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量传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我们有请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宣湘司长就“加强量传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有关话题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参与! (2007-07-26 09:32:00)
宣司长: 欢迎大家来参加计量司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加强量传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们欢迎各界对此问题提出各自的建议和看法,共同来做好计量工作。 (2007-07-26 09:37:00)
网友: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 (2007-07-26 10:20:29)
宣司长: 由于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涉及到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且只进行一次,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尽量避免符合条件的人员漏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先后两次发文通知大家申报,且对相关部门给予了足够的等待时间。目前材料申报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材料审查。 (2007-07-26 11:06:00)
网友: 我是一名计量检定员,请问如果不能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我是不是就不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了? (2007-07-26 10:19:37)
宣司长: 目前,你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不要求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但等《计量法》修订后,将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持依法取得的计量检定员证仍可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但过渡期过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则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 (2007-07-26 11:04:00)
网友: 我是一名在企业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人员,请问我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吗? (2007-07-26 10:17:24)
宣司长: 目前,你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计量法》正在修订。在计量法(修订稿)》中,已规定从事计量检定、商品量检验和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因此,等修订后的《计量法》发布后,如果你需要从事以上三类工作,则应当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否则可根据需要取得该资格。 (2007-07-26 11:03: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开始后,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工作是否还继续进行? (2007-07-26 10:26:50)
宣司长: 是。 (2007-07-26 11:00:00)
网友: 本人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是否能够直接换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2007-07-26 10:16:45)
宣司长: 不能直接换证,必须通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或资格考试的方式才能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2007-07-26 10:59:00)
网友: 如何查询我国现有的有证标准物质? (2007-07-26 10:31:26)
宣司长: 截至到目前,我国有证标准物质总数为3974种。随标准物质品种的增多,标准物质用户在挑选相关标准物质时存在品种选择困难,虽然出版有标准物质纸质目录,但更新周期较长,查找也不太方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计量与分析科学研究所在质检总局和科技部的支持下于2004年启动了“国家标准物质信息服务平台”(www.ncrm.org.cn)的建设。目前已经收录了我国全部的有证标准物质信息,包括标准物质的中英文名称、类别、特征形态、基体、规格、标准值、不确定度、主要分析方法、保存条件、实物照片、证书、研制人等与标准物质使用和研制息息相关的信息。用户可登录www.ncrm.org.cn免费查询、浏览相关标准物质信息,并可以进行技术交流与技术咨询。 (2007-07-26 10:59:00)
网友: 请问哪些计量器具必须要按照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007-07-26 10:25:29)
宣司长: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007-07-26 10:58: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是否已编写完成,在哪里能够买到? (2007-07-26 10:16:14)
宣司长: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已基本编写完成,待人事部审定后按照其要求的时间发行,到时再通知大家到哪里购买。 (2007-07-26 10:57:00)
网友: 请问企业用于校准单位内部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是否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2007-07-26 10:24:31)
宣司长: 按照我国《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2007-07-26 10:56: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什么时候举行? (2007-07-26 10:15:27)
宣司长: 目前人事部正在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考试时间视收费标准的批准时间定,预计于2008年举行。 (2007-07-26 10:55:00)
网友: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有什么区别? (2007-07-26 10:30:17)
宣司长: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标准物质必须具有溯源性,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认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并经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样品是保证文字标准有效实施的实物标准,是文字标准的必要补充。标准样品的特性值并不是都能用"准确度级别"来进行定量规定的。 (2007-07-26 10:54:00)
网友: 计量基准是量传体系的源头,据悉,《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已做了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7-07-26 10:22:08)
宣司长: 原《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原国家计量局根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于1987年7月10日以[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原《办法》明确了管理的对象、范围、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申报条件和废除、报停、进行技术改造、与国际上量值保持一致等管理内容,对规范我国计量基准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原《办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其内容和当时的体制相一致,自发布施行以来的20年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建设日新月异,我国的计量基准体系已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建立现代计量基准体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都大力发展本国的国家测量体系,全球化浪潮对我国的影响日益明显,迫使我国亟需对计量基准的监管方式做出调整和完善。鉴于以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以《计量法》相关规定为指导,以提高计量基准技术水平、完善现行计量基准监管体制为目的,以加强对计量基准监管力度为手段,对《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二OO七年六月六日发布。 (2007-07-26 10:53:00)
