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局长在百忙中来到我们在线访谈栏目,接受广大网友的提问。这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 (2007-03-27 16:09:38)
李局长: 非常高兴与各位网友在网上交流,希望今后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网友们进行沟通,解答你们所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履行我们的职责,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谢谢大家! (2007-03-27 16:07:12)
网友: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哪些? (2007-03-27 15:59:31)
李局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2号和2004年111号公告,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7大类,包括: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不包括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2007-03-27 16:05:49)
网友: 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如何?含铅量高吗? (2007-03-26 10:05:25)
李局长: 您好,进口化妆品的总体质量是好的,铅残留不再是一个问题。 (2007-03-27 16:05:43)
网友: 李局长,您好,去年SK-Ⅱ化妆品事件好象是上海卫生所检测出来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装品检验怎么没发现问题,质检总局应该象处理阜阳奶粉一样,处理政府人员,处理当事人,否则国门质量谁来负责?政府人员干好干坏都一样?质检总局应在媒体上公布解决措施,持续改进,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07-03-27 14:53:56)
李局长: 这位网友你好,SK-II化妆品中的铬和钕问题是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并对外公布的。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有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按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具体的情况我已在刚才回答另一网友的问题时介绍过了。检验检疫部门每年都截获大量的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相关信息你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看到,请在“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政务公开频道下”浏览。可以说,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有效地保证了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 对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执法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该说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质量是有保证的,请网友放心。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和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007-03-27 16:01:15)
网友: 请问: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07-03-23 16:43:59)
李局长: 进口食品的准入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首先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本国(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它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中国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步: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就如何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等事宜与出口国相关部门进行双边磋商,并签订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 第三步:国家认监委对国外拟向我国出口的食品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考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批准注册。 第四步: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 动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方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国家质检 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步:进口食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口,海关凭此放行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2007-03-27 15:56:03)
网友: 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7-03-27 15:47:00)
李局长: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可以跨年度使用,从网上签发日期开始计算。 (2007-03-27 15:54:59)
网友: 哪些国家的肉类能够进口,从哪里可以得知? (2007-03-27 15:46:40)
李局长: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1.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安全-政务公开-行政许可”栏目可以查到实时更新的《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2007-03-27 15:53:03)
网友: 请问怎样办理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45:32)
李局长: 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可以登录https:// capq.ciq提交申请并随时查询办理进程。办理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法人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与注册冷库签订的存放合同;加工类产品附带加工单位的考核报告。办理进口肉类产品还须到所属辖区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2)受理机构检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机构对受理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单网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单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07-03-27 15:49:53)
网友: 去年我国口岸曾连续截获不合格日本进口食品,以及十万公斤的美国问题奶粉等等,今年的口岸安全情况如何?有什么新举措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2007-03-27 14:18:57)
李局长: 进口食品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针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的不合格食品我们以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今年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严把国门,进一步完善进口查验制度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有效保证进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2007-03-27 15:48:10)
网友: 1、能否告诉第一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审查时间 2、第二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审查时间又是多久 谢谢 (2007-03-27 15:25:10)
