修改过时的条款。如生产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自行检验不了却堂而皇之地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产品质量根本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本来不是本厂生产的(委托生产)也只是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而不标注真实产地的行为,等等。建议修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专门制定《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产品的型式检验管理规定》等,对那些出厂不检验(提供不出该批的检验证明)、不按产品标准中的出厂检验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伪造出厂检验证明)而出厂的行为、不实施型式试验而生产销售的行为有法可依。

目前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的型式试验做了具体要求,有的具有强制性,但大部分标准对产品的型式试验未强制性要求。本着从源头抓质量的宗旨,建议对生产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性型式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生产。目前有的企业没有生产能力而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以自己名义的出厂销售却未真实地标注产地,误导消费者(包括管理者都很难辨别)该产品属其生产,这是何行为?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2006-11-01 19:10:27)

纪司长:嘉宾

田田同志,看了你的提问,我很高兴。你十分关心我国的质量法制建设,并且熟悉业务,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你是质监工作人。你建议出台与质量法配套的法规,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们目前正在制订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在这个条例当中,将要系统地总结20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监督抽查制度的程序规定,国家免检制度的方针、政策、方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产品质量执法等一系列内容,都要纳入到这个条例的规范之中,这个条例将是产品质量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也是修改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一个重要措施。我们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部行政法规的制订工作。这个条例出台之后,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你还建议对生产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性型式试验,我很赞同你的观点。目前,在一些重要产品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我们将要总结经验,扩展到其它所有安全类的产品。再有,你还提出没有真实地标注产地的行为,如何查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造产地,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要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06-11-03 10:10:47)

请问:

你们质检部门怎样有效保证国家监督抽查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006-11-03 10:07:05)

纪司长:嘉宾

保证公开性原则应做到:(1)将监督抽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的了解和查询;(2)监督抽查中有关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规定向企业公开,企业有权了解和查询;(3)承检机构的检验操作方法和过程向企业公开。企业有疑问的,可以向承检机构咨询。

保证公正性原则应做到:(1)监督抽查抽样时,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送站等各种接待工作;(2)承检机构在对被抽查企业的样品进行检验和下判定结论的时候必须公正,不得弄虚作假;(3)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4)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政府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保证科学性原则应做到:(1)监督抽查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从而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3)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质检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事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资格等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11-03 10:08:44)

企业:

请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我们被检企业有哪些权利? (2006-11-03 10:04:33)

纪司长:嘉宾

一是知情权。有权知道有关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等内容;有权查验抽样人员的身份、任务;有权知道处罚的依据和结论。

二是拒绝权。如果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监督抽查程序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样。

三是提出异议权。企业有权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但企业必须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承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承检机构收到受检企业书面异议后,应及时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受理的,进行复验,并做出书面答复。

四是申诉举报权。如果承检机构有不公正行为的,企业可以向质检总局举报。企业有权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举报抽查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及其它不公正行为。 (2006-11-03 10:05:42)

????:

免检审查条件里为什么会对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做出要求? (2006-11-03 09:53:22)

纪司长:嘉宾

按照免检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服务承诺,体现免检企业以质取胜、诚信可靠的形象。我们在免检审查过程中也将售后服务体系作为重要条件,凡不具备服务体系,不重视用户投诉处理,不积极解决产品质量投诉问题,一律不予免检。谢谢! (2006-11-03 10:02:39)

企业之声:

纪司长:您好!