网友: 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有哪些计量项目? (2007-07-26 10:14:49)
宣司长: 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包括:(1)“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物理部分)建设”,例如: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长度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力学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无线电和通信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时间频率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电磁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热工和能源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光学和激光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重要应用领域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等项目;(2)“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化学部分)建设”,例如:同位素稀释质谱法构建痕量成份化学计量基标准体系、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测量基标准及共享体系建设、空气质量检测计量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我国食品污染物检测和标签标示的重要计量基标准及共享体系建设、化学成分量纯物质基标准的研究、与国际等效一致的国家生物测量重要计量标准的建立等项目;(3)标准物质建设,包括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标准物质信息库的建设、标准物质实物库的建设、标准物质资源评价和标准物质增量建设等项目。 此外,国家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研究高精度和高稳定性的计量基准”重点任务,缩小我国计量基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填补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急需的计量基准空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现代计量基准研究》项目也纳入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并作为重点项目实施。 (2007-07-26 10:50:00)
网友: 听说国家局正在组织《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修订,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7-07-26 10:28:29)
宣司长: 此次《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对计量标准考核的工作程序和考评时间进行了调整,实现数据采集电子化,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二、完善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和方法,对高准确度等级和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和质量。三、对建立计量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法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期间核查、重复性和稳定性、检定或校准能力的确认等要求进行完善,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四、为适应校准工作的需要,提出了计量标准器具以校准方式进行溯源时的相关要求。五、将新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贯彻到《考核规范》中。按OIML国际文件D8:2004的要求,引用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的理念,赋予计量标准技术档案新的内涵。 (2007-07-26 10:49:00)
网友: 最近《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已做了修订,请问与原《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主要变化? (2007-07-26 10:23:41)
宣司长: 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处变化:(一)关于计量基准的定义考虑到原《办法》中关于计量基准的定义与国际上不接轨,同时也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没有继续沿用原《办法》的定义,而是参考国际上的定义,更多地从计量基准的实际作用方面对计量基准的内涵做出了规定。(二)关于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要求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要求,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法律保障、运行经费、技术保障、人员、环境条件、质量体系、参与和组织比对的能力以及进行量值传递的能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三)关于对计量基准的监督管理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计量基准监督性检查的内容,增加了对计量基准的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避免计量基准“带病”进行量值传递。同时,该规章加强了对计量基准进行日常管理的要求,对于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情况、参加国际比对的结果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或失准现象,建立了报告制度。对改造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变计量基准的,则要求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告总局批准。(四)关于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规定该规章明确了从事计量基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007-07-26 10:45:00)
网友: 宣司长在2007年全国计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请您介绍一下该平台的内涵。 (2007-07-26 10:04:03)
宣司长: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在科技资源配置中,利用现代技术对大型科技设施、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基础数据等资源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运用共建共享的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它具有稳定投入、不可间断、社会共享和公益性等特点。它的建设是一个持续和长期积累的过程,对加快我国实现第三步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7-07-26 10:44:00)
网友: 注册计量师什么时间开始报考?企业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计量行政部门的人员可以?注册计量师是不是替代计量检定员?另外新的计量检定员考试题库听说已经编写完成,怎不见出版发行? (2007-07-25 09:50:22)
宣司长: 目前人事部正在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考试时间视收费标准的批准时间定,预计于2008年举行。根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故企业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计量行政部门的人员如果满足《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报名条件里关于学历、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等条件等要求,即可报名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目前,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是并行的,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不要求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但根据目前的《计量法》修订稿有关条款,已规定从事计量检定、商品量检验和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且不再包括计量检定员考核的内容。等《计量法》修订后,将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持依法取得的计量检定员证仍可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但过渡期过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则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计量检测人员考试题库》是为注册计量师的项目考核(注:不是资格考试)服务的,目前还没有出版计划。 (2007-07-26 10:39:00)