李局长: 为简化程序,方便进出,2006年4月1日,总局发布了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标签审核与进口检验检疫工作结合进行,标签不再实施预先审核,标签审核不再收费。 每批食品进口时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包括标签检验)后方可进口。进口预食品必须加贴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中文标签,否则,视为不合格。 您进口的每批婴幼儿奶粉必须经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标签检验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的一部分,结合其它项目检验同时进行,不设及单独的审查时间。 (2007-03-27 15:44:45)
网友: 进口哪些动植物源性食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39:13)
李局长: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43:18)
网友: 目前中国可否从巴西的认证工厂进口冻肉(牛肉)?南美洲在中国的所有认证工厂生产的牛,羊肉,禽类制品是否可以出口到中国市场呢?能否提供解答此类问题的咨询电话? (2007-03-22 11:38:02)
李局长: 郑女士: 您好!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于巴西口蹄疫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暂不能对华出口牛肉; 二、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刚刚发布有关阿根廷口蹄疫疫情的区域化信息,待我国完成风险评估,履行解禁和相关检验检疫准入程序后方可恢复进口其牛肉产品; 三、乌拉圭获得我国卫生注册资格的牛、羊肉可对华出口; 四、智利已获得我国卫生注册资格的05-09企业可以对华出口鸡肉。 上述问题您可随时查询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的“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也可致电:010-82262028咨询。 (2007-03-27 15:42:40)
网友: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是否会造成各口岸的执法把关不一致? (2007-03-27 15:33:23)
李局长: (1)对进口食品进行标签审核,是执行我国标准、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执法行为。 (2)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3月24日发布了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将标签审核工作由总局集中审核调整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结合到日常口岸检验工作中一并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标签检验不再单独收费。 (3)食品标签审核在由质检总局下放到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有可能出现对同一标准的不同理解和执行。质检总局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为避免因此造成对贸易的障碍,目前同一口岸进口的食品首次入境后,对审核合格的标签进行备案,同一口岸同一种商品再次入境时,将对其标签进行监督抽查。另外,质检总局也正着手建立全系统共享资源的标签管理系统,从而确保标签审核的统一性和标签审核结果的一致性。随着我质检系统标签检验工作网络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全国的标签工作都将纳入统一的轨道。 (2007-03-27 15:38:27)
网友: 输华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是怎样的? (2007-03-27 14:43:42)
李局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41号令发布的《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输华植物产品需履行如下程序: (1)输出国/地区官方检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方)在正式获得其出口商所提出的贸易需求资料后,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出拟输华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准入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产品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名称、种类、用途、出口商的贸易需求资料、中方进口商的有关资料等); (2)出口方应当按照中方所反馈的进口风险分析资料调查问卷,向中方提交答卷及所要求的相应资料供中方开展风险分析; (3)在中方获得出口方提交的答卷及资料后开展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出口方应当充分满足中方依据风险分析需要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继续答复问题、提交补充资料及接受中方专家前往实地考察核实等); (4)出口方可要求中方提供依据风险分析报告所做出的禁止或有条件检验检疫准入结论。属于有条件检验检疫准入的,出口方应当根据中方提出的检验检疫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不得携带的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措施等)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提交中方评估,并应充分满足中方根据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修改实施方案及中方专家前往实地核查实施方案等); (5)如经上述程序而符合中方检验检疫准入条件的输华动植物产品,出口方应当充分满足中方为确认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所应当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起草、磋商及签署等); (6)双方官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签署的检验检疫议定书为出口方输华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的最终确认文件。议定书签署后,出口国或地区的植物源性食品方正式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的资格。 (2007-03-27 15:29:31)
网友: 取消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影响进口通关速度,能否由各地口岸实行预备案制度? 北京朝阳口岸有一个企业,自称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公司(应核实情况),已经挂牌开展业务,为企业代理标签样张制作,非常受企业欢迎,能否在全国推广? 进口食品在口岸抽样送检期间,货物由谁保管?有明确规定吗?是否必须进检验检疫指定仓库存放至标签审核合格并食品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提货?出具《卫生证书》的工作周期是多少时间?能否增加透明度?一个《卫生证书》,一个半月才拿到,正常吗?是哪个环节耽误的,有谁承担责任?我们有投诉的权利吗? 能否用规范的制度制约一下检验人员的权利,不应随意加大抽样数量,不出具统一式样的抽样记录(或根本不开单子的现象!),中饱私囊,吃拿卡要,企业敢怒不感言。 (2007-03-22 17:21:15)
李局长: 为简化程序,方便进出,2006年4月1日,总局发布了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标签审核与进口检验检疫工作结合进行,标签不再实施预先审核,标签审核不再收费。 质检总局没有任何下属公司来从事标签制作业务。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过程中,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监管下,只有检验合格后,方准放行进口。 进口食品检验时间要根据产品种类、检验项目等内容来确定检验周期。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都规定有相关的检验流程周期,并对外公布。关于您所说的货物检测合格后,一个半月还不出具证书的问题,请提供具体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们进行核查。 (2007-03-27 15:26:14)
网友: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程序是什么? (2007-03-27 14:42:26)