我们今年申报国家免检产品,材料送到总局后,就有《质量与品牌》杂志社打电话过来说要做对今年申报免检产品的企业统一做一次宣传,要求出一定的费用。当时他用一种威胁的语气说:“你们不宣传这次申报就通不过”,当时我们查证的确是《质量与品牌》杂志的一名主任。当时我们就咨询省局,省局领导说没有接总局的什么通知,因此我们一直未做反映,他一直打电话用强硬的语气追问好多次。请问纪司长,《质量与品牌》杂志主任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总局默许的。我可以向您保证我说的是事实,并且有证据保留。

希望纪司长能够回复为感!祝您永远健康,快乐。 (2006-11-02 15:36:45)

纪司长:嘉宾

非常感谢您向我们反映这个情况。实际上在今年免检工作过程中,我们也了解了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以帮助和代理企业申报、评选免检为名,要求企业缴费参加各种广告、宣传和展示活动,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国家免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在2006年免检工作开始实施不久,即于3月28日发出严正申明并在个大媒体、网站进行公告:

1.国家免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由个省局统一组织企业申报,从未授权和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参与;

2.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免检工作各个环节一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免检企业遇到类似乱收费问题,可直接向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反映,我们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切实维护免检企业的权利。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也欢迎您继续向我们反映情况,大家一起共同做好免检工作 (2006-11-03 09:58:15)

外行:

尊敬的纪司长:我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想问一个外行的问题,到底什么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2006-11-03 09:28:29)

纪司长:嘉宾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的特点主要有: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客观、公正、科学,扶优与治劣并重,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充分依靠行业和地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收费等特点。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两种,分别是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及出现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不定期组织实施。(2006-11-03 09:57:01)

百姓:

尊敬的纪司长:我是一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前不久我们公司接受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流程和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2006-11-03 09:34:41)

纪司长:嘉宾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是确定抽查计划。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的热点问题,重点从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等方面,制定出某个季度抽查的计划或专项抽查计划。

第二步是布置抽查任务。确定计划后,通知有关执行单位,向其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并召开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要求各承检机构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步汇总抽查结果,对外发布。质检机构在接收任务后,立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汇总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对数据进行分析,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第四步是后处理工作。质检总局将各省的国家监督抽查情况转发到省局,由各省局针对本省的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2006-11-03 09:55:22)

基层质监人:

纪司长你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方式,那就意味着还有一些其他的监督方式。而且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收费。

那么,现在许多地方主要开展的产品质量“定期检验”,既不是出厂检验,也不是委托检验,更不是全部检验,是不是一种监督抽查方式?法律规定抽查不收费,但各地都在大力收取定期检验费。如何理解和解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呢?

现在许多地方的基层质检部门,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定期检验上,主要是定期检验可以收费。并且年年对工作人员下达收费指标(现在往往是单位内部开会硬指标,口头决定,不下文件,防止违规查处),搞得企业很反感。有许多地方基层甚至只收费,不检验,不出报告。或者只能检验一些无关紧要的次要项目,关键项目根本检不了,却按照收费标准全项收费,有的不发达地方质检收费占到当地全部财政收入的2%左右,企业检验费负担很重,又敢怒不敢言。根本起不到监督提高的作用,不知道总局对这些情况是否知道。准备采取什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 (2006-11-01 22:25:15)

纪司长:嘉宾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且规定,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按照多年来的工作做法,监督检查包括 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等方式。目前,实施监督抽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不收取检验费用,定期监督检查仍然按照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收取检验费用。这些做法是逐步过渡时期所采取的办法,现在,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修改1992年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现在的草案,将要用强制检验取代定期检验。所谓强制检验,就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实施的产品检验,因此,将来这个新办法出台之后,将要实现对监督抽查不收费,取消定期检验,实行强制检验。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理的模式。 (2006-11-03 09:53:06)

浪花:

请问敬爱的纪司长,我是一家生产尿素的企业,请问符合什么要求的产品可以获得“免检产品”称号? (2006-11-03 09:37:28)

纪司长:嘉宾

按照质检总局颁布的免检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免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企业稳定生产,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③、执行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④、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抽查中均为合格;⑤、生产企业都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⑥、产量、规模、经济效益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⑦、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以上七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局进行申请,由质检总局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免检资格并颁发免检证书。具体的申请程序可上质检总局网站做进一步了解。谢谢! (2006-11-03 09:46:08)

问一问: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和《强制性认证条例》规定,经销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无认证产品)的,罚款最低限额是5万元起点,而与货值金额不相联系,我们认为法律制定的不合理。

例如,一个批发商者经销无认证插头插座货值达10万元,一个小门店经销了无证插头插座10来个,货值几元钱,都要按5万元处罚是否合理?或者查住了问题不处罚小经销商,执法人员是否执法违法不作为?