网友: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何时能出台?企业在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这部分计量器具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可不可以按企业未申请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行政处罚? (2007-07-25 09:43:27)
宣司长: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正在起草过程中,将配合新计量法的出台一并出台。按照现行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如果使用单位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6号公告自主管理的计量器具,以企业自定周期为准,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应按未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处罚。 (2007-07-26 10:32:00)
网友: 请问你们网站有没有和计量有关的投稿信箱? (2007-07-25 12:38:47)
宣司长: 如果你是对计量问题的咨询,可到总局网站主页面“公众留言”中留言;如果仅是投稿,可把稿件发到如下信箱:jls@AQSIQ.gov.cn (2007-07-26 10:30:00)
网友: 企业内部执行检定/校准的人员是否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证书有效期几年?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用计量标准是否也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出厂检验? (2007-07-25 10:06:46)
宣司长: 按国家现行《计量法》的规定,企业内部执行计量检定的人员也应当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如果企业无主管部门,可以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如果该计量标准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当按《计量法》第八条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007-07-26 10:25:00)
网友: 请问司长:现在计量器具检定是依据属地原则还是就地就近原则,可不可以跨行政区域检定,我是秦皇岛的,临近辽宁,到辽宁检定比到石家庄要近得多。 (2007-07-26 10:05:21)
宣司长: 按现行计量法,计量器具检定应就地就近,但同时也明确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行定点定周期。因此,凡强检计量器具如需跨行政区域检定,应经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 (2007-07-26 10:18:00)
网友: 宣湘司长您好,我想问一下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何时能出台?企业在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基本都是有效期1年,这部分计量器具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检定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情况自定,技术监督部门按企业未申请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吗? (2007-07-26 09:42:08)
宣司长: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正在起草过程中,将配合新计量法的出台一并出台。按照《计量法》的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合格或校准后使用,这些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行检定或校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其他单位检定或校准。如果委托其他单位检定,检定周期是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的,不能按照企业要求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6号公告自定周期时一定要科学、经济、合理,将使用风险降至最低,并以管理文件的方式确认。当检定证书的周期与企业自定周期不一致时,以企业自定周期为准,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应按未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处罚。 (2007-07-26 10:16:00)
网友: 您好,现在各省市质量技术机构都属于垂直管理,但是各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却又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在体制上很难获得当地政府的实质支持,有没有考虑体制上的改革呢 (2007-07-24 17:07:58)
宣司长: 关于质检系统计量技术机构的改革一直是总局科技兴检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您想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请查阅总局网站“科技工作”栏目。关于省级以下垂管后如何进行地方计量检定机构体制改革,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我在这里仅提出二点意见:一、任何形式的重组都不应影响量值传递工作的进行,重组的形式不应一刀切,应允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形式。省局应当借助省以下垂管、计量授权、经费拨款等手段和措施,促进计量技术机构的合并重组。二、省级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内容还是有区别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除了检定工作外,还进行计量研究,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基本任务就是检定工作。将省级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改革一刀切,不利于今后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可参照中国计量院体制改革模式,以计量研究为由纳入公益科研,按照非营利性机构改革,取得科技支持;同时要以计量检定为由纳入公益性业务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争取财政支持。 (2007-07-26 10:13:00)
网友: 计量司领导:
你们好,近日,我们在查处交换机未经检定的案件中遇到一个问题,交换机的型号为:C&C08 SWITCHING SYSTEM,我们不知道该交换机是否有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请解答,急盼. (2007-07-26 09:26:43)
宣司长: 请向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所 联系人:何昭 E-mail:hezhao@nim.ac.cn也可以直接向该交换机生产商进行咨询。 (2007-07-26 10:11:00)
网友: 你好,我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压力表强制检定时,企业只把氧气压力表拿出让我们检定,但对乙炔钢瓶上的压力表(乙炔表)却以不在强检目录上为由拒绝强制检定.(强检目录上压力表分为: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但我们认为乙炔表属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该属于强检的压力表,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还有如果属于强检,对方要我们拿出相应的文件或法规我们怎么办,能否让区局发通知或函给对方企业. (2007-07-24 14:23:04)
宣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明确了压力表的明细项目为: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乙炔表未列在上述明细目录中,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2007-07-26 09:53:00)