李局长: 为了加强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中国按照WTO/SPS规则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实施了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首先应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供本国(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它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中国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2)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国质检总局就如何确保其质量安全等事宜与出口国相关部门进行双边磋商,并签订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 (3)签署议定书后,国家认监委对国外的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考核,并对企业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以及生产加工卫生条件进行考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企业予以批准注册。 (4)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方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另外,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野生动物产品还必须符合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公约。 (5)进口食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口,海关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放行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2007-03-27 15:23:11)
网友: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进口食用橄榄油存在“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现象,请问质检总局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2007-03-27 15:05:02)
李局长: 局长:为保证进口橄榄油的质量安全,打击欺诈行为,以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国家质检总局针对上述情况,采取了如下措施: (1)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当地工商等部门,对市场上流通的进口橄榄油和在国内分装、加工的橄榄油进行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的行为。 (2)加强对进口橄榄油中的酸度、过氧化值、油酸等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合格者方可允许进口。 (3)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进口预包装橄榄油进行符合性检验,合格的加贴CIQ标识。加强对橄榄油的分装、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规范橄榄油的标识,对虚假标识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2007-03-27 15:20:51)
网友: 请问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哪些? (2007-03-27 15:00:02)
李局长: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2号和2004年111号公告,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7大类,包括: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不包括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2007-03-27 16:15:36)
网友: 对于食品的转基因标示现在的规定是:国家对5大类17种食品或产品,要求必须进行是否转基因的标注(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但是这些产品都是单一的产品,而进口的很多农产品都是复合和成品,例如人造肉、奶粉等等,甚至是饲料添加剂,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产品的原料是否使用了转基因产品,这也直接影响到成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那么对于这些成品我们怎么放心消费呢?为什么进口的成品不强制检验和标示呢,出口却都需要强制检验?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 (2007-03-13 09:26:26)
李局长: 您好!我同时做为一名消费者也非常理解您的心情。 关于对进口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制定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所有进口的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申报制度。 二是转基因产品进口时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是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未标识的,不得进口。 四是对进境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都按照上述主要措施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实施管理,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可与我们再联系。 (2007-03-27 15:12:33)
网友: 办一个大米食品生产许可证,我看标准收费才几千元啊,为什么,我们这的技术监督局,还要叫好久,在标准上没有的费用啊,什么咨询费,什么定检费,不交这些钱,就让你验收不合格,你就拿不到证,交了钱,就可以了,也不知道,办证是为了什么,总之是肥了地方的技术监督局。 (2007-03-22 12:40:48)
李局长: 下午好!很抱歉,您所提的有关国内大米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不是我们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职责范围,该业务是由质检总局其它部门负责,我们会尽快将您的意见转达给他们。 (2007-03-27 15:05:44)
网友: 请问贵局下属机构能否代理食品类美国FDA注册业务?如可以请告知联系方式!盼复!谢谢! (2007-03-27 14:22:52)
李局长: 何先生: 您好!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可代理FDA的反恐注册业务,联系电话:85761567。 如有问题,欢迎及时联系。 (2007-03-27 15:02:39)
网友: 你好!请问生产食品添加剂焦磷酸二氢二钠,产品全部出口,是否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急切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2007-03-27 14:22:14)
李局长: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经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其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2007-03-27 14:57:21)
网友: 1.现在能否进口巴西鸡肉产品?在华注册巴西鸡肉企业现在能否出口中国?未在中国注册的巴西鸡肉企业能否进口加工? 2.现在能否进口法国,比利时,荷兰鸡肉企业产品?具备什么条件? 谢谢! (2007-03-27 14:23:31)
李局长: 你好,现就你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巴西鸡肉产品可以对华出口,已经获得卫生注册资格的SIF1001企业可开展贸易。 尚未获得中国卫生注册资格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有关信息可随时查询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http://jckspaqj.aqsiq.gov.cn。 二、法国的鸡肉产品在完成一些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后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对华出口;荷兰、比利时的鸡肉产品尚未启动检验检疫准入程序,目前还不能对华出口。 (2007-03-27 14:50:50)
李局长: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就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尽可以提出来,我会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2007-03-27 14:39:29)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我们有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李元平局长就“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参与! (2007-03-27 14:27:55)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李元平局长在线访谈将于03月27日下午2:30开始,欢迎广大网友届时参加! (2007-03-27 08:44:46)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局长在百忙中来到我们在线访谈栏目,接受广大网友的提问。这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 (2007-03-27 16:09:38)