另外,对无证产品只有处罚规定,而没有没收产品的规定,这些无证产品该咋处理,罚过放行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放纵伪劣产品罪的行为?

期盼纪司长能给我们释疑解惑。谢了! (2006-11-01 22:51:19)

纪司长:嘉宾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且处于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产品最严厉的处罚。如果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售出,那么,国家质检总局则要按照法规、规章等规定,实行强制收回,也就是要求生产销售企业收回已经售出的产品,并且要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质检总局已经对电风扇、插头插座等产品实施了强制收回。实践证明,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006-11-03 09:44:56)

糖豆:

纪司长,您好,我是一名新闻工作者,经常听到免检方面这样的声音,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以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监管,监管部门放弃了监管责任? (2006-11-03 09:32:11)

纪司长:嘉宾

这是需要重点强调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特别明确的答复:免检不是不检,更不是政府监管职责的放弃。免检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监管方式,是质量监督由“政府监管一只手硬”向“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引导三管齐下”转变的重大创新。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免检企业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为了切实保证免检产品“含金量”和权威性,对免检企业和产品不是放弃监管,而是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在免检期间,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对免检企业的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对于出现不合格现象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如果产品质量出现严重不合格的现象,质检总局将直接撤消该企业的免检资格。二是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免检企业稳定生产情况加强监管。三是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间,每年必须提供其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稳定。四是免检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承担相关责任。五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在免检企业到期重新申请前,要对免检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核查免检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符合免检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给予免检资格。 (2006-11-03 09:41:42)

asdf:请问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如何处罚? (2006-11-03 09:40:50)

纪司长:嘉宾

2005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按照这个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应该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就属于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法律明确规定,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法律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2006-11-03 09:41:35)

疑问:我国检验机构违法如何监管?《产品质量法》中的检验机构是指社会检验机构还是质检部门下属的检验机构?如果是指质检部门自己直属的检验机构,那么老子监管儿子,即使犯下天大的罪,能下的了手吗?这样的监管体制合理吗?能起到作用吗? (2006-11-01 23:01:04)

纪司长:嘉宾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就是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设立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在质监系统外设立的检验机构。因此,不管哪一类检验机构有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造检验结果出据虚假证明要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到十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到五万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06-11-03 09:37:15)

正义之声:

纪司长:您好!

国家免检产品最基本的要求:其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但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汇丽地板,从去年开始大部分产品,尤其是今年生产的绝大部分系列地板,其耐磨指数只有4000转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000多转(国家标准要求6000转以上),但其在产品包装盒(和产品一起买给消费者)上及宣传资料上使用国家免检标志和国家免检产品,完全是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也败坏了国家免检产品的声誉。望纪司长对此进行核查。

祝您健康,快乐! (2006-11-03 08:34:04)

纪司长:嘉宾

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化复合木地板,2003年获得国家免检资格,今年到期重新申请,我们将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在审批中严格把关,感谢您反映的情况. (2006-11-03 09:35:38)

李鹏:

我是一个消费者,请问强制性3C认证新产品未经认证,也无认证标识,就出厂销售,而且还无任何中文标识,全部是英文标识,这样的产品是什么样的产品?合格?不合格?伪劣?假冒?消费者如何对待这样的产品?是不是安全产品? (2006-11-02 07:31:18)

纪司长:嘉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要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和企业名称,因此,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在检查中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需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实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伪劣产品。 (2006-11-03 09:31:47)

主持人:

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关心、企业重视、政府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质量监督工作者,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在网上与大家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6-11-03 09:31:37)

主持人: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今天我们请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纪正昆司长就“严格产品质量监督 强化国家免检制度”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各位网友可以开始向纪司长提问。欢迎大家参与! (2006-11-03 09: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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