网友: 各位有关负责人,你们好,我经营一家小型眼镜店,前段时间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店,说要检测仪器,并且检测完了要收取1600多元的费用,我想请问:按照国家规定,检测仪器是否收费,如果收费,收费标准是都少?谢谢! (2007-07-24 14:22:23)
宣司长: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器具要实施周期检定,检定应当收取费用。如果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您经营的眼镜店的仪器实施的是例行的周期检定的话,那么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检定仪器是要收费的。此外,由于各地的收费标准是以省为单位来制定的,您所在省的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2007-07-26 09:52:00)
网友: 我们企业是在深圳生产水表的企业,出厂的产品都在广东计量监督局检测,也每年交检测费用.现在我想问下,我的水表卖到其他城市是不是还要到当地的计量监督局去再次检测,再交检测费用? (2007-07-24 14:21:41)
宣司长: 按照《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230号)的规定,水表安装使用前应当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您留言中提到贵企业出厂的产品在广东计量监督局检测,但出厂检测不能替代安装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因此,贵企业生产的水表如果卖到其他城市并且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话,在安装使用前要向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并按规定缴纳检定费用。 (2007-07-26 09:50:00)
网友: 请问新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哪里? (2007-07-26 09:48:09)
宣司长: 目前还不清楚。近期国务院要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会后就能知道了。 (2007-07-26 09:50:00)
网友: 标准物质作为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如何查询生产制备商是否具备资质?网站可否增添此项业务 (2007-07-24 14:19:04)
宣司长: 作为首批生产的标准物质,可登陆www.ncrm.org.cn查询有关生产厂商的信息。 (2007-07-26 09:44:00)
网友: 宣湘司长您好,也许我不该在这个地方发表留言.我是一名曾经在质检总局计量司论坛进行留言的普通百姓.对于你们的及时回复我感到非常高兴!我为国家有这样的干部而骄傲.再次感谢你们! (2007-07-26 08:30:35)
宣司长: 谢谢您,欢迎您经常来留言监督我们的工作。 (2007-07-26 09:40:00)
网友: 您好: 我想请教一下,在《计量法》中第26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的可以进行罚款”,这其中的强制检定器具是指的在查处过程中的一批器具还是一件器具,比如说按照计量法规定强制检定而未检定的器具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个厂家有10台未检定的强制检定器具是罚一千呢还是罚一万呢? (2007-07-24 14:14:57)
宣司长: 针对计量处罚是按台件还是按行为的问题,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技监法便字第019号的解释: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主体的处罚,而不是对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的处罚。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具体到您提的问题,一个厂家有十台未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应该是罚款一千元以下,而不是一万元。 (2007-07-26 09:38:00)
宣司长: 谢谢大家,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如有问题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给我们留言,我们将适时给予答复。 (2007-07-26 11:07:00)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宣司长!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再见! (2007-07-26 11:08:00)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我们有请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宣湘司长就“加强量传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有关话题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参与! (2007-07-26 09:32:00)
宣司长: 欢迎大家来参加计量司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加强量传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们欢迎各界对此问题提出各自的建议和看法,共同来做好计量工作。 (2007-07-26 09:37:00)
网友: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 (2007-07-26 10:20:29)
宣司长: 由于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涉及到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且只进行一次,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尽量避免符合条件的人员漏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先后两次发文通知大家申报,且对相关部门给予了足够的等待时间。目前材料申报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材料审查。 (2007-07-26 11:06:00)
网友: 我是一名计量检定员,请问如果不能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我是不是就不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了? (2007-07-26 10:19:37)
宣司长: 目前,你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不要求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但等《计量法》修订后,将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持依法取得的计量检定员证仍可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但过渡期过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则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 (2007-07-26 11:04:00)
网友: 我是一名在企业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人员,请问我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吗? (2007-07-26 10:17:24)
宣司长: 目前,你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计量法》正在修订。在计量法(修订稿)》中,已规定从事计量检定、商品量检验和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因此,等修订后的《计量法》发布后,如果你需要从事以上三类工作,则应当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否则可根据需要取得该资格。 (2007-07-26 11:03: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开始后,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工作是否还继续进行? (2007-07-26 10:26:50)
宣司长: 是。 (2007-07-26 11:00:00)
网友: 本人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是否能够直接换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2007-07-26 10:16:45)
宣司长: 不能直接换证,必须通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或资格考试的方式才能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2007-07-26 10:59:00)
网友: 如何查询我国现有的有证标准物质? (2007-07-26 10:31:26)