李局长: 非常高兴与各位网友在网上交流,希望今后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网友们进行沟通,解答你们所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履行我们的职责,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谢谢大家! (2007-03-27 16:07:12)
网友: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哪些? (2007-03-27 15:59:31)
李局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2号和2004年111号公告,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7大类,包括: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不包括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2007-03-27 16:05:49)
网友: 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如何?含铅量高吗? (2007-03-26 10:05:25)
李局长: 您好,进口化妆品的总体质量是好的,铅残留不再是一个问题。 (2007-03-27 16:05:43)
网友: 李局长,您好,去年SK-Ⅱ化妆品事件好象是上海卫生所检测出来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装品检验怎么没发现问题,质检总局应该象处理阜阳奶粉一样,处理政府人员,处理当事人,否则国门质量谁来负责?政府人员干好干坏都一样?质检总局应在媒体上公布解决措施,持续改进,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07-03-27 14:53:56)
李局长: 这位网友你好,SK-II化妆品中的铬和钕问题是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并对外公布的。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有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按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具体的情况我已在刚才回答另一网友的问题时介绍过了。检验检疫部门每年都截获大量的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相关信息你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看到,请在“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政务公开频道下”浏览。可以说,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有效地保证了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 对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执法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该说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质量是有保证的,请网友放心。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和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007-03-27 16:01:15)
网友: 请问: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07-03-23 16:43:59)
李局长: 进口食品的准入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首先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本国(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它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中国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步: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就如何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等事宜与出口国相关部门进行双边磋商,并签订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 第三步:国家认监委对国外拟向我国出口的食品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考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批准注册。 第四步: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 动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方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国家质检 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步:进口食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口,海关凭此放行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2007-03-27 15:56:03)
网友: 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7-03-27 15:47:00)
李局长: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可以跨年度使用,从网上签发日期开始计算。 (2007-03-27 15:54:59)
网友: 哪些国家的肉类能够进口,从哪里可以得知? (2007-03-27 15:46:40)
李局长: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1.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安全-政务公开-行政许可”栏目可以查到实时更新的《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2007-03-27 15:53:03)
网友: 请问怎样办理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45:32)
李局长: 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可以登录https:// capq.ciq提交申请并随时查询办理进程。办理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法人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与注册冷库签订的存放合同;加工类产品附带加工单位的考核报告。办理进口肉类产品还须到所属辖区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2)受理机构检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机构对受理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单网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单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07-03-27 15:49:53)
网友: 去年我国口岸曾连续截获不合格日本进口食品,以及十万公斤的美国问题奶粉等等,今年的口岸安全情况如何?有什么新举措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2007-03-27 14:18:57)
李局长: 进口食品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针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的不合格食品我们以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今年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严把国门,进一步完善进口查验制度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有效保证进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2007-03-27 15:48:10)
网友: 1、能否告诉第一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审查时间 2、第二次进口的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审查时间又是多久 谢谢 (2007-03-27 15:25:10)