宣司长: 截至到目前,我国有证标准物质总数为3974种。随标准物质品种的增多,标准物质用户在挑选相关标准物质时存在品种选择困难,虽然出版有标准物质纸质目录,但更新周期较长,查找也不太方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计量与分析科学研究所在质检总局和科技部的支持下于2004年启动了“国家标准物质信息服务平台”(www.ncrm.org.cn)的建设。目前已经收录了我国全部的有证标准物质信息,包括标准物质的中英文名称、类别、特征形态、基体、规格、标准值、不确定度、主要分析方法、保存条件、实物照片、证书、研制人等与标准物质使用和研制息息相关的信息。用户可登录www.ncrm.org.cn免费查询、浏览相关标准物质信息,并可以进行技术交流与技术咨询。 (2007-07-26 10:59:00)
网友: 请问哪些计量器具必须要按照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007-07-26 10:25:29)
宣司长: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007-07-26 10:58: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是否已编写完成,在哪里能够买到? (2007-07-26 10:16:14)
宣司长: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已基本编写完成,待人事部审定后按照其要求的时间发行,到时再通知大家到哪里购买。 (2007-07-26 10:57:00)
网友: 请问企业用于校准单位内部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是否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2007-07-26 10:24:31)
宣司长: 按照我国《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2007-07-26 10:56:00)
网友: 请问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什么时候举行? (2007-07-26 10:15:27)
宣司长: 目前人事部正在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考试时间视收费标准的批准时间定,预计于2008年举行。 (2007-07-26 10:55:00)
网友: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有什么区别? (2007-07-26 10:30:17)
宣司长: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标准物质必须具有溯源性,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认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并经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样品是保证文字标准有效实施的实物标准,是文字标准的必要补充。标准样品的特性值并不是都能用"准确度级别"来进行定量规定的。 (2007-07-26 10:54:00)
网友: 计量基准是量传体系的源头,据悉,《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已做了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7-07-26 10:22:08)
宣司长: 原《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原国家计量局根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于1987年7月10日以[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原《办法》明确了管理的对象、范围、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申报条件和废除、报停、进行技术改造、与国际上量值保持一致等管理内容,对规范我国计量基准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原《办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其内容和当时的体制相一致,自发布施行以来的20年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建设日新月异,我国的计量基准体系已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建立现代计量基准体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都大力发展本国的国家测量体系,全球化浪潮对我国的影响日益明显,迫使我国亟需对计量基准的监管方式做出调整和完善。鉴于以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以《计量法》相关规定为指导,以提高计量基准技术水平、完善现行计量基准监管体制为目的,以加强对计量基准监管力度为手段,对《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二OO七年六月六日发布。 (2007-07-26 10:53:00)
网友: 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有哪些计量项目? (2007-07-26 10:14:49)
宣司长: 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包括:(1)“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物理部分)建设”,例如: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长度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力学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无线电和通信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时间频率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电磁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热工和能源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光学和激光计量基标准的完善和共享体系建设、重要应用领域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等项目;(2)“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化学部分)建设”,例如:同位素稀释质谱法构建痕量成份化学计量基标准体系、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测量基标准及共享体系建设、空气质量检测计量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我国食品污染物检测和标签标示的重要计量基标准及共享体系建设、化学成分量纯物质基标准的研究、与国际等效一致的国家生物测量重要计量标准的建立等项目;(3)标准物质建设,包括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标准物质信息库的建设、标准物质实物库的建设、标准物质资源评价和标准物质增量建设等项目。 此外,国家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研究高精度和高稳定性的计量基准”重点任务,缩小我国计量基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填补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急需的计量基准空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现代计量基准研究》项目也纳入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并作为重点项目实施。 (2007-07-26 10:50:00)
网友: 听说国家局正在组织《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修订,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7-07-26 10:28:29)
宣司长: 此次《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对计量标准考核的工作程序和考评时间进行了调整,实现数据采集电子化,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二、完善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和方法,对高准确度等级和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和质量。三、对建立计量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法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期间核查、重复性和稳定性、检定或校准能力的确认等要求进行完善,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四、为适应校准工作的需要,提出了计量标准器具以校准方式进行溯源时的相关要求。五、将新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贯彻到《考核规范》中。按OIML国际文件D8:2004的要求,引用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的理念,赋予计量标准技术档案新的内涵。 (2007-07-26 10:49:00)
网友: 最近《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已做了修订,请问与原《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主要变化? (2007-07-26 10:23:41)
宣司长: 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处变化:(一)关于计量基准的定义考虑到原《办法》中关于计量基准的定义与国际上不接轨,同时也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没有继续沿用原《办法》的定义,而是参考国际上的定义,更多地从计量基准的实际作用方面对计量基准的内涵做出了规定。(二)关于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要求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要求,对计量基准保存单位的法律保障、运行经费、技术保障、人员、环境条件、质量体系、参与和组织比对的能力以及进行量值传递的能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三)关于对计量基准的监督管理现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计量基准监督性检查的内容,增加了对计量基准的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避免计量基准“带病”进行量值传递。同时,该规章加强了对计量基准进行日常管理的要求,对于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情况、参加国际比对的结果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或失准现象,建立了报告制度。对改造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变计量基准的,则要求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告总局批准。(四)关于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规定该规章明确了从事计量基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007-07-26 10:45:00)
网友: 宣司长在2007年全国计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请您介绍一下该平台的内涵。 (2007-07-26 10:04:03)
宣司长: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在科技资源配置中,利用现代技术对大型科技设施、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基础数据等资源进行战略重组与建设,运用共建共享的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它具有稳定投入、不可间断、社会共享和公益性等特点。它的建设是一个持续和长期积累的过程,对加快我国实现第三步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7-07-26 10:44:00)
网友: 注册计量师什么时间开始报考?企业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计量行政部门的人员可以?注册计量师是不是替代计量检定员?另外新的计量检定员考试题库听说已经编写完成,怎不见出版发行? (2007-07-25 09:50:22)
宣司长: 目前人事部正在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考试时间视收费标准的批准时间定,预计于2008年举行。根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故企业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计量行政部门的人员如果满足《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报名条件里关于学历、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等条件等要求,即可报名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目前,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是并行的,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不要求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但根据目前的《计量法》修订稿有关条款,已规定从事计量检定、商品量检验和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且不再包括计量检定员考核的内容。等《计量法》修订后,将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持依法取得的计量检定员证仍可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但过渡期过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则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计量检测人员考试题库》是为注册计量师的项目考核(注:不是资格考试)服务的,目前还没有出版计划。 (2007-07-26 10:39:00)
网友: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何时能出台?企业在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这部分计量器具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可不可以按企业未申请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行政处罚? (2007-07-25 09:43:27)
宣司长: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正在起草过程中,将配合新计量法的出台一并出台。按照现行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如果使用单位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6号公告自主管理的计量器具,以企业自定周期为准,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应按未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处罚。 (2007-07-26 10:32:00)
网友: 请问你们网站有没有和计量有关的投稿信箱? (2007-07-25 12:38:47)
宣司长: 如果你是对计量问题的咨询,可到总局网站主页面“公众留言”中留言;如果仅是投稿,可把稿件发到如下信箱:jls@AQSIQ.gov.cn (2007-07-26 10:30:00)
网友: 企业内部执行检定/校准的人员是否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证书有效期几年?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用计量标准是否也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出厂检验? (2007-07-25 10:06:46)
宣司长: 按国家现行《计量法》的规定,企业内部执行计量检定的人员也应当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如果企业无主管部门,可以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如果该计量标准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当按《计量法》第八条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007-07-26 10:25:00)
网友: 请问司长:现在计量器具检定是依据属地原则还是就地就近原则,可不可以跨行政区域检定,我是秦皇岛的,临近辽宁,到辽宁检定比到石家庄要近得多。 (2007-07-26 10:05:21)
宣司长: 按现行计量法,计量器具检定应就地就近,但同时也明确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行定点定周期。因此,凡强检计量器具如需跨行政区域检定,应经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 (2007-07-26 10:18:00)
网友: 宣湘司长您好,我想问一下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何时能出台?企业在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基本都是有效期1年,这部分计量器具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检定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情况自定,技术监督部门按企业未申请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吗? (2007-07-26 09:42:08)