李局长: 为简化程序,方便进出,2006年4月1日,总局发布了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标签审核与进口检验检疫工作结合进行,标签不再实施预先审核,标签审核不再收费。 每批食品进口时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包括标签检验)后方可进口。进口预食品必须加贴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中文标签,否则,视为不合格。 您进口的每批婴幼儿奶粉必须经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标签检验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的一部分,结合其它项目检验同时进行,不设及单独的审查时间。 (2007-03-27 15:44:45)
网友: 进口哪些动植物源性食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39:13)
李局长: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007-03-27 15:43:18)
网友: 目前中国可否从巴西的认证工厂进口冻肉(牛肉)?南美洲在中国的所有认证工厂生产的牛,羊肉,禽类制品是否可以出口到中国市场呢?能否提供解答此类问题的咨询电话? (2007-03-22 11:38:02)
李局长: 郑女士: 您好!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于巴西口蹄疫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暂不能对华出口牛肉; 二、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刚刚发布有关阿根廷口蹄疫疫情的区域化信息,待我国完成风险评估,履行解禁和相关检验检疫准入程序后方可恢复进口其牛肉产品; 三、乌拉圭获得我国卫生注册资格的牛、羊肉可对华出口; 四、智利已获得我国卫生注册资格的05-09企业可以对华出口鸡肉。 上述问题您可随时查询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的“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也可致电:010-82262028咨询。 (2007-03-27 15:42:40)
网友: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是否会造成各口岸的执法把关不一致? (2007-03-27 15:33:23)
李局长: (1)对进口食品进行标签审核,是执行我国标准、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执法行为。 (2)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3月24日发布了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将标签审核工作由总局集中审核调整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结合到日常口岸检验工作中一并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标签检验不再单独收费。 (3)食品标签审核在由质检总局下放到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有可能出现对同一标准的不同理解和执行。质检总局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为避免因此造成对贸易的障碍,目前同一口岸进口的食品首次入境后,对审核合格的标签进行备案,同一口岸同一种商品再次入境时,将对其标签进行监督抽查。另外,质检总局也正着手建立全系统共享资源的标签管理系统,从而确保标签审核的统一性和标签审核结果的一致性。随着我质检系统标签检验工作网络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全国的标签工作都将纳入统一的轨道。 (2007-03-27 15:38:27)
网友: 输华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是怎样的? (2007-03-27 14:43:42)
李局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41号令发布的《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输华植物产品需履行如下程序: (1)输出国/地区官方检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方)在正式获得其出口商所提出的贸易需求资料后,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出拟输华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准入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产品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名称、种类、用途、出口商的贸易需求资料、中方进口商的有关资料等); (2)出口方应当按照中方所反馈的进口风险分析资料调查问卷,向中方提交答卷及所要求的相应资料供中方开展风险分析; (3)在中方获得出口方提交的答卷及资料后开展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出口方应当充分满足中方依据风险分析需要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继续答复问题、提交补充资料及接受中方专家前往实地考察核实等); (4)出口方可要求中方提供依据风险分析报告所做出的禁止或有条件检验检疫准入结论。属于有条件检验检疫准入的,出口方应当根据中方提出的检验检疫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不得携带的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措施等)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提交中方评估,并应充分满足中方根据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修改实施方案及中方专家前往实地核查实施方案等); (5)如经上述程序而符合中方检验检疫准入条件的输华动植物产品,出口方应当充分满足中方为确认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所应当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起草、磋商及签署等); (6)双方官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签署的检验检疫议定书为出口方输华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的最终确认文件。议定书签署后,出口国或地区的植物源性食品方正式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的资格。 (2007-03-27 15:29:31)
网友: 取消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影响进口通关速度,能否由各地口岸实行预备案制度? 北京朝阳口岸有一个企业,自称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公司(应核实情况),已经挂牌开展业务,为企业代理标签样张制作,非常受企业欢迎,能否在全国推广? 进口食品在口岸抽样送检期间,货物由谁保管?有明确规定吗?是否必须进检验检疫指定仓库存放至标签审核合格并食品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提货?出具《卫生证书》的工作周期是多少时间?能否增加透明度?一个《卫生证书》,一个半月才拿到,正常吗?是哪个环节耽误的,有谁承担责任?我们有投诉的权利吗? 能否用规范的制度制约一下检验人员的权利,不应随意加大抽样数量,不出具统一式样的抽样记录(或根本不开单子的现象!),中饱私囊,吃拿卡要,企业敢怒不感言。 (2007-03-22 17:21:15)
李局长: 为简化程序,方便进出,2006年4月1日,总局发布了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标签审核与进口检验检疫工作结合进行,标签不再实施预先审核,标签审核不再收费。 质检总局没有任何下属公司来从事标签制作业务。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过程中,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监管下,只有检验合格后,方准放行进口。 进口食品检验时间要根据产品种类、检验项目等内容来确定检验周期。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都规定有相关的检验流程周期,并对外公布。关于您所说的货物检测合格后,一个半月还不出具证书的问题,请提供具体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们进行核查。 (2007-03-27 15:26:14)
网友: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程序是什么? (2007-03-27 14:42:26)
李局长: 为了加强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中国按照WTO/SPS规则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实施了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首先应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供本国(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它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中国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2)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国质检总局就如何确保其质量安全等事宜与出口国相关部门进行双边磋商,并签订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 (3)签署议定书后,国家认监委对国外的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考核,并对企业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以及生产加工卫生条件进行考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企业予以批准注册。 (4)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方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另外,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野生动物产品还必须符合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公约。 (5)进口食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口,海关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放行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2007-03-27 15:23:11)
网友: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进口食用橄榄油存在“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现象,请问质检总局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2007-03-27 15:05:02)
李局长: 局长:为保证进口橄榄油的质量安全,打击欺诈行为,以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国家质检总局针对上述情况,采取了如下措施: (1)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当地工商等部门,对市场上流通的进口橄榄油和在国内分装、加工的橄榄油进行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的行为。 (2)加强对进口橄榄油中的酸度、过氧化值、油酸等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合格者方可允许进口。 (3)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进口预包装橄榄油进行符合性检验,合格的加贴CIQ标识。加强对橄榄油的分装、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规范橄榄油的标识,对虚假标识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2007-03-27 15:20:51)
网友: 请问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哪些? (2007-03-27 15:00:02)
李局长: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2号和2004年111号公告,目前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7大类,包括: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不包括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2007-03-27 16:15:36)
网友: 对于食品的转基因标示现在的规定是:国家对5大类17种食品或产品,要求必须进行是否转基因的标注(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但是这些产品都是单一的产品,而进口的很多农产品都是复合和成品,例如人造肉、奶粉等等,甚至是饲料添加剂,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产品的原料是否使用了转基因产品,这也直接影响到成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那么对于这些成品我们怎么放心消费呢?为什么进口的成品不强制检验和标示呢,出口却都需要强制检验?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 (2007-03-13 09:26:26)
李局长: 您好!我同时做为一名消费者也非常理解您的心情。 关于对进口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制定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所有进口的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申报制度。 二是转基因产品进口时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是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未标识的,不得进口。 四是对进境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都按照上述主要措施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实施管理,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可与我们再联系。 (2007-03-27 15:12:33)
网友: 办一个大米食品生产许可证,我看标准收费才几千元啊,为什么,我们这的技术监督局,还要叫好久,在标准上没有的费用啊,什么咨询费,什么定检费,不交这些钱,就让你验收不合格,你就拿不到证,交了钱,就可以了,也不知道,办证是为了什么,总之是肥了地方的技术监督局。 (2007-03-22 12:40:48)
李局长: 下午好!很抱歉,您所提的有关国内大米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不是我们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职责范围,该业务是由质检总局其它部门负责,我们会尽快将您的意见转达给他们。 (2007-03-27 15:05:44)
网友: 请问贵局下属机构能否代理食品类美国FDA注册业务?如可以请告知联系方式!盼复!谢谢! (2007-03-27 14:22:52)
李局长: 何先生: 您好!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可代理FDA的反恐注册业务,联系电话:85761567。 如有问题,欢迎及时联系。 (2007-03-27 15:02:39)
网友: 你好!请问生产食品添加剂焦磷酸二氢二钠,产品全部出口,是否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急切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2007-03-27 14:22:14)
李局长: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经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其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2007-03-27 14:57:21)
网友: 1.现在能否进口巴西鸡肉产品?在华注册巴西鸡肉企业现在能否出口中国?未在中国注册的巴西鸡肉企业能否进口加工? 2.现在能否进口法国,比利时,荷兰鸡肉企业产品?具备什么条件? 谢谢! (2007-03-27 14:23:31)
李局长: 你好,现就你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巴西鸡肉产品可以对华出口,已经获得卫生注册资格的SIF1001企业可开展贸易。 尚未获得中国卫生注册资格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有关信息可随时查询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专栏http://jckspaqj.aqsiq.gov.cn。 二、法国的鸡肉产品在完成一些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后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对华出口;荷兰、比利时的鸡肉产品尚未启动检验检疫准入程序,目前还不能对华出口。 (2007-03-27 14:50:50)
李局长: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就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尽可以提出来,我会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2007-03-27 14:39:29)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我们有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李元平局长就“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参与! (2007-03-27 14:27:55)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李元平局长在线访谈将于03月27日下午2:30开始,欢迎广大网友届时参加! (2007-03-27 0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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