宣司长: 新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正在起草过程中,将配合新计量法的出台一并出台。按照《计量法》的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合格或校准后使用,这些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行检定或校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其他单位检定或校准。如果委托其他单位检定,检定周期是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的,不能按照企业要求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6号公告自定周期时一定要科学、经济、合理,将使用风险降至最低,并以管理文件的方式确认。当检定证书的周期与企业自定周期不一致时,以企业自定周期为准,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应按未检定或超周期使用进行处罚。 (2007-07-26 10:16:00)
网友: 您好,现在各省市质量技术机构都属于垂直管理,但是各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却又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在体制上很难获得当地政府的实质支持,有没有考虑体制上的改革呢 (2007-07-24 17:07:58)
宣司长: 关于质检系统计量技术机构的改革一直是总局科技兴检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您想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请查阅总局网站“科技工作”栏目。关于省级以下垂管后如何进行地方计量检定机构体制改革,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我在这里仅提出二点意见:一、任何形式的重组都不应影响量值传递工作的进行,重组的形式不应一刀切,应允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形式。省局应当借助省以下垂管、计量授权、经费拨款等手段和措施,促进计量技术机构的合并重组。二、省级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内容还是有区别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除了检定工作外,还进行计量研究,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基本任务就是检定工作。将省级和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改革一刀切,不利于今后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可参照中国计量院体制改革模式,以计量研究为由纳入公益科研,按照非营利性机构改革,取得科技支持;同时要以计量检定为由纳入公益性业务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争取财政支持。 (2007-07-26 10:13:00)
网友: 计量司领导:
你们好,近日,我们在查处交换机未经检定的案件中遇到一个问题,交换机的型号为:C&C08 SWITCHING SYSTEM,我们不知道该交换机是否有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请解答,急盼. (2007-07-26 09:26:43)
宣司长: 请向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全国无线电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所 联系人:何昭 E-mail:hezhao@nim.ac.cn也可以直接向该交换机生产商进行咨询。 (2007-07-26 10:11:00)
网友: 你好,我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压力表强制检定时,企业只把氧气压力表拿出让我们检定,但对乙炔钢瓶上的压力表(乙炔表)却以不在强检目录上为由拒绝强制检定.(强检目录上压力表分为: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但我们认为乙炔表属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该属于强检的压力表,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还有如果属于强检,对方要我们拿出相应的文件或法规我们怎么办,能否让区局发通知或函给对方企业. (2007-07-24 14:23:04)
宣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明确了压力表的明细项目为: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乙炔表未列在上述明细目录中,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2007-07-26 09:53:00)
网友: 各位有关负责人,你们好,我经营一家小型眼镜店,前段时间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店,说要检测仪器,并且检测完了要收取1600多元的费用,我想请问:按照国家规定,检测仪器是否收费,如果收费,收费标准是都少?谢谢! (2007-07-24 14:22:23)
宣司长: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器具要实施周期检定,检定应当收取费用。如果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对您经营的眼镜店的仪器实施的是例行的周期检定的话,那么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检定仪器是要收费的。此外,由于各地的收费标准是以省为单位来制定的,您所在省的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2007-07-26 09:52:00)
网友: 我们企业是在深圳生产水表的企业,出厂的产品都在广东计量监督局检测,也每年交检测费用.现在我想问下,我的水表卖到其他城市是不是还要到当地的计量监督局去再次检测,再交检测费用? (2007-07-24 14:21:41)
宣司长: 按照《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230号)的规定,水表安装使用前应当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您留言中提到贵企业出厂的产品在广东计量监督局检测,但出厂检测不能替代安装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因此,贵企业生产的水表如果卖到其他城市并且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话,在安装使用前要向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并按规定缴纳检定费用。 (2007-07-26 09:50:00)
网友: 请问新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哪里? (2007-07-26 09:48:09)
宣司长: 目前还不清楚。近期国务院要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会后就能知道了。 (2007-07-26 09:50:00)
网友: 标准物质作为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如何查询生产制备商是否具备资质?网站可否增添此项业务 (2007-07-24 14:19:04)
宣司长: 作为首批生产的标准物质,可登陆www.ncrm.org.cn查询有关生产厂商的信息。 (2007-07-26 09:44:00)
网友: 宣湘司长您好,也许我不该在这个地方发表留言.我是一名曾经在质检总局计量司论坛进行留言的普通百姓.对于你们的及时回复我感到非常高兴!我为国家有这样的干部而骄傲.再次感谢你们! (2007-07-26 08:30:35)
宣司长: 谢谢您,欢迎您经常来留言监督我们的工作。 (2007-07-26 09:40:00)
网友: 您好: 我想请教一下,在《计量法》中第26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的可以进行罚款”,这其中的强制检定器具是指的在查处过程中的一批器具还是一件器具,比如说按照计量法规定强制检定而未检定的器具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个厂家有10台未检定的强制检定器具是罚一千呢还是罚一万呢? (2007-07-24 14:14:57)
宣司长: 针对计量处罚是按台件还是按行为的问题,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技监法便字第019号的解释: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主体的处罚,而不是对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的处罚。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具体到您提的问题,一个厂家有十台未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应该是罚款一千元以下,而不是一万元。 (2007-07-26 09:38:00)
宣司长: 谢谢大家,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如有问题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给我们留言,我们将适时给予答复。 (2007-07-26 11:07:00)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宣司长!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再见! (2007-07-26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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